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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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附件一本项目委托书(P1)

附件二《关于响水县双誉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备案的通知》(响发改备[2014]210号)及补充说明(P2)

附件三关于同意本项目建设的意见(P3)

附件四关于本项目符合运河镇规划的证明(P4)

附件五土地租赁协议(P5-P7)

附件六关于环评材料真实可信的承诺书(P8)

附件七环境现状监测报告(P9-P19)

附件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P20)

1前言

1.1 任务由来

病死动物尸体及其屠宰废弃物是一类特殊的生产、生活垃圾。传播疾病、危害食品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冲击经济秩序,是动物尸体的四大危害,并能够由此引发影响恶劣的突发事件。随着响水县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持续增加,病死动物尸体的集中合理处置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响水县双誉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誉公司”)经过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拟投资600万元,在响水县运河镇六套中心社区境内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日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10吨)项目,通过处理病死畜禽生产油脂及有机肥原料,变废为宝,既改善了环境又能创造出财富,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响水县双誉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委托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到委托后,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及资

料收集,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提交建设单位,供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接受双誉公司委托后,由于响水县双誉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环境质量现

状监测工作,故接受委托后至2015年5月前,环评工作未完成。在此期间,双誉公司于2014年7月开展厂区建设工作,2014年8月基本完成建设,并于2014年12月开展条试性生产工作,目前处于停产状态。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1.2 建设项目的特点

本项目的主要特点有:

(1)根据《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789号),本项目属于病死动物处理项目,但不属于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2)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将产生及排放恶臭气体;

(3)本项目选址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相关要求,本项目已取得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本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在试运行过程中,由于环保设施不健全,造成恶臭扰民现象,业主完善废气处理设备后,现已妥善解决;

(5)本项目使用干化化制法进行处理,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推荐方法。

1.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见图1.3-1。

图1.3-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图

本次环评工作过程的几个重要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2014年7月,环评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关于本项目环评的委托;

2014年8月18日-9月1日,建设单位会同环评单位在响水县环保局网站进行了第一次信息公示,并在项目所在地运河镇政府、六套中心社区等处张贴

公告;

2015年3月,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现状监测;

2015年4月,完成现状监测工作;

2015年4月-2015年5月,环评单位工作组整理项目概况、工程分析及现状数据等工作,进行影响分析、采取防治措施的分析,得到初步环评结论;

2015年5月20日-6月3日,建设单位会同环评单位在西祠胡同网站及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第二次信息公示,并在项目所在地运河镇政府、六套中心社区等处张贴公告;

2015年6月4日-6月6日,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周边开展现场公众参与问卷调查;

2015年6月,进一步完善影响预测和防治措施等工作,经建设单位确认修改初稿;

2015年7月,经环评单位整理汇总,完成报告书(送审稿)的编制。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针对本项目的工程特点和项目周围的环境特点,本项目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

(1)营运期的恶臭废气对外环境及居民的影响;

(2)充分论证本项目营运期的无组织废气对外环境及居民的影响;

(3)充分论证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合理性;

(4)选址可行性及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意见。

1.5 环境影响报告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运河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的要求,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均能实现达标排放且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原有的环境功能区划。因此,从环保角度论证,本项目在拟建地建设是可行的。

2总则

2.1 编制依据

2.1.1 国家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2014]9号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1996]77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2000]32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2004]31

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2008]87号令);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主席[2002]77号令);

(9)《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95]183号令);

(1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2) 《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国环控[1997]232号);

(13)《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14)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

(15)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 号);

(16) 《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06]394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17) ;

(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09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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