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
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8.10.20
•【文号】人社部发[2008]88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的通
知
(人社部发〔200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关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31号)精神,我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共有88人被批准享受2012年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其中专业技术人才77人,高技能人才11人。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
各单位要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
要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弘扬他们科学求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鼓励他们为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跨越做出更大贡献。
专家津贴及证书的发放另行通知。
附件:辽宁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3月26日附件:辽宁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共88名)一、专业技术人才鞍山市: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左强鞍山市中心医院成彬抚顺市: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来永斌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邓守哲丹东市:辽宁华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刘晓强锦州市: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罗钢营口市:赢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刘至寻营口市中医院张家军阜新市:中国篮协阜新篮球学校李明辽阳市:辽阳市艺术馆李玉德铁岭市:铁岭中国手指画研究院杨一墨朝阳市: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雷广臻朝阳市第二医院赵贵辛盘锦市:盘锦市第二初级中学吴献新葫芦岛市: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君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电子技术情报所金喜成省教育厅:辽宁大学张蕾赵凌河沈阳建筑大学石铁矛赵俭斌沈阳农业大学吕杰王铁良沈阳工程学院张铁岩沈阳理工大学冯永新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蔡东风沈阳化工大学王长松沈阳音乐学院王进东北财经大学邢天才肖兴志中国医科大学邱雪杉赵玉虹单忠艳沈阳药科大学宫平何仲贵沈阳工业大学陈长征大连交通大学邱明辉大连工业大学侯红漫朱靖博大连海洋大学周玮闫喜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邓存宝费鸿禄辽东学院张彦文辽宁省实验中学关俊奇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晓松孙英贤孔垂泽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吴硕东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戴冬秋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潘亚萍省公安厅:辽宁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刘锋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韩学军高平省交通厅: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曹继伟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李晓明省文化厅:辽宁芭蕾舞团焦洋省卫生厅:大连医科大学战丽彬刘佳李连宏辽宁省人民医院侯爱洁辽宁省肿瘤医院于韬辽宁医学院周铁忠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吕晓东王垂杰陈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辽宁广播电视台韦建平孙祺郭明航孙宏省畜牧兽医局: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中心孙永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子成省有色地质局: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杨德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辽宁美术馆程健省农业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袁兴福省农业科学院创新中心邹剑秋原省人才中心:兰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马书广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韩忠良二、高技能人才沈阳市: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永鑫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杰清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黎明技师学院孙翀翔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宝军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文宇大连市: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盛桐大连华锐重工集团梁伟王长伟抚顺市: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刘宇志丹东市:丹东弘元科技有限公司田冰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军——结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第六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第六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辽人社[2011]264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第六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的通知(辽人社[2011]2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各市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科协,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辽各单位:根据《关于开展第六批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1]82号)精神,经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决定增选539名专业技术人才为第六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其中“百人”层次人选204名,“千人”层次人选335名。
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待遇1、“百人”、“千人”层次人选可申请“百千万人才工程”经费资助;可优先获得我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和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基金以及其他专项科研基金支持。
2、“百人”层次人选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千人”层次人选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3年内可不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百人”层次人选可优先聘为三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百人”、“千人”层次人选可优先聘为五级专业技术职务。
企业的“百人”层次人选可直接破格晋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千人”层次人选可直接破格晋升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百人”、“千人”层次人选可优先推荐参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其他国家级奖励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4、符合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进入我省企业从事博士后项目研究的,由省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职业技能竞赛优胜选手杨海涛等技术能手称号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职业技能竞赛优胜选手杨海涛等技术能手称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辽劳社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职业技能竞赛优胜选手杨海涛等技术能手称号的通知(辽劳社发〔2009〕2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25号)和有关规定,决定对2005年以来省级技能竞赛优胜选手杨海涛等104人授予辽宁省职业技术能手称号。
对参加2004年省第一届数控技能竞赛、2006年省第二届数控技能竞赛、2008年第三届数控技能竞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数控车工技术能手称号(13人)杨海涛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于猛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宝利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高广波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关琦炜辽宁冶金技师学院吕中宝沈飞技工学校王军葫芦岛锦西工业学校侯贵双沈阳黎明航发集团公司隋硕丹东曙光汽车集团吴光钦沈阳工业大学吕洪力辽宁省劳动经济学校尹丹胜丹东技师学院蒋振辽宁冶金技师学院授予辽宁省数控铣工技术能手称号(9人)汤振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王欣沈阳黎明航发集团公司赵天杨沈阳黎明航发集团公司张帅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段晓旭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石海涛渤海大学培训学院杨硕沈阳黎明航发集团公司孙冲翔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栾阈辽宁省劳动经济学校授予辽宁省加工中心操作工技术能手称号(11人)李举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谭亮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方国辉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栗生锐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李家峰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孙冲翔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李彦鑫渤海大学培训学院郭晓磊沈阳黎明航发集团公司段晓旭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王利欣辽宁冶金技师学院蒋楠渤海大学培训学院对参加2005辽宁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2006辽宁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2008年辽宁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变电站值班员技术能手称号(3人)王宝昌大连市供电公司关文鹏大连市供电公司高斌大连市供电公司授予辽宁省车工技术能手称号(3人)侯书强本溪钢铁公司刘风博沈阳飞机制造公司韩锡利葫芦岛凿岩钎具有限公司授予辽宁省钳工技术能手称号(1人)高增志辽河石油勘探局授予辽宁省铣工技术能手称号(3人)朱传勇沈阳金杯教育中心时满龙沈阳金杯教育中心庞连双东风朝阳思益有限责任公司授予辽宁省焊工技术能手称号(2人)邢伟本溪钢铁公司魏勇鞍山钢铁公司授予辽宁省采油工技术能手称号(3人)杨金升辽河油田曙光采油厂于增杰辽河油田曙光采油厂邹黎明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授予辽宁省火电机组集控值班员技术能手称号(6人)崔洪宇阜新发电公司戴玉新阜新发电公司姜龙杰辽宁发电公司梁守国阜新发电公司王忠云抚顺发电公司田铁军抚顺发电公司授予辽宁省营业员技术能手称号(3人)张静鞍山网通公司柳云仙沈阳网通公司邢晓卿鞍山网通公司授予辽宁省话务员技术能手称号(3人)张卓沈阳网通公司李玄沈阳网通公司于桂萍沈阳网通公司对参加2005年首届“辽河油田-振兴杯”辽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焊工技术能手称号(1人)周晓刚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授予辽宁省工具钳工技术能手称号(1人)王斌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授予辽宁省维修电工技术能手称号(1人)吴晓媛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授予辽宁省数控车工技术能手称号(1人)陈霓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对参加2005年、2007年辽宁省计算机技术技能大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计算机操作员技术能手称号(7人)郝建东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杜爽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费建明大连市电子工业学校税春生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张海英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林旭辽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厂崔彦芳葫芦岛市就业训练中心授予辽宁省计算机网络管理员技术能手称号(8人)蒋辉葫芦岛市就业训练中心唐桦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楚文波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XXX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周伟大连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学院赵伟锦州采油厂信息中心白学斌辽河油田公司信息管理部吕振龙鞍山市网通公司授予辽宁省多媒体作品制作员技术能手称号(7人)聂玉成鞍山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刘鑫抚顺第一职业中专刘诗准鞍山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崔建伟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张海英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付铁鹏抚顺市第二职业中专宫海斌鞍山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授予辽宁省计算机程序设计员技术能手称号(8人)黄鹤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寇冰鞍山树人计算机学校吴迪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翟鹏翔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李奎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杨灵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曹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处孙文元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对参加2006年中国美容美发技能大赛(辽宁赛区)暨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辽宁选拔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化妆师技术能手称号(2人)张国彬盘锦名洋美容美发学校赵荣辽东学院服装与纺织学院对参加2007年全省第一届汽车修理技能大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汽车喷漆工技术能手称号(2人)洪彦华(女)鞍山公交公司杨连福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授予辽宁省汽车喷钣金工技术能手称号(2人)孙洪来鞍山公交公司许连成省劳动经济学校授予辽宁省汽车修理工技术能手称号(2人)于洪歧省交通专科学校张宪辉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对参加2008年辽宁省纺织行业服装制作工职业技能竞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服装制作工技术能手称号(1人)郑小文大连市轻工业学校对参加2008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辽宁赛区选拔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保安员技术能手称号(1人)陈辉沈阳金融护卫中心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辽人社[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0】8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团结和激励广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紧紧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拓进取,奋力拼搏,为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作出新的贡献,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今年国家将继续选拔一批长期辛勤工作、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为做好这一工作,并积极推动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人才智力保证,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数量和津贴数额1、国家分配给我省的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控制指标参考数为82人(不含沈阳、大连两市),其中,专业技术人才73人,高技能人才9人。
2、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1、选拔范围在全省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按选拔程序申报(沈阳市、大连市除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鲁人社字[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12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经层层推荐,专家评审,并报经国务院批准,我省李京等115名(其中8名为未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专家被批准享受2012年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名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和爱护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我省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组织他们深入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开展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各单位应根据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岗位和工作需要,为其配备得力的教学科研助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辽政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制定我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9.05
•【字号】大人社发[2012]181号
•【施行日期】2012.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2〕18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3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类企业应重视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依照省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参考我市2011年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和2012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科学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努力使普通职工充分享有经济效益提高的成果。
二、2012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工资支付能力增强的企业,可参照上线标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标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对于2011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国有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
益下滑,或生产经营不稳定的企业,可参照下线标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关于公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33号)(略)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6月26日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为激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辽转化,推动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是针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开展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特设专业。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工业和农业领域的不同,分别对应归属工程系列和农业系列,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农业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农艺师、副高级农艺师,职称证书“专业名称”一栏标识为“科技成果转化”。
本标准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评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组建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遴选并建立专家库,具体实施评审工作。
三、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与本省企事业单位直接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申报人为科技成果持有者,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并取得一定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
辽组通字【2012】49号文件 (1)
关于辽宁省2012年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省内各高校党委:为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管理创新实践,在基层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后备人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构建来自工农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从人才和组织上保证和支撑辽宁全面振兴,根据中组部《关于做好2012 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1〕61号),经研究,辽宁省2012年继续从省内外普通高等院校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
现就做好选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聘对象、条件和数量选聘对象为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
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2、组织纪律观念强,吃苦耐劳,作风踏实,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并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善于团结共事,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是学生干部。
4、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5、年龄为30岁以下,身体健康。
2012年全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名额2000名。
二、选聘的方法步骤选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定向报名,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所在院校党委组织部按其生源地定向报名,填写《2012年辽宁省选聘大学生村官报名申请表》。
鼓励沈阳、大连等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申报辽西北地区。
省外高校报名学生,可从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后经所在高校党委组织部审查,邮寄到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邮编:110006)。
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5日。
各高校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于8月6日前将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名单及《申请表》(1 式2份,另附1张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等有关材料报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第六批“百千万人才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第六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辽人社[2011]26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9.06【实施日期】2011.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第六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的通知(辽人社[2011]2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各市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科协,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辽各单位:根据《关于开展第六批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1]82号)精神,经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决定增选539名专业技术人才为第六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其中“百人”层次人选204名,“千人”层次人选335名。
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待遇1、“百人”、“千人”层次人选可申请“百千万人才工程”经费资助;可优先获得我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和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基金以及其他专项科研基金支持。
2、“百人”层次人选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千人”层次人选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3年内可不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百人”层次人选可优先聘为三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百人”、“千人”层次人选可优先聘为五级专业技术职务。
企业的“百人”层次人选可直接破格晋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千人”层次人选可直接破格晋升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百人”、“千人”层次人选可优先推荐参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其他国家级奖励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4、符合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进入我省企业从事博士后项目研究的,由省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辽人社发[2012]14号辽宁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文号:辽人社发【2012】14号——————————————————————————————————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社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辽人社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4日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自1996年起,原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培养造就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专项计划--“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到2012年底,入选“工程”的各类人才4255名,形成了多领域、分层次、多渠道选拔培养造就优秀年轻人才的工作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继续培养造就适应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制发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人才强省,以选拔培养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领军人才为目标,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人才科学识别和科学培养机制,创新培养模式、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措施,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研究成果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引领和带动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从2013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各学术技术领域选拔培养10000名左右“工程”人选,并从中择优选拔一批从事基础学科和基础领域研究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和省级“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落实情况的通报-辽政办[2008]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落实情况的通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6.25施行日期2008.06.25文号辽政办[2008]29号主题类别劳动法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落实情况的通报(辽政办〔2008〕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以上劳模有关待遇的通知》(辽委办字〔2007〕11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组成了3个省级以上劳模待遇落实情况督查组,对各市落实省级以上劳模待遇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
总体看,辽委办字〔2007〕11号文件下发后,各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省级以上劳模待遇问题,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劳模住房、医疗等待遇未落实的问题。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市落实省级以上劳模待遇情况通报如下:一、省级以上劳模待遇落实情况14个市现有省级以上劳模13147名,其中全国劳模874名,省(部)级劳模12273名,离退休劳模7845名。
另据不完全统计部队立一等功以上人员2423名。
(一)省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待遇落实情况。
截至目前,全省应落实荣誉津贴的省级以上劳模总数为7193人,已落实荣誉津贴的有6876人,占应落实总数的95.6%,未能全部落实待遇的有沈阳、抚顺、本溪、丹东、辽阳等5市。
(二)省级以上劳模医疗、养老保险待遇落实情况。
截至目前,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落实率分别达到96.7%、98.7%。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财社〔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国务院批准的我省一九九二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国务院批准的我省一九九二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3(000)003
【总页数】1页(P48-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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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6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科协,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高层次顶尖人才的培养力度,打造一支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更多高水平的人才智力支持,我省将组织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现将《关于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尽快选定人选,出台配套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关于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通过打造高层次人才第一梯队,加快形成一支适应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需要、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现就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围绕我省优势学科、重点产业,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整合优势,加大力度,培养能够占领世界科技前沿,特别是有实力竞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顶尖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与单位配合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指导作用,从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科研立项、成果申报等方面加大对顶尖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充分调动人才所在单位的积极性,努力为“培养工程”人选(以下简称“人选”)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辽人社[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辽人社[2011]11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68号)精神,我省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共有82名专家被批准享受2010年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
其中,高技能人才9人。
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及时将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名单,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
要认真总结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的经验,加强与专家的联系,进一步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重点科学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产业攻关、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等,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加快我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提供新的人才智力支持。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科学求实、勇于探索、爱岗敬业的精神风貌,号召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向他们学习,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专家津贴及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发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辽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方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做好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进入分配关系。
(五)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与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结合,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大人社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6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的推荐工作为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组建“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的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遴选辽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通知》(辽人社〔2012〕84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审专家的推荐工作。
上述文件及相关表格可登录大连人才网()下载。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统一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有关事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112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我市高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的推荐工作。
凡被列入大连市首批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的人员,如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按程序推荐为省、市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
各单位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请于5月2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人:王中民;联系电话:88139039)。
二、认真落实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从2012年起,我省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全面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
各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把关,加强审查,对不填写承诺语或不符合填写要求的,一律不得推荐或接收相关评审材料。
三、全面加强职称评审工作信息化建设从2012年起,我市参评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和考核确定通过人员名单均通过大连人才网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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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
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3.26
【实施日期】2013.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31号)精神,我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共有88人被批准享受2012年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其中专业技术人才77人,高技能人才11人。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
度。
各单位要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
要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弘扬他们科学求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鼓励他们为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跨越做出更大贡献。
专家津贴及证书的发放另行通知。
附件:辽宁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26日
附件:
辽宁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共88名)
一、专业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