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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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x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转变土地利用观念,坚持依法依规用地,遏制园区用地粗放经营和圈地、囤地及土地闲置,低效利用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约节约用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切实降低我市土地批而未用比例,推动园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园区工业企业闲置低效土地得到充分利用,用地计划和规划空间不足矛盾得到有效缓冲,为加快培育新功能,改造提升旧功能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一)统一部署、分类处置。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成立市级层面的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统一协调,确保方式方法符合实际,符合行业特征,审慎推进。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园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责的同时,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使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成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全过程。
(三)依法合规,保障权益。调查摸清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现状,做到产权明晰;正确把握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的土地处置政策、处置方案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产城融合规划;处理好盘活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把握政策,务求实效。在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重点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认定标准
(一)闲置工业土地认定
1.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低效工业用地认定
1.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3.按照园区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需要调整的工业用地;
4.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招商引资协议书)约定进行建设利用,土地开发建设强度低于约定标准,但又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工业用地;
5.连续三年停产或生产经营性税收为0的工业企业用地。
6.国家、省、市等各级政策相关规定认定为低效用地情形的其他工业用地。
四、处置方式
(一)工业企业闲置土地
1.因企业原因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未动工开发建设满一年以上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满二年以上的,由市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原土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由园区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入园协议约定主动协调相关问题,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时间或者有偿收回。
(二)工业企业低效用地
1.依法收回。
对已经签定《入园投资协议》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自约定开工日期起满一年未开工或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满一年的,由市政府授权,
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与用地企业解除协议,收回用地。
对已开工建设,开发建设面积已达到三分之一且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但其范围内未建设土地连片面积超30%以上或未建设土地连片面积达30亩以上,停止建设满两年的,对未建设土地进行重新规划,依法收回未建设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有偿回购的协商方式进行,回购价格以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为基准,在回收过程中,综合考虑土地前期开发及项目建设投入实际情况,由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后确认。
2.土地置换。因规划和产业布局需要,将原有企业搬迁到其产业规划区域内异地安置的,在符合现行产业用地供应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完善手续,涉及的相关费用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3.增资技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建设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可限期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继续开发建设。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条件的,鼓励企业进行增资技改,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
4.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对产品附加值不高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中涉及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支持重新办理转让手续并登记发证。
5.引导转让。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经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已投产但产出水平偏低且生产经营难以维计的工业用地,可鼓励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园区新招商引资项目使用,促使低效用地实现再利用。
五、政策激励措施
1.为加强收储力度,在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可将收回的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
2.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条件的企业在进行增资技改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时,不再补缴土地闲置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享受相关的奖励政策。
3.企业转让土地给园区新招商引资项目使用,涉及到转让税费的地方留存部分进行全额奖励。
4.企业使用低效工业用地的旧厂房或仅对厂房进行部分改造的转型升级项目,经市政府评定确认后,享受新招商引资项目相关政策及相关奖励政策。
六、组织实施
1.强化领导。市政府成立园区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x任组长,副市长x、高新园区管委会主任x任副组长,高新园管委会、循环园区管委会、国土、规划、财政、审计、税务等相关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