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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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评审专家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采购质量和产品质量,保证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13 号

令)等法律法规,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及以往设备及物资采购的相关程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的采购。

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院务委员会是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纪委(监察)办、审计办、财务部等部门是采购活动的监督协管机构;资产装备办和后勤办是采购活动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采购程序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是受医院委托,全程代理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应当进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必须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限制投标人自由参加设备及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采购设备及物资的品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在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中,医院各级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投标人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一)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供设备运行或维修用的配套零件及部件;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招标采购的。

第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下列规模标准进行招标采购:

(一)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 万元人民币以上、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项或批量设备及物资,可由医院自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集体评价自行招标采购;

(二)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或批量设备及物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选择三家以上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医院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采购设备及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章招标

第十四条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委托招标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应当加盖印章。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书格式;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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