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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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保密工作制度
为使领导干部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精神,制定如下规定:
1、要严守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或泄露。
2、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阅办,阅办后应及时清退,不积压、不横传。下班前交回保密室管理,不得把秘
密文件、资料拿回家阅办。
3、不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到公共场所和参加外事活动。因工作需要外出必须携带的秘密文件、资料,应亲自
管理。
4、在会议上或日常工作中讨论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到
秘密内容和内部问题的,在未正式决定公开前,不得向无
关人员透露、传播。
5、使用程控电话、长途直拨电话、无线对讲机、移动
电话,不要涉及秘密内容。
6、参加会议下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回保密员
登记保管,需用时再借。
7、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应使用专用的保密笔记本,并妥善保管。
8、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不得涉及
党和国家秘密。
9、在内部会议讲话或报告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时,应对参加人员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和纪律。
10、在涉外活动中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必须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1、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要向境内外人员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12、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部门,以便采取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执行纪律。
十三、新闻报道的保密审查制度
1、凡向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单位内部自编自采报刊,涉密事项须经非密化处理后,方可刊载。
2、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报道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信息时,不得涉及秘密事项。
3、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并指定本单位的审稿人。
4、新闻报道稿件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查,并指定专人负责。
5、新闻工作者有义务不得向外界传播内部消息,不泄露采访中的秘密,对一些内部资料,使用时妥善保管,用后销毁。
6、对涉及其他行业或单位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十四、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
若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单位的保密组织
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事发后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最迟不超
过二十四小时,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破案。
2、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
成的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3、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4、对责任者按有关处罚规定作出适当的处理,并报区
保密局。
十五、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1、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单位或者当地政府依照授予奖状、奖品、奖金、记功、升职、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等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奖励: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3)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4)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5)在国家保密技术和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6)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事迹突出的;
(7)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2、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对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国家工作
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分别
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
降级处分;
(3)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十六、保密检查评比制度
保密检查评比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有效措施之一。通过检查评比,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同时达到鼓励先进,推动保密工作的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1、单位要把检查评比制度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
2、单位必须结合三大节日(春节、“五一”、国庆)的保密宣传教育对失泄密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或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对某一方面的保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