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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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效力:

○1占有的全力推定效力:是指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适法而有此权利。

○2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在没有他人举出有力的反证证明时,法律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无瑕疵占有等规定。

○3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

(二)费用偿还请求权。

(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四)赔偿损失的义务。

○4占有的保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占有保护请求权(诉讼时效1年)(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动产善意取的善意取得

应当具备一下要件

第一,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一转动产占有给予质权人,旨在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二,须以出质人无处分质押财产的的权利。

第三,须质权人已占有该质押财产。

第四,须质权人受让动产质押财产时的占有为善意,而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动产质权的特征与效力

特征:(1)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

(2)质权人必须占有作为标的物的动产。

(3)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享有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

(4)质权人对质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特征(教科书): 第一,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第二,标的为动产。

第三,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并就标的物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效力:

(1)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第一,占有和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

第二,质押财产孳息收取权。(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是对孳息取得质权。)

第三,费用返还请求权。

第四,物上代位权。

第五,优先受偿权。

第六,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第七,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第八,

(2)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第一,质押财产的处分权。(指示交付)

第二,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三,质押财产受侵害时的救济权。

留置权的效力

对于留置权人的效力

第一,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第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孳息的收取权。(对孳息的留置权,效力是以其抵偿债权)

第三,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使用权。

第四,留置权人收取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

第五,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期满后一定宽限期的经过是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第六,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

第七,留置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第一,债务人仍享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债务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第三,债务人负有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最高抵押权的确定和实现

第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第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第三,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第四,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消。

第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效力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

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实现:

第一,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

第二,实现抵押权时,其优先受偿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总金额。

第三,被担保债权确定时被担保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行抵押权的费用,无论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特殊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

概念: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权

▪概念:

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

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

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

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设立条件

1、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只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

2、浮动抵押的标的只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除此之外的动产、不动产均不得设立浮动抵押。

3、浮动抵押的设立的协议是要式合同

签订书面合同,抵押权从合同生效时设立

▪浮动抵押的登记与效力

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不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

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

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概念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

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

问题。

▪成立条件

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

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

质押权>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留置权>抵押权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

▪留置权>质权

总之在动产担保的场合

▪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甲有高级音响一套,价值1万元左右。8月1日,甲

因欠债将音响抵押给乙;8月2日又抵押给丙,并于

当日办理了登记手续;8月3日又将音响出质给丁。

丁在占有期间,发现音响存有故障,于是带到戊电

器修理部修理,修理费1000元。戊修好后,丁不付

修理费,故戊将音响扣押下来,两个月后丁仍未付

费。问:上述乙、丙、丁、戊的权利实现顺序是

()。

A、戊<丙<丁<乙

B、丁>丙>乙>戊

C、乙>丙>丁>戊

D、戊>丙>丁>乙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责任优先问题

◆同一债权即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当事人对责任顺序和分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一债权即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保证人享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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