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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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论文摘要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合同的效力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合同无法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导致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怎样理解、认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以及评价它们的效力和法律后果,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论文关键词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与我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合同的效力是我们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合同无法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导致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怎样理解、认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以及评价它们的效力和法律后果,这些问题值得研究。我国制定《合同法》目的是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经济秩序正常有序,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经常会出现,如何正确认识它们需要深入思考,为此笔者结合这两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和认定条件、二者的区别以及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后果作些粗浅的分析。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产生事由
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到国家利益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如果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手段或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一)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
它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是一种自始、确定、当然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成立时就不产生法律效力;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确定无疑,不由权利人进行认可,这与效力待定合同不同,后者的效力是由权利人给予认可。如中学生甲某,13岁,他把父母给的压岁钱私自买了一个价值¥5,000元的手机,甲与卖方订立的合同就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因为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合同的行为效力要由其父母确定;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不以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前提要件,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这一点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不同,后者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的无效具有必然性,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五种:
(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对方,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订立合同。欺诈主要有两种情形:即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目的是希望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如甲公司卖机器设备给国有公司乙,甲方明知设备有
质量问题,不告诉乙方,导致乙公司买设备后出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甲公司隐瞒事实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甲乙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构成欺诈要具备的条件如下:第一,欺诈一方在主观上是故意;第二,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第三,被欺诈一方因对方的欺诈产生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愿而订立合同。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对对方进行损害或者是以直接的损害进行威胁,使对方当事人因恐惧被迫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施害人往往以对当事人本人或是其亲属等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等进行损害来威胁,可能是现实的直接威胁,也可能是将来的间接威胁,目的是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被迫签订合同。胁迫成立的条件:第一,胁迫一方出于故意;第二,胁迫一方的威胁属于违法的威胁,如以揭露隐私、伤害对方身体或是其家人的安全等进行要挟,如果是以对方有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检举进行警告、威胁,就不能认为是违法,手段合法、目的合法的威胁,是合法的威胁;第三,被胁迫一方因威胁陷入恐惧,违背真实意愿而订立合同,胁迫与合同的成立有因果关系。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做的行为将会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故意共同实施这种行为。如甲帮乙购买药材三七,甲向丙买,价格原本是200元一斤,甲与丙二人恶意串通,告诉乙是300元一斤,多的钱二人分,这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一种行为,由此产生的合同就是一种无效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居于非
法目的,共同实施的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行为,它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如订立虚假的买卖合同,目的是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夫妻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不分或少分财产给对方而订立虚假的放弃继承遗产协议,以此逃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为掩盖走私目的而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等等。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指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合同。如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合同、从事违法犯罪的合同、违反公平竞争的合同、因“婚外情”订立的赠与合同等损害公序良俗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合同违反了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因此合同是无效的。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它是一种己经产生效力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志,而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这种合同意思表示有瑕疵,违反了自愿原则,危害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没有危害到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这种合同行为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合同是否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2.导致合同撤销的事由
《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
或者撤销”。《合同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下面具体谈谈这几种情形:
(1)重大误解。它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合同的重要事项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订立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重要事项如标的物名称、品种、质量、数量、价格、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如某商场售货员将商品价格标错,使一件价格¥19,000元的商品标价为¥1,900元,顾客买了此件商品,商场发现问题,要求顾客补差价或是退货,顾客不同意,认为错误在商场,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商场标错价格是基于价格方面的重大误解,商场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买卖合同,有权要求顾客补差价或是退货,顾客不能认为错在商场而拒绝履行义务。如果商场认为标价错就错了,就按照标价出售,突出自己讲求诚信,不变更或是撤销该合同,这个合同就是生效的。
(2)显失公平。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合同订立显失公平,是交易的显失公平,反映财产关系的显失公平,因此只能适用于交易、有偿合同。如古董商甲下乡游玩,发现村民乙家有一祖传古董,价值较高,有意购买,而乙不识货,不知古董价值高,甲利用乙不懂货、不知行情、无经验的实际,以极不合理的价格低价收购该古董。随后乙了解了市场行情,认为自己吃了大亏,对于乙而言,此情形就是一种显失公平。
(3)欺诈。基于欺诈行为产生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