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后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数降低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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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后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数降低近4成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数量、醉酒驾驶机动车数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等4项数据与去年同
期相比,均出现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全部超过三成,特别是酒驾数
较去年同期下降39%。
查处酒驾数据的变化,是否说明重罚之下,酒驾陋习渐行渐远?整治酒驾,还面临什么样的困难?让“永不酒驾”从传说变为现实,我们还有哪些工作可做?
1.查获醉驾均被立案
5月1日至7月31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
为6.4万余起
“喝点什么酒?”
“不喝,开车了。”
“那好吧,来点饮料!”
不同的宴席,相似的对话,这样的场景大家并不陌生。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从今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渐入人心。
老百姓的感受,有数字印证。据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显示:5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4555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9%。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8756起,较去年
同期下降33.6%。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34人,较去年同期下降30.2%,其中,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05人,较去年同期下降33.1%。
“四项数据全部下降超过三成,显示出‘醉驾入刑’的良好效果。事实上,酒驾降幅还有可能更大。”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
所副研究员刘东波认为:“醉驾入刑”后,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查处酒驾力度更大,酒驾查获率更高。为此,公安交警做了大
量工作,付出了巨大努力。
为做好“醉驾入刑”的实施工作,公安交管部门专门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对强制措施实施、技术鉴定、办案时限、案件移送等程序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明确提出,对违反规定不查处、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降格处理、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干扰执法办案工作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警察和领导的责任。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继开展整治酒驾专项行动,采取集中联动、交叉用警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整治酒驾力度,不少地方还采取“天天严管、日日夜查”的办法,把酒驾执法检查常态化,使酒驾行为无空子可钻。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切实加强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和行政拘留案件的法制审核把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全。
针对人们担心的“人情案”,公安部交管局明确表态:对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均须依法立案调查。
2.整治酒驾依然艰巨
光有严格的法律还不够,需要执法、司法、普法等多层面的相
互配合
“醉驾入刑”后,经过全国各地交警部门暴风骤雨式的整治,
酒驾行为已成为“过街老鼠”,酒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然而,不管是从查处酒驾的数据,还是从酒驾造成的事故来看,整
治酒驾依然不能乐观。
前不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利用4天时间,集中开展
酒驾、无证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共拘留149人,开出罚单
3187份。
“法律威慑与酒驾顽疾的较量,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北
京交通大学教授邵春福认为: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还不够,需要执法、司法、普法等多层面的相互配合。
“醉驾入刑”虽然曾被媒体舆论“炒”得沸沸扬扬,成为社会
热门话题,然而苏州大学的一项学生实践调查显示,被调查司机对“醉驾入刑”的知晓率并不高,知道其具体规定的司机,不到调查
对象的一半。特别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人们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往
往不到位,随着机动车大量进入农村,在农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越来越多。
执法成本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北京,检查酒驾的一线交警,除了配备酒精检测仪,还全部配备了具有录像功能的设备,很多时候检查点还跟随着救护车,对涉嫌醉驾人员进行现场血液酒精含量检查。然而,像北京这样警力、财力相对充足的地方不多,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一些地方受警力财力制约,要求每个检查点都配备具有录像功能的设备,并有救护车跟随,很难做到,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个别地区查处酒驾的力度打了折扣。
在司法层面,虽然公安机关对查获的醉驾全部立案,但从近4个月的情况来看,移送法院的醉驾案件法院审结率不高。从湖北省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看,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至8月21日,该省共查处酒驾1064起,其中醉驾211起。根据“醉驾入刑”的规定,211起醉驾行为全部移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其中53起法院已判决追究刑事责任,其余仍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到目前,还有的省份1起未判。
3.法律保障仍需跟进
需要明确什么是醉驾,哪些道路是酒驾所指的道路以及处罚的
标准
“酒令智昏”、“以我为戒”、“永不酒驾”……这是知名音
乐人高晓松醉驾肇事后,以6个月人身自由的代价换来的悔恨之词。如何让“永不酒驾”成为现实中所有人的自觉?
“除了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
保障。”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表示:有必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但
其前提是要积累一定数量的案例。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姜明安认为,法律规定很明确,只要是醉驾,就应拘役,这
是不应该有争论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关键是要解决另外三个问题:
首先,明确什么是醉驾。现在是沿用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这个标准是否合理,可以在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界定,
但必须是统一的。姜明安不赞同酒量有大小、因人而异的醉驾标准,因为如果那样,反而是没标准可言,操作难度更大。
第二,明确哪些道路。现在法律所指道路,包括不包括小区路、停车场的路、一些单位院内的路……这些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便于操作。
第三,明确处罚的标准。这也是司法解释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按现行法律规定,醉驾如果没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拘役时间最长
为6个月,最短为1个月。1到6个月的幅度如何把握区分,也需要司法解释给予细化,因为这类情况在现实中很多,也是导致是否公
正公平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