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0〕1号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重要投资项目范围;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审批权限。
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经营目标,根据国资委以及xx科技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三条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公司为加强战略牵引和统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预算对公司整体经营活动和各类资源进行预测、统筹、配臵、控制和考核。
第四条全面预算的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对一定时期内资金的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全面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总经理是全面预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是全面预算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牵头负责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二)组织拟订和下达全面预算方案;(三)组织拟订和下达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四)组织评估分析全面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审定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二)确定公司全面预算编制的重大前提条件;(三)拟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四)对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或重大问题进行调整;(五)检查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制订全面预算方案,审定5000万元(含)以下且年度预算累计调整额度占经最近一期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以下的预算调整方案,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是全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核批准公司全面预算方案,审定高于5000万或年度预算累计调整额度占经最近一期审计的公司净资产高于10%的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全面预算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拟订公司全面预算目标、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二)负责组织全面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及批复工作;(三)负责牵头组织审议、平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四)负责牵头组织分析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五)执行全面预算考核和评价。
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以企业财务预算为主预算,以经营业务、投资、融资、成本费用及人工成本为子预算,对企业预算年度内日常经济活动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二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企业开展全面预算,结合市国资委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办法监督预算执行,根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对企业全面预算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企业依据本办法建立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指导所属子企业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考核,对全面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全面预算编制的主要责任部门,企业计划、财务、投资、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鼓励企业合理选择预算编制方法,积极开展行业对标。
第六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全面预算,向市国资委提交全面预算报告及预算报表。
预算报表包括三张主表及五张附表。
主表包括资产负债预算表、利润预算表、现金流量预算表(附件1-1至1-3);附表包括经营业务、投资、融资、成本费用及人工成本预算表(附件2-1至2-5)。
第七条企业全面预算按年度编制,预算编制期间为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全面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全面预算管理的审议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班子以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任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二)审议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三)协调解决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定期召开预算分析会议,检查和监督预算执行;(五)审查本企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全面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六)落实市国资委关于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
国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 (2)1.1目的与意义 (2)1.2适用范围 (2)1.3术语和定义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组织架构和职责 (3)3.1公司总部 (3)3.2 分、子公司 (4)3.3 分、子公司所属各单位 (4)4管理内容和方法 (4)4.1基本原则 (4)4.1.1战略引领原则 (4)4.1.2价值导向原则 (5)4.1.3分类管控原则 (5)4.1.4精益管理原则 (5)4.1.5刚性约束原则 (5)4.1.6风险管控原则 (5)4.2中长期预算 (5)4.3年度预算 (6)4.3.1 年度预算编制准备 (6)4.3.2资源配置安排 (6)4.3.3 年度预算编制 (8)4.3.3.1年度预算的编制依据 (8)4.3.3.2管制业务年度预算编制 (8)4.3.3.3竞争性业务年度预算编制 (10)4.4公司年度预算审批 (12)4.5年度预算分解下达 (12)4.6年度预算执行监控 (12)4.6.1年度预算执行 (12)4.6.2预算分析 (13)4.6.3 预算季度滚动测算 (13)4.7预算调整 (14)4.8预算考核评价 (15)5附则 (16)1xx有限责任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1 总则1.1目的与意义为落实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三五”“两精两优、国际一流”发展战略和“185611”发展目标,深化财务集约化,推进精益管理,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公司产业发展布局向“一主两翼、国际拓展”转型;着力打造“目标有预控、项目有储备、支出有标准、过程有管控、业绩有考核”的闭环精准预算管理体系,有效管控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及价值创造能力,实现更有质量、更富效益、更高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非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1.3术语和定义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科学合理分配公司各种资源,融经营预算、资本预算、薪酬预算、财务预算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系统,有效组织和协调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运行质量、改善经营效益、加强风险管控,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出资人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武汉国资委出资人管理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2、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文件。
核准
法定股东权利
4
市属出资企业例外投资事项审核
作为股东,负责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事项的审核。
1、企业全面预算报告;
2、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报告及报表;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表;
4、企业董事会决议。
统计评价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预算和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备案。
备案
法定股东权利
6
市属出资企业清产核资事项审核
作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有关企业领导岗位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和全面考察;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经审批拟任用的人选进行公示;
3、根据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的决定,对有关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或提名。
核准
法定股东权利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责任事项
行权
方式
权力性质
13
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支计划)管理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以及组织实施。
《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湖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鄂国资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规〔2017〕4号省出资企业:《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1〕8号)同时废止。
省政府国资委2017年7月26日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深化省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提高发展质量、提升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省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省出资企业在省政府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并由本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规范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省出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有关调控要求,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工资总额预算应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出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按照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出资人依法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收入分配总体要求,开展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效益为前提。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应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二)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
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三)以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为条件。
在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允许的条件下,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加强人工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四)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导向。
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科学的内部岗位价值体系,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和绩效,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形成"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5•【文号】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施行日期】201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资委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19年9月15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
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资本性预算、费用性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三条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和资本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含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X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管理内容与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国有资本收益申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投资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全面预算管理,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室、各下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要求所有经济业务与财务收支项目均纳入预算管理范畴。
全面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根据具体项目分解到季度和月度。
第四条全面预算包括经营预算、资金预算、投资预算、人力资源预算和财务预算等。
经营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企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预算。
包括产量预算、销售预算、生产预算、制造费用预算、营运间接费用预算、产品成本预算、营运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
资金预算是公司资金运行的预算.包括预算期内经营活动收支、投资活动收支、筹资活动收支等预算。
投资预算是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投资预算和金融资产投资预算等。
人力资源预算是预算期内职工薪酬等相关费用的预算。
主要包括工资总额、教育培训费、劳动保护费、船员伙食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用、劳动用工管理费等项目的预算。
财务预算是在经营预算的基础上,对预算期内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济资源等进行汇总和平衡,提出总体预算目标。
它主要包括资产负债预算、利润预算、财务费用预算、营业外收支预算等。
第五条全面预算管理体现为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和全过程跟踪与控制。
以经营预算管理为导向,以成本预算管理为基础,以现金流、目标利润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完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为宗旨,不断优化全面预算管理的流程,提高预算管理质量,全面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全面预算管理流程是由预算调研、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控制、预算检查与监督、预算调整、预算报告与分析、预算考核与奖惩等环节构成.第七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稳健谨慎原则。
武汉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武汉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国有资产委员会2010年1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快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出资企业投融资行为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以及出资企业的重要子公司。
重要子公司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1%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1%但具有实际控制权且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主体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在境内外进行投资的行为。
具体事项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投资行为;(二)无形资产投资:是指用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三)权益性投资:是指设立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子公司追加投资的行为;(四)金融投资:是指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出资企业为保障投资活动所需资金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不含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性融资)。
具体包括:银行贷款、股权(票)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海外融资等。
第四条出资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突出,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三)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的实际能力相适应,有全面的资金预算保证,投资项目的回报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四)注意防范投融资风险,谨慎从事高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证券、期货等);(五)符合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鄂国资统评[2006]209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鄂国资统评[2006]209号)各出资企业: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属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统评[2005]1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企业要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及监督体系,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小型企业要有专人专职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二是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是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配备既懂财务,又懂经营管理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审计力量,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内部审计队伍。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各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0]102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按照10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组织所属国有中小企业进行改制,基本实现了国有资本有序退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工作,现就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凡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的,均应按照市国资办(控股公司、企业集团)下达的资产处置批复,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武财工[2000]319号)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二、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应于12月31日前组织力量结合年度决算工作对改制企业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帐务处理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督促改制企业落实资产处置批复,正确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并将资产和国有权益调整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办。
三、改制企业应依法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国资办将在明年产权登记中组织力量对改制企业涉及资产和国有权益变动的合规性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违反程序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在2002年度考核评价工作中,市国资办将组织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帐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控股公司、企业集团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结束——。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加。
(完整word版)武汉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决算报告。
企业分配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批复文件。
编制及组织实施
法定股东权利
14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考核及组织任命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考核及组织任命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代会决议。
改革改组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并拟定改制重组方案;
3、对改制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核,重要改制事项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出具核准文件,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对应经济行为批复文件;
2、企业产权登记事项涉及的审计报告、年报或资产评估报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3、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符合要求的产权登记信息予以登记,不符要求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2、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文件,或转报市政府核准;
3、对于重要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核准或转市政府批准
法定股东权利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完整版)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国资委2007.5.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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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以企业财务预算为主预算,以经营业务、投资、融资、成本费用及人工成本为子预算,对企业预算年度内日常经济活动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二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企业开展全面预算,结合市国资委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办法监督预算执行,根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对企业全面预算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企业依据本办法建立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指导所属子企业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考核,对全面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全面预算编制的主要责任部门,企业计划、财务、投资、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鼓励企业合理选择预算编制方法,积极开展行业对标。
第六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全面预算,向市国资委提交全面预算报告及预算报表。
预算报表包括三张主表及五张附表。
主表包括资产负债预算表、利润预算表、现金流量预算表(附件1-1至1-3);附表包括经营业务、投资、融资、成本费用及人工成本预算表(附件2-1至2-5)。
第七条企业全面预算按年度编制,预算编制期间为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全面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全面预算管理的审议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班子以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任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二)审议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三)协调解决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定期召开预算分析会议,检查和监督预算执行;(五)审查本企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全面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六)落实市国资委关于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十条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办公室,作为全面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成员由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预算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企业预算目标,负责组织企业全面预算方案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二)下达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指标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预算管理日常事务,跟踪、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预算管理有关问题;(四)汇总、分析各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企业全面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六)组织预算执行单位进行预算执行情况考评;第十一条企业集团本部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子企业为预算执行单位。
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预算方案。
预算执行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将本单位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二)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四)研究解决预算编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三章编制范围第十二条企业全面预算编制范围包括:(一)企业本部(含所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二)企业所属二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
第十三条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全面预算由企业合并上报,不单独提交全面预算报告及预算报表。
第十四条因改制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只有少量留守人员的“空壳”企业,不纳入全面预算编制范围。
第四章编制程序第十五条企业全面预算编制遵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层层编报、汇总审核”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每年11月底部署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工作,明确编制范围、内容、口径、程序、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等工作要求。
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组织所属子企业开展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各子企业结合上年度预算数据及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及工作计划,编制全面预算报告和预算报表,于1月底前上报企业本部。
第十八条企业按要求编制本部全面预算,审核各子企业预算报表,按合并口径编制企业全面预算报告和预算报表,于下一年度1月中旬提交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月底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全面预算报告和预算报表进行审核批复。
企业根据批复组织所属各子企业做好预算执行。
第五章编制内容和方法第二十条企业全面预算包括主预算和经营业务等五个子预算,按照先子预算后主预算的顺序编制。
主预算和子预算之间相关指标应相互衔接。
第二十一条经营业务子预算是企业以上年度预算及预算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目标为基础,结合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板块分类,对各业务板块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作出的预算安排。
经营业务板块子预算编制要求如下:(一)企业本部(含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所属二级全资及控股企业以合并口径单独填列。
企业分析汇总后按合并口径编制经营业务子预算报表(附件2-1),业务板块分类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基本数据库板块分类保持一致。
(二)企业本部、所属二级全资及控股企业的业务板块由企业本部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三)企业本部、所属二级全资及控股企业的业务板块本年预算数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数,本年预算数增幅超过20%应在全面预算书面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经营业务子预算报表中预算数应按企业内部交易预计发生额进行合并抵销,抵销后的合计数应与主表相应科目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投资子预算是企业以年度投融资计划为基础,对企业预算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权益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投资项目作出的预算安排。
投资子预算报表(附件2-2)由企业本部(含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所属二级全资及控股企业依据投融资计划按项目填列,企业汇总后编制。
第二十三条融资子预算是企业预算年度对外筹集资金的预算安排。
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股权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融资、BT/BOT、保理、私募债券、土地收益返还、财政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额。
融资子预算报表(附件2-3)由企业本部(含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所属二级全资及控股企业依据预算年度资金需求、股票债券等证券发行计划、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土地开发计划等填列,企业汇总后编制。
第二十四条成本费用子预算是预算年度内企业根据上年预算费用水平和预算期内实际需求等变化因素,结合费用开支标准和企业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对经营活动必要的各项成本费用作出的预算安排。
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及专项支出等指标。
成本费用子预算报表(附件2-4)由企业本部(含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所属二级全资及控股企业以合并口径单独填列,企业分析汇总后按合并口径编制。
第二十五条人工成本子预算是以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为基础,对企业预算年度内人工成本费用作出的预算安排。
包括企业工资总额、保险费用、福利费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报酬等指标。
人工成本子预算报表(附件2-5)由企业本部(含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所属二级全资及控股企业依据预算年度内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预算增长额度等分析填列,企业汇总后编制。
第二十六条主预算(即财务预算)是企业结合各子预算编制结果,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在对未来经营环境分析预测的基础上,对预算年度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主预算的资产负债预算表(附件1-1)、利润预算表(附件1-2)、现金流量预算表(附件1-3)由企业本部(含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所属二级全资及控股企业以合并口径单独填列,企业分析汇总后按合并口径编制。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编制完成主预算和子预算的基础上,形成全面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预算年度编制基础、主要指标编制依据、重大事项说明、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以及预算执行保障措施等内容(详见附件3)。
第二十八条对主预算及子预算报表中的本年度预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7项重点指标,企业应细化为季度预算,并报市国资委。
第六章全面预算执行第二十九条企业全面预算经市国资委批复后应严格执行,作为企业预算年度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主要依据。
可采取逐级签定内部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展开,确保全面预算指标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按照《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办法》,加强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重点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指7项重点预算指标进行监测:企业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4项指标中,有2项以上季度预算执行差异率在10%以上,或者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3项指标中,有2项以上季度预算执行差异率在-10%以下的,市国资委将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要求企业说明原因,提示企业加强预算执行管控,指导企业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七章全面预算调整第三十一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二条每年只能进行一次预算调整,时间在每年的八月。
第三十三条预算调整应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企业预算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企业预算管理办公室应对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若各预算执行单位预算调整不影响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则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由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报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备案;若各预算执行单位预算调整使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必须调整,则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报国资委批复。
第八章全面预算考核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按年度对企业全面预算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主要考核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及对所属企业预算管控的情况。
(二)预算目标的合理性情况,主要考核预算目标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等情况。
(三)预算控制的有效性情况,主要考核预算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预算执行的控制、分析、跟踪落实等情况。
(四)全面预算报告的编报情况,主要考核全面预算报表和报告编写的全面性、合规性与全面预算报表和报告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