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本体(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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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法的概念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国家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 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阶级性
法的本质最终反映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 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 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是否清晰,分为确定性概念与不确定性概念。
不确定性概念有可以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之间的关系的不用,分为分类概念与类型概念。 根据概念的功能,分为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和论断性概念。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权利的概念。自由说;意思说;范围说;利益说;折中说;法力说;资格说;主张说;可能性说;选择 说。
平等原则或无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 个人需求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同等地实现是不可能的。法的各种价值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必然 会发生碰撞、抵触、甚至冲突与矛盾 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在事实层面发生,在抽象层面一般不会发生。一部具体的法律或一个部门 法往往只是优先满足或实现一种价值,同时兼顾其他价值。 法本身是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衡量、平衡的结果。立法过程、司法裁判都 是衡量、平衡的结果。 司法是一种具有最终性的法律决定的制度。司法者对法的不同价值进行衡量和抉择的原则
法的作用的范围不可能是无限的;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收到其他社会规范、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自身所能完全解决的;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 发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的含义
价值是指事物对于人的意义以及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的属性,是一个表征主体客体之间关系的概 念。主体是人 法能够以及应该促进和实现的人的价值。
法作为社会事物自身能够促进和实现人的价值 人们在理性上希望法能够促进和实现人的价值。 法的价值属于法的应然领域的范畴
法属于人的实践领域,是实践理性的产物
法能够以及促进和实现的人的价值是那些人类理性基于对人的实践的认知而所作的人应该珍视的、尊 重的判断
法的价值的种类
秩序
作为社会规范的法能够维持社会秩序。秩序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条件。 法促进和实现社会秩序价值不能以牺牲其他法的价值为代价,必须要考虑到其他法的价值。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程度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使用命 令、允许、禁止等来表达。 法律原则的种类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 则,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 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
以外在的国家强制力强迫人们守法,是一种他律。 社会舆论、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在法的实施中也有保证力量
法的特征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在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和特性,但具体到具 体法的效力而言,则有适用范围 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法律概念与人的行动和利益具有关切性,与人的行动和 利益具有更直接的、实际的关切性。 法律概念作为命题的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有一定的程度的独立性。 法律概念的分类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与其他法的价值相比,哪一个法的价值在具体案件的情境下更具有优先性或分量 。 价值位阶原则。在不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境下,法的各个价值之间的优先性关系。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制 法的原则 法律概念 权利与义务 fa'lü
法律规则
法律是法律规范组成的。规范是一种应然命题,关于人类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法 律规范是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范把包括法律规则和法 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根据主体性质,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权利的本质是 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并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的;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权利 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义务的概念。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人们实施某种行为 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表现为: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 质。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
伤害原则 家长主义原则 道德主义原则
法的价值的种类
人权
人权的含义:人权是一种权利;人权来自人自身;人权 的具体内容。 人权在逻辑上是先于国家和法的,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在逻辑上优于法律权利,可以作为 判断国家的法的评价标准。 人权要尽可能地转化为法律权利。
正义
主观意义的正义就是个人的美德,人的诚实正直与受人尊敬,为个人正义。 客观意义的正义是社会共同生活的正直、道德上合理的状态和规则,为社会正义。 法律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法与正义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正义是检测法律的一种尺度或标 准。 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主要涉及的是分配正义。遵循的原则是
法的创制、执行、适用、监督等是严格按照一定的明确的程序来进行的。法体系是作为程序的体系。 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体系。
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必须或应该被特定国家的合格法庭适用的规范,具有可诉性。包括
可争诉性 可裁判性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或社会事物对人们行为或社会产生的影响。 规范作用。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
法的定义(内涵与外延)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外延包括
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法院或法官的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的相互行为或交互行为的规范,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自由
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或存在者。人能够依赖自己的理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决定与行为选择。这就是自 由。自由是人的本质,也是法的价值之一 人的自由,既有内在的运用,也有外在的运用。
内在运用涉及决定与行为的内在动机及目标自身 外在运用涉及决定与行为自身。
法也是对人自由的一种限制,这需要对法限制自由进行证成,原则包括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创制法:(1)制定法或成文法;(2)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认可和 默示认可。 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体系,一个法体系内只有一个命令和允许意志。法体 系的组成部分之间具有高度统一性和融贯性。 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表现为法,也可以为其他。
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对其他社会事物与社会本身产生的影响。由法的内容、 目的决定,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 两个方向: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是指发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不是万能的。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与语言
法律与语言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要将法律规则与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予以区分。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 具体案件时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而不是语句资深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是一种规范语句。
命令句 允许句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一种表达法律规范的语句。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总附属于规 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 表述;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个要素。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在性质上,法律规则是一种“应该做”的规范,直接要求规范主体做或实施某行为或活动。法律原则是 一种“应该是”的规范,要求规范主体的行为或活动符合某种性质或实施某个目标以及行为或活动的结 果符合某种性质或达到某种性质状态。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别。法律原则更抽象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是根据其强度关系 来应用的。
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连接方式。 三要素说。每一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构成,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假定条件: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可为模式(权力行为模式);应为 模式(义务行为模式);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第一章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法的价值 法的要素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定义(内涵与外延) 法的特征 法的作用
法的概念的学说
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法实证主义者定义法的两个要素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具体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的原则,如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 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 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 于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 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法的概念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国家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 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阶级性
法的本质最终反映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 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 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是否清晰,分为确定性概念与不确定性概念。
不确定性概念有可以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之间的关系的不用,分为分类概念与类型概念。 根据概念的功能,分为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和论断性概念。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权利的概念。自由说;意思说;范围说;利益说;折中说;法力说;资格说;主张说;可能性说;选择 说。
平等原则或无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 个人需求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同等地实现是不可能的。法的各种价值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必然 会发生碰撞、抵触、甚至冲突与矛盾 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在事实层面发生,在抽象层面一般不会发生。一部具体的法律或一个部门 法往往只是优先满足或实现一种价值,同时兼顾其他价值。 法本身是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衡量、平衡的结果。立法过程、司法裁判都 是衡量、平衡的结果。 司法是一种具有最终性的法律决定的制度。司法者对法的不同价值进行衡量和抉择的原则
法的作用的范围不可能是无限的;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收到其他社会规范、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自身所能完全解决的;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 发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的含义
价值是指事物对于人的意义以及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的属性,是一个表征主体客体之间关系的概 念。主体是人 法能够以及应该促进和实现的人的价值。
法作为社会事物自身能够促进和实现人的价值 人们在理性上希望法能够促进和实现人的价值。 法的价值属于法的应然领域的范畴
法属于人的实践领域,是实践理性的产物
法能够以及促进和实现的人的价值是那些人类理性基于对人的实践的认知而所作的人应该珍视的、尊 重的判断
法的价值的种类
秩序
作为社会规范的法能够维持社会秩序。秩序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条件。 法促进和实现社会秩序价值不能以牺牲其他法的价值为代价,必须要考虑到其他法的价值。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程度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使用命 令、允许、禁止等来表达。 法律原则的种类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 则,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 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
以外在的国家强制力强迫人们守法,是一种他律。 社会舆论、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在法的实施中也有保证力量
法的特征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在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和特性,但具体到具 体法的效力而言,则有适用范围 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法律概念与人的行动和利益具有关切性,与人的行动和 利益具有更直接的、实际的关切性。 法律概念作为命题的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有一定的程度的独立性。 法律概念的分类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与其他法的价值相比,哪一个法的价值在具体案件的情境下更具有优先性或分量 。 价值位阶原则。在不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境下,法的各个价值之间的优先性关系。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制 法的原则 法律概念 权利与义务 fa'lü
法律规则
法律是法律规范组成的。规范是一种应然命题,关于人类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法 律规范是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范把包括法律规则和法 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根据主体性质,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权利的本质是 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并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的;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权利 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义务的概念。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人们实施某种行为 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表现为: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 质。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
伤害原则 家长主义原则 道德主义原则
法的价值的种类
人权
人权的含义:人权是一种权利;人权来自人自身;人权 的具体内容。 人权在逻辑上是先于国家和法的,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在逻辑上优于法律权利,可以作为 判断国家的法的评价标准。 人权要尽可能地转化为法律权利。
正义
主观意义的正义就是个人的美德,人的诚实正直与受人尊敬,为个人正义。 客观意义的正义是社会共同生活的正直、道德上合理的状态和规则,为社会正义。 法律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法与正义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正义是检测法律的一种尺度或标 准。 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主要涉及的是分配正义。遵循的原则是
法的创制、执行、适用、监督等是严格按照一定的明确的程序来进行的。法体系是作为程序的体系。 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体系。
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必须或应该被特定国家的合格法庭适用的规范,具有可诉性。包括
可争诉性 可裁判性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或社会事物对人们行为或社会产生的影响。 规范作用。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
法的定义(内涵与外延)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外延包括
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法院或法官的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的相互行为或交互行为的规范,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自由
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或存在者。人能够依赖自己的理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决定与行为选择。这就是自 由。自由是人的本质,也是法的价值之一 人的自由,既有内在的运用,也有外在的运用。
内在运用涉及决定与行为的内在动机及目标自身 外在运用涉及决定与行为自身。
法也是对人自由的一种限制,这需要对法限制自由进行证成,原则包括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创制法:(1)制定法或成文法;(2)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认可和 默示认可。 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体系,一个法体系内只有一个命令和允许意志。法体 系的组成部分之间具有高度统一性和融贯性。 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表现为法,也可以为其他。
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对其他社会事物与社会本身产生的影响。由法的内容、 目的决定,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 两个方向: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是指发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不是万能的。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与语言
法律与语言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要将法律规则与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予以区分。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 具体案件时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而不是语句资深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是一种规范语句。
命令句 允许句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一种表达法律规范的语句。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总附属于规 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 表述;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个要素。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在性质上,法律规则是一种“应该做”的规范,直接要求规范主体做或实施某行为或活动。法律原则是 一种“应该是”的规范,要求规范主体的行为或活动符合某种性质或实施某个目标以及行为或活动的结 果符合某种性质或达到某种性质状态。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别。法律原则更抽象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是根据其强度关系 来应用的。
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连接方式。 三要素说。每一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构成,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假定条件: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可为模式(权力行为模式);应为 模式(义务行为模式);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第一章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法的价值 法的要素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定义(内涵与外延) 法的特征 法的作用
法的概念的学说
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法实证主义者定义法的两个要素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具体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的原则,如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 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 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 于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 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