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证据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证据法名词解释法定证据制度: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推定:是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引另一不明事实存在自认: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知悉或审判上认知,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或知悉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又称为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是适格性”。
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
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的可用来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的真伪的品质。
可采性:又称证据的容许性。
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电子数据:是存储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的、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等(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简述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非法获取的证据主要是指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和以非法方法获得的实物证据。
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违宪的非法证据、一般的非法证据和技术性的非法证据。
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1、必然发现的例外2、善意的例外3、质疑的例外4、私人搜查的例外5、域外搜查的例外6、其他例外,最高法院还为“毒树之果”规则设置了例外情形1、独立来源的例外2、稀释的例外3、污染中断的例外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规则之一。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证据法学一、判析题1、一般而言就证明责任制度来说,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由实体法来规定的,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或承担是由证据法或诉讼法来规定的。
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具有法定的出庭作证的义务,他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决定自己是否出庭。
3、当事人的承认不仅指诉讼上的承认,而且包括诉讼外的承认;当事人的承认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承认4、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5、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
6、证人证言是由自然人所做的陈述,受主观影响较小,一般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二、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2、简述书证的主要特征。
3、简述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
4、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的区别。
5、判断证人证言的真伪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6、试述司法认知的特征。
7、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
三、论述题与案例分析题1、论述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和作用。
2、论诉讼证明的构成。
3、案例分析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
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
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
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
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
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证据法期末复习资料
证据法期末复习资料1.综合证据概念的各种学说谈一谈什么是证据。
在法学领域,证据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关于证据的学说可谓百家争鸣。
比如“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
而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诸如此类的还有“材料说”、“统一说”等等。
归纳起来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是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据可以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可以指证据的表现形式。
三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
从我国的诉讼立法来看,对于诉讼证据的概念,必须从证据的内容与形式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从内容方面来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形式方面看.证据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者缺一不可。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不是证据;反之,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但是如果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也不是证据。
所以“统一说”较为符合这种观点,因此,我们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证据的特征之一,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法性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这主要是指各诉讼主体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
二是当法律规定某些事实或法律行为须用特定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时,应当使用特定形式的证据。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材料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未经质证,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如果在裁判中使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在运用证据上就违反了合法性的要求。
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写写帮推荐)
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写写帮推荐)第一篇: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写写帮推荐)证据法学一.名解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2.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成,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3.相关证据规则又称为关联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1)证据力又曰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2)证明力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5.直接言词与证据裁判(1)直接言词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询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2)证据裁判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6当事人.承认与自认(1)即当事人作出的承认性陈述,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明确表示予以承认的陈述。
(2)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7.刑诉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8.优势证明标准的概念和含义(1)所谓优势证明标准,也称为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都达不到最高的证明标准的时候,法院应当认定证明程度较高的一方当事人主政的事实成立(2)最高院《关于民诉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是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法复习概要
证据法学复习概要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1、证据法学的含义。
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2、总论、证据论、证明论各包含什么内容?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神示、法定、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1.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主要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均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2.“五听”:辞、色、气、耳、目听。
第四章证据概述(重点)1、证据的概念。
2、论述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
第五章物证(重点)1、物证的含义。
2、物证的表现形式。
第六章书证1、书证的含义。
2、分类。
第七章证人证言(重点)1、证人资格——积极、消极要件2、证人证言的概念。
3、三大阶段。
第八章当事人陈述1、当事人陈述的含义。
2、刑事被害人陈述。
第九章口供(重点)1、口供之含义特征。
2、口供的运用规则。
第十章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含义。
第十一章鉴定结论(重点)1、鉴定人、鉴定与鉴定结论各自的含义。
2、鉴定类型。
3、测谎鉴定不属于证据。
第十二章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笔录的含义。
第十三章学理分类(重点)每种分类必须全部掌握。
第十四章证明概述(重点)1、什么是证明?2、证明的特点。
3、证明之方法。
第十五章证明对象(重点)1、证明对象之特征。
2、七何。
3、免证事实。
4、司法认知。
第十六章证明责任(重点)1、证明责任的含义。
2、谁主张,谁举证。
3、刑事案件——公诉人、自诉人举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案件——被告举证。
第十七章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含义。
第十八章推定1、推定的分类。
2、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
第十九章收集与保全1、收集的含义。
2、保全的含义。
3、收集与保全之方法——大标题。
证据法学期末复习
证据法学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1、证明: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3、神示证明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主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4、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5、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6、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二、简答1、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答:(1)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2)证据是公安机关进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3)证据是在刑事诉讼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4)证据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解决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2、简述程序法事实标准及原因答:①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应该适用盖然性优势的标准。
原因:司法机关有责任保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或者有事实根据,如果司法机关主动发生程序法上的事实,则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作为根据。
②对于当事人来说:则应当使用“提出合理怀疑”或“可信性”的标准。
原因:司法机关有责任保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或者有事实根据,如果当事人认为诉讼程序违法,而且提出了“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就有责任排除这种“合理怀疑”;如果排除不了这种合理怀疑,则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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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二、证据概述1、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
2、特点: (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 (3) 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3、证据的基本属性:(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
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3)证据的可采性(合法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4、证据能力:指某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
5、证明力:指证据价值的大小,涉及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
6、意义:1.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2.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3.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4.证据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材料。
三、证据种类(一)物证与书证1、物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2、特征意义: (1)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2)物证真实性大和客观性强。
(3)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
(4)物证更直观,更容易把握。
3、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
4、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种客观的物质材料。
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
证据法考试重点1.是以物品或痕迹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对于言词证据,需要注意其自愿性和真实性,收集一般以口头询问或者提问的方式进行;对于实物证据,需要注意收集程序的规范性,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客观性和可靠性。
B: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从原始出处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传来证据是经过复制,转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C: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进行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一般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2.证据的种类:A: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
3.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A: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
B: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讲,自由心证制度代替法定证据制度,使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无疑是证据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
C: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对于法官,陪审官来讲,也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获得解放,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从而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某种可能性。
4.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A: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B: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C: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D:封建等级特权盛行E: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的绝对依据5.司法证明的特征:A: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要区别B: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C: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征。
《证据法》期末复习
1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启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
启动条件:A.主体—被告人本人及其辩护人,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法院依据职权启动 B.时间—法院(开庭审理前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前) C.条件—提供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证据的线索 D.排除程序—类同庭审,可以质证、辩论 E.结果—证据是否予以排除2简述我国民事证据开示的适用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亦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组织和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焦点的证据和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是庭前准备的关键。
证据交换的前提—当事人申请;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法院依职权证据交换的时间—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的方式—案件受理后由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先召开审前会议证据交换的主持人—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法官助理)证据交换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3简述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规定传闻证据是指在法院之外做出、在法院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或者是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用于证明该陈述本身所声明的事件的真实性。
而其中的“传闻”是指除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作证时所做陈述之外的陈述,行为人旨在用作证据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传闻”:1、法庭上重复别人庭外做出的陈述 2、证人在法庭上重复他自己在法庭之外所做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78条:证人当庭做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做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证据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证据法名词解释法定证据制度: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推定:是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引另一不明事实存在自认: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知悉或审判上认知,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或知悉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又称为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是适格性”。
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
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的可用来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的真伪的品质。
可采性:又称证据的容许性。
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电子数据:是存储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的、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等(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简述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非法获取的证据主要是指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和以非法方法获得的实物证据。
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违宪的非法证据、一般的非法证据和技术性的非法证据。
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1、必然发现的例外2、善意的例外3、质疑的例外4、私人搜查的例外5、域外搜查的例外6、其他例外,最高法院还为“毒树之果”规则设置了例外情形1、独立来源的例外2、稀释的例外3、污染中断的例外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规则之一。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名词解释】【简答题】【比较题】第二章证据概述●国外立法和理论对证据的界定中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最具代表性的三分说(1)从当事人提出之角度——证据方法;法院获得心证,依五官作用得调查之有形物。
(2)从法院调查所得结果之角度——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定程序调查证据,所得心证形成之资料,如证人所做的证言为法庭记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为法庭存卷等。
证据方法不一定具有证据资料的意义,例如:证人不了解案件事实,无内容之书证。
(3)从法院以之作为案件事实的裁决依据之角度——证据原因。
法院可以据之推导出系争事实存否的基础资料或状况,其与证据资料有一定的联系,一般它来源于证据资料,但又不完全依靠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内容也属于法院考虑的范围,同时证据资料并不能当然地转化为证据原因。
例如:未被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关联性和关联程度(1)地位和作用不同。
关联性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资格,关联程度决定证据的证明力;(2)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审查主体不同。
【名词解释】●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具有的必须根据其自身或者结合其他的证据能够合理推导出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属性。
【简答题】●民事证据与民事实体法1、实体法在许多情况下决定证据证明的方向以及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对于证明的对象尽管学术上有许多争议,但都不否认当事人争议的民事实体事实应当成为证明的对象,由此,实体法决定证明的对象。
并因此对指导当事人提供与收集证据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同一事件,当事人选择不同的实体法规范,证明的方向也就有本质差异。
(举例)2、实体法决定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证据的提供。
一般情况下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先提出证据的义务,同时其也有较大的举证负担,对方当事人只有在组织对方证明的意义上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程度也不需要太高。
同时对方当事人也不需要就对方主张的所有事实为抗辩,它只要证明其中的一项要件事实不成立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实现其诉讼目的。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1.神示证据制度: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证的方法通常包括神誓法和神判法。
2.神示证据制度产生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2)全民族科学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3.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4.法定证据产生条件:欧洲历史进去封建君主专制时期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6.自由心证的产生:资本主义的建立7.证据法:证据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证据法是指进行证明活动的一切方法、规范。
狭义的证据法师指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
8.证据法的形式: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司法解释;⑤部门规章。
9.证据法的原则:①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②直接言辞原则:基本的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③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10.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11.常见物证: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主要有:(1)犯罪使用的工具。
例如犯罪人杀人时所使用的凶器毒药,盗窃时使用的钳子、万能钥匙等。
(2) 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即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留在某种物体上的犯罪痕迹。
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指纹、脚印、血迹,强奸案件中的精斑,使用犯罪工具留下的破坏痕迹等。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2
证据法复习资料一:证据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概念: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做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内容:a对于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b裁判所依据的证明,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c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
2.直接言辞原则概念:直接言词原则基本的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补:直接原则概念: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
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
言词原则概念: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
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材料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辞原则的意义a复合了程序公正价值,体现了对案件事实事实的正当性b吻合了实体公正的的要求,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理性3.无罪推定原则概念: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收到其次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重点)a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b贯彻有利被告的原则c无罪推定适用于诉讼的始终d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告人在审判前的地位及应享有的权利4.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适用于有罪证人)概念:指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内容a原则上对人效力上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任何人”讲的,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特殊地位,所以对上述两类有特殊保障意义。
二、证据规则概念: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重要)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a具有强制效力b具有明确的指导性c具有明显的程序性证据规则的功能a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b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c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d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完善证据规则的意义a保障当事人权利b制约国家权力c维护诉讼价值的平衡d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重点)a交叉询问概念:交叉询问即首先由提出证据的一方对本方证人进行“主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反询问”其目的在于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特点:(1)不得强迫被告人作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沉默权(2)主张被告有罪证据由追诉方在法庭面前提出b最佳证据规则概念:含义是在以文书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时,除非存在法定的特定意外情形,必须提供原始文书,否则法官不予采纳。
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
《证据法学》期末复习指导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一名词解释1.证据力2.证明力3.证据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名词解释1、神示证据制度2、法定证据制度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二、问答题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评价?第三章证据法的原则一、问答题1、证据法的原则有哪些?第四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问答试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第五章证据的种类一、名词解释1、物证2、书证3、鉴定结论二、问答题1、自认的构成要件。
第六章证据的分类一、名词解释1、原始证据2、传来证据3、本证4、反证5、言词证据6、实物证据第七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一、名词解释1、证据收集2、证据保全第八章证明概述一、名词解释1、证明第九章证明对象一、名词解释证明对象二、问答题1、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对象。
2、免证的事实有哪些?第十章证明责任一、名词解释1、证明责任二、问答题1、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第十一章证明标准一、名词解释1、证明标准二、问答题1、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及其评价第十二章证据的审查、判断一、名词解释证据审查第十三章推定和司法认知一、名词解释1、推定第十四章证据规则一、名词解释1、证据规则2、传闻证据规则期末复习指导练习参考答案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1.证据力: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3.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名词解释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
就是“借助”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证”的方法通常包括“神誓法”或“神判法”法定证据制度,有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i,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证据法期末复习
证据法期末复习第二章:1、神示证据制度:对神发誓、水审(冷水审和沸水审)、火审、决斗2、法定证据制度P21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P234、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P26~32第五章:证据法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基础性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认定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①③④⑤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直接言词原则:分为直接原则(直接审查原则)、言词原则(言词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P863、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可见,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保护性假定,它通过赋予被告人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公民的身份和地位,确保其享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和保障,使其拥有足以与国家公诉一方相抗衡的能力。
无罪推定是尽可能从法律上而不是从事实上假定被告人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但它并不排除国家追诉机构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而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或者专门性调查措施,而是禁止这些机构对被追诉者采取不必要或者过于严厉的措施,从而将对其人身自由等权益的限制和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解释,无罪推定包含以下基本要求:①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在任何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自始至终由控方承担,这一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②贯彻有利被告的原则,“有利于被告”不仅意味着在出现罪与非罪时,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也包含在出现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疑问、需要进行“择一认定”时,判决被告人轻罪的要求,即“疑罪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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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名词解释】【简答题】【比较题】第二章证据概述●国外立法和理论对证据的界定中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最具代表性的三分说(1)从当事人提出之角度——证据方法;法院获得心证,依五官作用得调查之有形物。
(2)从法院调查所得结果之角度——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定程序调查证据,所得心证形成之资料,如证人所做的证言为法庭记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为法庭存卷等。
证据方法不一定具有证据资料的意义,例如:证人不了解案件事实,无内容之书证。
(3)从法院以之作为案件事实的裁决依据之角度——证据原因。
法院可以据之推导出系争事实存否的基础资料或状况,其与证据资料有一定的联系,一般它来源于证据资料,但又不完全依靠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内容也属于法院考虑的范围,同时证据资料并不能当然地转化为证据原因。
例如:未被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关联性和关联程度(1)地位和作用不同。
关联性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资格,关联程度决定证据的证明力;(2)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审查主体不同。
【名词解释】●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具有的必须根据其自身或者结合其他的证据能够合理推导出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属性。
【简答题】●民事证据与民事实体法1、实体法在许多情况下决定证据证明的方向以及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对于证明的对象尽管学术上有许多争议,但都不否认当事人争议的民事实体事实应当成为证明的对象,由此,实体法决定证明的对象。
并因此对指导当事人提供与收集证据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同一事件,当事人选择不同的实体法规范,证明的方向也就有本质差异。
(举例)2、实体法决定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证据的提供。
一般情况下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先提出证据的义务,同时其也有较大的举证负担,对方当事人只有在组织对方证明的意义上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程度也不需要太高。
同时对方当事人也不需要就对方主张的所有事实为抗辩,它只要证明其中的一项要件事实不成立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实现其诉讼目的。
而一般理解举证责任规范应当由实体法决定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应当是实体法规范之一。
3、实体法还决定某些证据具备证据资格的条件。
4、某些实体法规则还直接指导司法者的推理活动和当事人利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活动。
比较典型的是实体法上的推定法则,●证据与程序法1、证据的提供、审查与判断都需要在程序的进行中完成。
因此证据的运作过程同诉讼程序糅合在一起,不可分割,剥离了证据的程序是空洞的程序,离开了程序法的证据没有生命力。
2、在实体法之外,程序法也能够限定证据之证明对象的范围。
例如:规定自认的规范是程序规范,而不属于实体规范。
关于司法认知的规范也是程序规范。
3、辩论主义条件下,程序具体规定证据提供方面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界限。
4、决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明程度的证明标准。
与举证责任规则不同,其具体由程序法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的具体内容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之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证据形式必须合法(1)证据应当是法律规定证据种类;(2)对于某些特定的证据,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此时证据必须具备这些法律规定的条件。
2、证据取得必须合法(1)证据取得的主体必须合法。
(2)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
即是说即使有证据收集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其收集证据也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
(3)证据收集的方法合法。
不当讯问方法的禁止。
必须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
3、证据的内容合法,主要是指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的规定,但由于证据自身的内容存在瑕疵,一旦在诉讼中使用会侵犯法律保护的起其他重大的社会价值。
【比较题】第三章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以规范何种证据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收集、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的程度等的各种法律原则的总称。
●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排除规则是关于何种证据具有容许性、何种证据不具有容许性,并将不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排除于诉讼程序以外的各种规定的总称。
【简答题】【比较题】第四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名词解释】【简答题】【比较题】第五章当事人陈述●自认与认诺的区别1、认诺是诉讼中的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全部或一部门明确表示承认,并使诉讼程序终结或者裁判范围缩小的诉讼行为。
又称为权利自认。
2、与自认的相同法理:均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均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适用于一般的私权案件中;均要求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需向法院作出。
3、区别(1)针对的对象不同;(2)效力不同;(3)对代理人的限制不同。
认诺一般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之,可以认诺的代理人必须是经过当事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自认如果不涉及对自己诉讼利益的放弃或者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承认,可由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之。
(4)可否撤消不同。
认诺一经作出即不能撤回;而自认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撤回。
(5)作出主体不同。
自认既可以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自认一般是主张者的对方当事人;而自认只能是诉讼中的被告作出。
【名词解释】【简答题】【比较题】第六章证人制度【名词解释】【简答题】●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证据下列情况下,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比较题】第七章鉴定人制度【名词解释】●鉴定人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针对鉴定人资格总体上采鉴定人主义原则。
按照鉴定人主义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力机关并不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人资格,并不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
所以又称为“无固定资格原则”。
●鉴定权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针对鉴定人资格总体上采鉴定权主义原则。
按照鉴定权主义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力机关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主体资格,或者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
所以又称为“有固定资格原则”。
【简答题】●取得鉴定人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鉴定人基础成立鉴定机构;2、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3、鉴定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并在鉴定人名册上登记、公告。
符合条件的人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其审查;4、侦查机关可以自行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从事对外鉴定业务,只能从事侦查过程中的事项的鉴定;5、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能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第4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取得鉴定人资格的条件)(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4)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决定》第5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自然人)。
●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是在原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诉讼中的专门问题再次进行鉴定的制度。
有以下几种情形:(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
【比较题】●(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一、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法律把鉴定人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证人,理论上称之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普通证人则被称为“外行证人”(lay witness),也就是说,鉴定人和证人的诉讼地位是大致相同的,两者有其共同点:对鉴定人的口头询问,在程序上与询问普通证人规则基本相同,只有少数例外情形;鉴定人由当事人带上法庭,像对待普通证人那样由当事人双方对其主询问和交叉询问,对专家证言进行质证等。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专家证人之地位,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说明:1、是否聘请专家,以及聘请多少、哪位专家均由当事人自行决定;2、在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没有中立的要求,专家证人完全站在自己当事人一方,出具专家意见也以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为原则。
3、专家证人虽然可以询问自己的当事人,当事人也有必要和义务提交相应的材料。
但专家证人不具有查阅法院的案卷、询问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这一点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鉴定人有严格的区别。
4、报酬承担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专家证人的报酬和其他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而且法律不对之规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把鉴定人同证人区分开来,赋予鉴定人比证人更高的诉讼地位。
称谓上。
审判官的辅助人、法官的助手、“科学的法官”。
鉴定人为了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而被要求独立于双方当事者,其地位与证人有严格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的法律地位:1、在鉴定的决定方面,大陆法系,通常都由法院决定是否实施,并指定鉴定人,而且有的国家还规定法官可以具体指挥鉴定。
2、大陆法系国家、地区要求鉴定人和法官一样保持中立的地位。
为实现这一要求,各国一般都赋予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鉴定人具备法律规定回避条件时,自己也应当主动回避,旨在追求鉴定人的中立性。
3、鉴定人享有较多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往往为一般的证人所不享有。
例如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查阅或者检查争议的物品的权利等。
4、鉴定人的报酬和鉴定的费用一般由法院以国家的名义支付,虽然这一费用最终会以诉讼费用的形式,转化为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但是在名义上却不承认鉴定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关系。
●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概念:是指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当事人聘请的协助当事人就诉讼中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特点:不具有中立性,法院无权以职权委托、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具有资格方面的要求。
第八章证明对象【名词解释】●司法认知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知悉,是对于事实裁判者作为社会大众中的一员在诉讼证明前已经知悉了解的一定的案件事实,事实裁判者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予以确认,而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的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