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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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8-19 9:59:36 来源: 市教育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中等职业教育秩序,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中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质量,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及《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育部教职成[200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单独设置招收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学校)也要按照本规定执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籍前三年按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后两年参照普通高等教育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均可招收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年龄不限。考生应在开学一个月之内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后,学校应在两个月内将学生名册报到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或经省招生办录取取得学籍(五年制高职必须经省招生部门同意录取)。每年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或录取时间可分为春、秋两次。

第五条:凡试行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校,新生入学时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入学一年之内再定专业。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参加下年级学习。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案教育部2002第12号令《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失踪、死亡情况学校必须在一周之内报所属本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分学年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否则取消学籍。学生自动退学者,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退还本学年剩余学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不退学费。

第九条: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成绩分为理论成绩和技能成绩;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规定理论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技能考核按初级、中级和高级等级评定成绩;操行成绩指对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考核结果是确定学生科目是否重修的依据。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办法按教育部教职成[200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及省教育厅黑教职成[2001]245号《关于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文件执行,学生按教学大纲规定学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实行百分制的学校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时间课程)均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一条:思想品德课和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育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和免考。

第十二条: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可在每学年初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选修后续课程。第二专业学分或课程学习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第二专业学历证书,或由学校发放单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实行百分制的学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是否参加某一学科的考试,由本人决定,到教务部门备案;但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分数不得低于该学期学分设置分数的80%。

第十四条:同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须由学校教育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第四章学制

第十五条: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的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起点的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一年半至三年。

第十六条:学生科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学生科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入学一年后经申请与学校审批可参加社会创业,工学交替,边工边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参加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在离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并经学校认定其成绩,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学习。工学交替从业时间累计不应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年满十八周岁学生申请工学交替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

动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申请须经学校批准。工学交替离校期间学生由家长(或其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学校对其在校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科根据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校转专业学习,时间限定在入学一年半之内。转校或转专业可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学生转校原则上在同类学校的相同专业进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转校、转专业均先由本人及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批即可;

2、学生转入本省内其它学校,须经双方学校同意,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独立设置高职院(校)招收的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及普通中专学校转业在未实行注册招生期间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3、学生跨省转校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并报转出学校和专业学校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从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根据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或学分。

第六章升学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同一学年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但只要未超过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留、降级的次数不予限制。

第二十四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降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生某些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应重修;须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重修的学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培养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教务部门考核合格并出具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的均予以承认,可申请免修。下列证明可作为学校认定学生是否具备免修课程资格的参考:

1、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结业证书;

2、与本校同层次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学业成绩单或学分认证;

3、教育、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4、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颁发的会考成绩卡。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就学期间可根据家庭经济和本人健康情况提出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两年学制以一次为限,三年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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