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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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 业均被宣告破产,企业具有该情形,也可 以依法进行重整。(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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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
• 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 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 以提出破产申请;另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在清算过程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应 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7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 无效行为自始 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 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是为 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二是虚构债 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得债务的。据此取得财 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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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消权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 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 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 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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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
标准。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称不能清偿
企业破产法
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和解和整顿
1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
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 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2、公平解决多数债权人的债务不足清偿问题;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部清算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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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 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 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 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 诉。
•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 管理人。在25日内通知已知的请受理的效力
12
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 管理人的产生 有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
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 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没有 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其辞职应当经法 院许可。 管理人独立行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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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的组成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 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担任。
1、对债务人的约束 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法定的义务。
2、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的清偿无 效。
3、对债权人的约束 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 报债权,同时应自动停止其个别追索。
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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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人的权利 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 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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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
• 是调整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和债务 人、破产管理人、法院和其他破产参加人 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有广义和狭义 •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06年8月通过,于07年
6月1日施行,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制度的 适用范围、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原因、增 加了管理制度和重整制度,更加完善了破 产程序和破产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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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权
•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因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 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 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 (第31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涉及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管理人可以行使 撤销权:
• 第32 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达 到破产界限,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 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6、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法院受理破产案 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 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 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想受理破产 案件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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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人
• 管理人制度是新的破产法创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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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的概念
• 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 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 人和组织。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 职业责任保险。
• 破产抵消权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受 偿的除外,抵消权实施的结果使该债权在 抵消范围内得以有破产财产中得到全额、 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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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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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 人财产
• 关于追缴出资的规定(第35条) • 关于追回有关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
• 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企业 破产案件有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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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受理
(一)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 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 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 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 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 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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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的职责
• 破产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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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 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申请受理 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二是破产申请 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 产
业财产的规定(第36条) • 关于通过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收回质物
或者留置物的规定(第37条) • 关于处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的规定(第38条) • 关于尚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如何履行的
•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 业均被宣告破产,企业具有该情形,也可 以依法进行重整。(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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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
• 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 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 以提出破产申请;另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在清算过程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应 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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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 无效行为自始 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 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是为 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二是虚构债 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得债务的。据此取得财 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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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消权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 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 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 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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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
标准。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称不能清偿
企业破产法
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和解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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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
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 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2、公平解决多数债权人的债务不足清偿问题;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部清算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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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 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 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 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 诉。
•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 管理人。在25日内通知已知的请受理的效力
12
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 管理人的产生 有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
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 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没有 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其辞职应当经法 院许可。 管理人独立行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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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的组成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 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担任。
1、对债务人的约束 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法定的义务。
2、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的清偿无 效。
3、对债权人的约束 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 报债权,同时应自动停止其个别追索。
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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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人的权利 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 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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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
• 是调整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和债务 人、破产管理人、法院和其他破产参加人 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有广义和狭义 •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06年8月通过,于07年
6月1日施行,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制度的 适用范围、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原因、增 加了管理制度和重整制度,更加完善了破 产程序和破产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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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权
•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因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 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 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 (第31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涉及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管理人可以行使 撤销权:
• 第32 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达 到破产界限,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 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6、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法院受理破产案 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 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 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想受理破产 案件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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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人
• 管理人制度是新的破产法创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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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的概念
• 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 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 人和组织。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 职业责任保险。
• 破产抵消权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受 偿的除外,抵消权实施的结果使该债权在 抵消范围内得以有破产财产中得到全额、 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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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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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 人财产
• 关于追缴出资的规定(第35条) • 关于追回有关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
• 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企业 破产案件有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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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受理
(一)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 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 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 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 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 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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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的职责
• 破产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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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 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申请受理 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二是破产申请 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 产
业财产的规定(第36条) • 关于通过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收回质物
或者留置物的规定(第37条) • 关于处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的规定(第38条) • 关于尚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如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