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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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海明电〔2020〕142 号)要求的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外贸兼营船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仅限一个国内航次且船舶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不足14天)的有关工作。二、总体要求

(一)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海明电〔2020〕142 号要求,对内外贸兼营船舶所有船员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积极协调入境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不再要求

船舶停泊隔离14 天,由海关办理转营手续后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并在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做好内外贸兼营

船舶疫情防控工作。

(二)航运企业是内外贸兼营船舶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航运企业、船长加强船员疫情防控管理,在船舶国内航程中严格遵守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14 天内除伤病船员紧急

救助外不在我国港口下船、不进行船员换班、非执行公务人

员不上船的“三不”承诺。

三、信息填报、更新与使用

(一)内外贸兼营船舶健康宝使用。

1.内外贸兼营船舶健康宝微信小程序(可通过微信搜索“船舶健康宝”并添加,以下简称船舶健康宝)对外免费提供内外贸兼营船舶相关信息填报、更新、查询等服务,主要包括“航运企业”“船长”“船员”“健康码”“内外贸兼营船舶名单”(简称“船舶名单”)“监督管理”“工作指南”等栏目。

2.船舶健康宝于2020 年5 月12 日上线试运行。为做好相关工作,相关省级交通运输厅(局、委)组织辖区内拟从事该业务的航运企业提前报送本企业指定的联系人及其手机号(企业登录船舶健康宝的唯一身份识别),汇总后于5月11日前报部(水运局)。

3.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和船舶健康宝对外公布内外贸兼营船舶名单,纳入名单的船舶方可通过船舶健康宝填报信息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取得绿色“健康码”。

(二)基本信息填报。

1.航运企业基本信息填报。航运企业指定的联系人通过报备的手机号登录船舶健康宝,选择“航运企业”栏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填报经营的内外贸兼营船舶船长姓名及其手机号(船长登录船舶健康宝的唯一身份识别)。同时,上传由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内外贸兼营航运企业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可在船舶健康宝“工作指南”栏目中下载)。本轮内外贸兼营运输业务结束后、下一轮内外贸兼营运输业务开始前,如内外贸兼营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时的船长发生了变化,

由航运企业指定的联系人登录船舶健康宝并对船长信息进行更新。

2.船舶基本信息填报。船舶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时,船

长使用航运企业指定的联系人填报的手机号登录船舶健康宝,选择“船长”栏目填报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舶的船员数量及姓名、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的港口中文名称和北京时间、按顺

序拟靠泊的国内港口及预计抵达时间等信息。同时,上传由船长签字确认的“内外贸兼营船舶船长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可在船舶健康宝“工作指南”栏目中下载)。

3.船员基本信息填报。船舶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时,船

员通过本人微信登录船舶健康宝,选择“船员”栏目,视频拍照后填报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与微信关联的手机号等信息,以及选择是否存在发烧、咳嗽、乏力等症状。

所有船员填报完成且符合要求的,自动生成绿色“健康码”。“健康码”附带显示船舶名称、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的港

口名称和时间、拟靠泊的国内港口名称、在船船员姓名等信息。所有船员后续动态更新健康信息,直至船长通过船舶健

康宝确认本轮内外贸兼营运输业务完成。

(三)船员健康信息动态更新。

1.船长要求。船长监督所有船员每日早晚两次测体温、记

录检测结果。船长每日登录船舶健康宝,选择“船长”栏目进行每

日健康打卡(登录并填报相关信息),填写所有在船船员是否

存在发烧、咳嗽、乏力等情况,如有,如实填写具体船员的相

关情况。

2.每日打卡。在船船员每日登录船舶健康宝,选择“船员”栏目进行每日健康打卡,更新本人当日是否存在发烧、咳嗽、

乏力等情况,航行途中无网络信号的除外。

所有船员健康状况正常的,生成当日绿色“健康码”,否

则,“健康码”显示为红色。

(四)做好“健康码”使用。

1.抵达国内港口前,船舶将内外贸兼营有关情况和当日绿色“健康码”提前通报拟靠泊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国内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作业申请时一并将拟接靠内外贸兼营船舶相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拟靠泊港口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对内外贸兼营船舶名单中拟靠泊本港的船舶,登录船舶健康宝查看船舶相关信息。

对已填报相关信息且绿色“健康码”与船舶提供的信息一致

的,港口经营人安排靠港作业;对未填报相关信息但船舶

提供的最近14 天船舶轨迹均在国内的,按国内航线船舶靠港管理;对显示红色“健康码”或未填报但船舶轨迹显示14 天内靠泊过境外港口的,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处置,并通过船舶

健康宝“监督管理”栏目中的“异常信息”项及时填报相关情况、

上传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3.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对出示绿色“健康码”的内外贸兼营船舶,在港期间按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要求采取防控措施,并按“三不”要求加强船舶在港期间的船员监督管理。

4.船舶完成国内航次后,船长在船舶办妥出口岸手续离港

时登录船舶健康宝,确认本轮内外贸兼营运输业务完成,船

舶健康宝不再跟踪记录相关信息。

四、相关单位工作要求

(一)港口经营人。

1.按地方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加强符合交海明电〔2020〕142 号要求的内外贸兼营船舶靠泊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不得允许船员及其他无关人员通过港口上下船。

2.发现内外贸兼营船舶违反“三不”承诺或符合交海明电〔2020〕142 号要求但未通过船舶健康宝填报信息的,及时通

过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相关

要求处置。同时,通过船舶健康宝“监督管理”栏目中的“异常

信息”项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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