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办公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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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综合办公室管理办法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机制,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满足现代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使之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以充分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为根本目的,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人力资源管理另有规定外,凡本企业员工均悉依据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人力资源工作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
第二条新员工加入公司,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公司主管领导、该员工所在部门及部分其他员工对该名试用员工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对于考核合格者及时通知该员工在一周之内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若考核不合格则应及时清退或延长试用期,并通知员工本人到综合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公司劳动合同分为三类:正式员工合同;聘用员工合同;短期或临时劳务协议。劳资双方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均应按合同规定处理。公司对于不同的合同种类有不同的要求及待遇。具体标准见下附表。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需提供以下存档证明: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建造师、造价师、安全员等)、上岗证书、培训证书等各种证书的原件及彩色复印件(2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逾期未签订合同者,停止发放工资并停缴各项费用。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公司与员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签。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为一年至三年,合同期满,公司必须提前30天向该员工发送合同期满通知书。并依据公司主管领导及部门经理在通知单上的签署意见决定是否通知该员工续签合同。对于不再续签的员工转入离职程序。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与员工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员工离退休、退职或死亡的,出现以上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无论是公司或员工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均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死亡人员向其家属)反馈相关信息,同时进行工作交接及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期内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内,由于公司调整等原因与员工解除合同,需根据员工所签合同种类赔付补偿金;合同期内违约,需按照所签订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违约金。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者。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在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部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况。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在特定时段内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未满三年的;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试用期内的;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正常情况下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先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违约。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员工和公司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劳动争议。为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公司可成立劳动争义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组成办法及工作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
解、仲裁、提起诉讼。调解不成,双方有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证书、证件管理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设专人管理各种证书、证件,并保证其安全性及合理使用性,同时负责建立证书、证件档案,及时做好审核资料、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及借阅等业务。
第二条严格借用签字制度。证件、证书借用期限一般三日,最多不能超过七日。在借用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各种管理人员、技术员、施工员、测量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安全员的上岗证原件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保管。
第四条在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原件、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建造师、造价师、安全员等)原件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保管。
第四章职工教育与培训管理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员工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掌握员工教育经费的使用。
第二条在岗人员的学历教育,必须坚持专业对口、个人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原则。经审查批准的学历教育,由单位承担70%的费用。
第三条经批准的学历教育,由公司承担的学费部分,在员工取得毕业证后方可报销,报销时须提供正规学费发票及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公司统一保管,如果员工与公司解除合同,必须将公司承担的学费返回。
第四条其他如继续教育培训、岗位定级、升级考试及考前培训工作,根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