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行政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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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行政奖励实施细则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弘扬正气、促进工作的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函〔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政府对有关集体、个人实施的行政奖励。

(二)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县人社局负责全县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成立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改革办、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县行政奖励联审小组(以下简称县联审小组),负责奖励计划、方案和对象审核。县联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县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一)行政奖励的种类

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县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为嘉奖、记三等功。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函〔2018〕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行政奖励的条件

结合省市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行政奖励:

1.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桐庐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持续深化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推进重要领域改革、重大项目招引、重点工程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3.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筑县域法治首善之区,促进法治桐庐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4.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文化发展和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5.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加快建设美丽桐庐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6.在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保障,推进教育、卫生医疗等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7.在加强国防建设、安全生产、建设平安桐庐、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8.在其他阶段性重点工作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和要求

(一)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政府审批;

2.记二等功,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批;

3.记一等功以上行政奖励的,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核,再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审批。

(二)行政奖励审批的要求

1.建立预报制度。每年5月底前,各申报单位结合县委、县政府年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和本年度能作出或已作出突出成绩的中心工作,向县联审小组申报行政奖励计划。6月底前,经县联审小组汇总初选后,提出拟行政奖励计划,报县政府审定。7月底前,由县政府确定拟列入行政奖励事项。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需要及时奖励的,采取一事一报一奖的办法,从严审批。

2.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奖励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单个奖励项目中应从紧、合理确定名额,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个人奖励一般不超过30名,其中记三等功以上的不超过奖励总人数的20%。

3.注重基层导向。行政奖励对象应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在单次奖励活动中,面向社会开展的行政奖励,领导干部的数量应从严控制,县管干部一般不超过20%;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行政奖励,各类对象应确定适当的比例。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4.规范奖励方式。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个人,由县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记三等功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章或奖牌。《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县人社局负责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登记等工作。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发放一次性奖金,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可酌情发放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等费用列入县人社局部门预算,由县财政保障。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申报单位应对优秀典型、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对已获得上级机关行政奖励的,县政府

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重复奖励。经省市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通报表彰范围之外的个人和集体,一般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行政奖励。

四、行政奖励审批的程序

申报县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相关工作部门会同县人社局(县联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县政府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批实施方案。每年7月底前,县政府确定拟列入行政奖励事项。相关申报单位待拟奖励事项的实际成效已达到行政奖励报送的具体条件后,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上报县联审小组。经县联审小组比选择优,确定拟行政奖励事项,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理由(事迹)、依据、条件,奖励范围、名额,奖励种类、期限,奖励经费来源等。

(二)提出拟奖励对象。申报单位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下简称拟奖励对象)以及拟奖励种类。

(三)部门联审。县联审小组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拟奖励对象进行联审。拟奖励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卫健等部门意见。拟奖励对象为企业的,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因与奖励事由相关受到通报及以上问责处理的,两年内不得确定为拟奖励对象。其他受到诫勉及以上问责处理的,受刑事处罚的,当年不得确定为拟奖励对象。有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确定为拟奖励对象。

(四)公示。申报单位将拟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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