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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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28日
一、纳税项目登记
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 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30日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房地产开 发项目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 象登记,成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 算之前,不得变动。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 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转 让房地产的,以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 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价款方 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
四、征收方法
(一)纳税人于项目转让后一次性取得价款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 地增值税;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 待结清价款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所 载金额计算出应纳税额,再根据每笔预收价款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每 次需缴纳的税额,于每次预收价款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竣工后 进行清算。 (三)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对允 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原则上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的,也可按建筑面积计 算分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四)纳税人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一时不能按项目分摊允许扣除项 目的金额,或项目竣工前无法计算实际扣除项目金额的,可先按建筑 面积预算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 算后,再进行清算。 (五)除上述方法外,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其它征收方法。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 项目登记表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每次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并取得收 入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请, 并同时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 让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季于 季后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该条款已被宁地税发 [2004]71号文修改)
(五)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用的房产或收回 的土地使用权,或因同样原因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的,凭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填写“国家征用搬迁转 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表三),经所在地市、县税 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而转让自有住房时,凭原 购房凭证和房地产产权证明以及房地产评估材料,向所有地市、 县主管税务局申报,经审核后,按《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对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或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凭 市、县主管税务局开具的“转让房地产纳(免)税证明”(表一)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纳免税手续
(一)对单位和个人转让的房地产,不分新房、旧房,也不分房屋使 用时间长短,一律于转让时按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旧房的转让,凭房地产交易市场或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开出 的房地产价格核定单(由各地视当地情况确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手续。 (三)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后,受让方持开出的商品房销售发 票或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转让房地产纳(免)税证明”(表一)到房 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 后办理房地产转让的;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 立项并按规定投入资金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 房地产的,经所在地市(县)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凭税务机关开具的“1994年1月1日前签订转让 (开发)合同的房地产免税证明”(表二),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纳免税手续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手 续。
六、委托代征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土地、 旧房的转让,可委托土地交易所、房地产 交易所(市场)或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代 征,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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