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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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1.劳动合同未鉴证是否有效?

答: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

合法利益,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劳动合同未鉴证也是有效的。但是通过鉴证,可避免无效劳动合同的产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劳动合同。

2、企业或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交付签订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份合同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已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再实行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4、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答: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给职工的一种经济补偿,而生活补助费是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种生活补助。

5、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单位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6)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6、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上题带一、二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后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按照第三、四、五、六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劳动者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正常履行劳动者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7、哪些情况企业应支付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答:根据《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法监[2002]50 号)文件规定:

(1)《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以《条例》废止时间为准,对在《条例》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为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条例》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国有企业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照职工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 号)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以国发[1986]77 号文件废止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标准工资”按照浙劳复[1997]58 号文件确定。

8、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4)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5)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9、哪些情况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中止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金?答: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1)当事人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3)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不属解除或终止,因此,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金。

10、哪些情况可以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答:根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11、停薪留职期满,员工不来上班怎么办?答: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12、企业不为职工参保,职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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