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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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

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

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

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6、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名词解释

1、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三大本)。

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3、地域管辖:是指同一审级的不同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5、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百度)

简答题

一、中院行政诉讼的管辖的范围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二、不动产纠纷的管辖

由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被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由原告选择确定。

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或组织。

2、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起诉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并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3、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

4、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人。简答题

行政诉讼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在行政诉讼中比较与其他诉讼有哪些特殊的权力?

一、原告诉讼权利:

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提起诉讼的权力;

3、有申请回避的权力;

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

5、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力;

6、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力;

7、诉讼中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8、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

9、有权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力;

10、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

二、被告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力;

2、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

3、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力;

4、提出证据的权力;

5、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

7、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

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力;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力。(源自百度)

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

名词解释

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

简答题

一、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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