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群体和人类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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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群体和人类的主体性,如同一组俄罗斯套娃,既可以相互独立,又可以相互包含。如何看待和处理这几个层次的主体性的关系,这本身就标志着特定主体的主体性的实际发展水平。
一、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
个人和群体都可以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在由个人组成的群体中,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存在着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德国人本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十分重视个人和群体的统一。他说:“孤立的,个别的人,不管是作为道德实体或作为思维实体,都未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但是这个统一只是建立在‘自我’和‘你’的区别的实在性上面的。”“真理和完善只是各个本质上相同的实体的结合和统一。哲学最高和最后的原则,因此就是人与人的统一。”[1]他所说的“团体”可以理解为社会,人与团体的关系表明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存在。
就主体性而言,群体与个人的关系,可因其主导方面的不同而分成两种类型:(1)以群体为中心的群体和个人主体性的关系;(2)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和群体主体性的关系。
第一种类型:以群体为中心的群体和个人主体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主导的观念而被强调的是: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群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即集体的主体性取代了个人的主体性。
在强化的群体观念支配下,个人观念相对被弱化,由此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如果群体中的个人保持着足够的主体性,在群体整合个人的力量时,强化群体主体观念,以便实现这种力量的整合,会产生较好的群体效应,实现群体应有的功能。如果由于过分强调群体,以致压抑甚至牺牲了个人的主体性,在这样的基础上是很难实现群体的力量整合的,因为群体力量的整合需要借助于个人主体性的努力。在个人主体性被压抑或牺牲的条件下,即使勉强实现了群体的力量整合,也会是弱的整合,而不会是强的整合。有时可能暂时形成看似强势的群体力量整合,但由于群体内部对个人主体性的压抑,不断削弱群体内在的力量,最终也会使之转化为弱势群体。
人在本性上似乎既是合群的又是不合群的,合群的一面使他在群体中不再感到孤独,他在群体中满足了人际交往的需要,获得某种安全感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等等。但在群体压抑个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人成为个性泯灭的群体之一员,甚至仅仅是茫茫人海中的一滴水时,孤独感又会弥漫他的心头,并且很
可能更乐于守住一份还有几分主体感的孤独。作为人群共同体的民族或国家,在与其成员的关系中都存在着这类问题,解决好群体与个人的矛盾,不论对群体抑或对个人都是极其重要的。
国家的统一、稳定、强盛和繁荣,无疑是生活于其中的每个公民的利益的根本保证。因此,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增进国家的强盛和繁荣,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实力的增强应当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人的个性得到尽可能全面的发展,实现其应有的主体性。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2]如果国家不以人民为目的,而使国家本身成为目的,把人民变成实现这种目的的纯粹的手段或工具,就会窒息人的个性和主体性,成为对于人来说异化了的存在。这时,人们就会抵制过度泛滥的国家的主体性,发展起新的健康合理的群体主体性,以改良、改革或革命的方式重建能与公民的个人主体性相协调的国家这种社会群体的主体性。历史证明,以群体为中心的群体和个人关系的保持,是以维护必要的个人主体性为前提的;如果破坏了这种前提,就必然会导致这种群体和个人关系的瓦解。
第二种类型: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和群体主体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首要的价值是个人及其自由即主体性的价值。群体的存在以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个人发展为目的。个人的主体性成为这种群体的主导因素,群体所包含的个人越多,整体就越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多变和不确定。个人的主体性总的说来是群体中积极的力量,但这种主体性的自由发挥也不无滥用的危险,然而从整体上讲,其利远远大于其弊。
英国学者克莱夫?贝尔在谈到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时说,这个民族刚刚从中世纪沉重的压力下解脱出来,用15世纪意大利画家、哲学家雷昂?巴蒂斯塔?阿尔伯蒂的话说,就是他们认识到“人,只要下定决心办什么事,就没有办不成的。”对于这样一个民族来说,强调个人虽说可能过了些头,却也未可厚非。[3]从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人的主体精神空前的迸发,由此而开启了近代以西方为主导的文明发展。正是这种个人主体性的充分张扬,推动了民族和国家作为社会群体的主体性的形成和发展。
具有主体性的个人的存在,是整个群体具有主体性的本体论前提。个人对世界的认知和行为事实上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在群体之中的表现,就是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和群体关系。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和群体关系,
较为符合个人以自我为中心的本性。
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说过,相应于每个人个性的发展,每个人也变得对于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于他人也能够更有价值。发展了自己的个性,因而也更具有主体性的人,在自己的存在上就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的充实。而当个人有了更多的充满主体性的生命力时,由个人组成的群体自然也就有了更多的生命力。[4]这里所体现的是群体主体性对于个人主体性的依赖关系。
当然,个人也依赖于群体所提供的人际条件,使他能够实现自己的主体性。个人的主体性是一个人不可让予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应该互相尊重的权利。由具有个人主体性的人们组成的群体,理所当然地应当保护个人作为主体的个性和权利;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它就不配成为这样的个人主体的群体。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说:“人作为个体,拒绝让自己被一种生活秩序消化掉,这种秩序只会使他成为维持整体而起作用的一种功能。”[5]这是在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中个人主体性的重要特征。个人主体拒绝群体对自身的异化,坚持了个人应有的主体性;而在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之间保持着必要的张力,也有利于群体的健康发展。
认为人作为个体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实体”,这种观念也许可以追溯到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在笛卡尔看来,人以及人的灵魂都是实体,而所谓实体乃是“无需其它存在者即能存在”的存在者。就这个意义而言,个人主义就是个体主义。
标志着现代社会的本质属性的“现代性”,在群体和个人关系上,意味着对自我的理解由群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重大转变。“现代性不是把社会或共同体看成首要的东西,……而是把社会理解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自愿地结合到一起的独立的个人的聚合体。”[6]人不可能离开社会和群体绝对独立,但可以在不依附于他人的意义上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现代社会得以形成的人学前提,就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个人的生成。
近代以来个人和群体关系的历史变化表明,单纯的个人主义不能保证社会的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群体主义来加以补充。也就是说,在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之间,需要一种相互补充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以避免极端个人主义和极端群体主义的弊端。这不是思辨中逻辑的反复推演,而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要求。
二、群体主体性和人类主体性
在群体主体性和人类主体性的关系中,需要着重讨论的是构成人类整体的大规模的人群共同体如国家、民族同人类的关系。包含在国家和民族之内的各类群体同整个人
类的关系,总是要通过国家和民族或以国家和民族为中介才能建立起来,因而必然从属于国家、民族同人类的关系。而国家、民族同人类在主体性问题上的矛盾,则集中在国家、民族本位与人类整体主义的关系上。
法国哲学家埃里克?维易给“国家”下了一个被人们看作是属于自由哲学的定义:“国家是历史共同体的组织,共同体组成国家后就能做出种种决定。”国家就是意味着导致共同意志和主体自由会合的东西,后者是在个人意识中作为对于一种特殊目标的追求而被体验到的。[7] 这个“定义”远不是精确的,但它道出了国家作为群体主体所具有的主体性:形成某种共同意志和做出种种决定。明确这一点,对于目前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国家作为群体首先是以组成它的个人即公民为基础的,它的主体性归根到底是群体选择的自由,国家的作用是借助每个个人实现的,并且通过每个个人达到国家的自我意识。黑格尔说,“……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现实精神的自为的存在在这种独立性中达到了它的定在,所以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8]在国与国之间,每个国家都力图作为真正独立的主体存在和发挥影响,国家这个群体的主体性就是国家的主权,其核心是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力。
时至今日,人类还很难形成整体的力量,因而还不能作为真正意义的主体来起作用。许多学者认为,从本质上讲,现时代是一个国家主义的时代。这种国家主义就是以自己的国家为本位的共同体主义或群体主义。
社会的组织形式是由共同体的成员历史地造成的,国家是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形式,不是其唯一的形式。在人类历史上,确实曾有过不知国家为何物的时期;在未来理想的社会状态中,国家也可能会由于不再需要而消亡。即使是在国家存在的历史过程中,国家主义也不是始终和必然合理的主体性原则。
民族与人类的关系同国家与人类的关系相类似,两者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是重合或重叠的。特别是对于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来说,在那里,国家与民族直接合而为一。在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里,各民族通过融合或整合成为一个大民族的主体,进而在这个意义上实现民族与国家的同一性。由于民族和国家的这种直接或间接的同一性,因而前面所说的国家主义同时也就表现为民族主义。这是以民族国家为本位的民族主义或国家主义。
以本民族的国家为本位,如果以排斥和损害别的国家或民族为前提,那么就是一种自私和狭隘的民族主义。以自私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来对待
其他民族,如果其他民族“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那么在各个民族之间就永远不会有和平。
人类历史和现实中的许多腥风血雨,都发生在民族和民族之间的冲突中。民族和民族之间的战争状态,不符合任何民族的根本利益。即使力量强大的民族可以用暴力征服和统治弱小民族,它也无法在这种统治中获得安宁,因为奴役别的民族的民族不可能是自由的。
为了解决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的纷争,实现永久和平,德国哲学家康德依据社会契约论的原则,主张在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建立国际间合理的契约关系。他说:“各个民族作为国家也正如个人一样,……它们每一个都可以而且应该为了自身安全的缘故,要求别的民族和自己一道进入一种类似公民体制的体制,在其中可以确保每一个民族自己的权利。这会是一种各民族的联盟,但却不必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9]
同康德生活的18世纪相比,今日世界的国际关系和民族关系已经大为改善。在一些国家和民族之间,正在逐步形成一种既各自保持独立和主权,又相互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国际关系和民族关系。
但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两个超级大国企图主宰世界的局面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看来,问题并不像康德想象的那样简单,仅靠一纸契约或协议,就能够立即化干戈为玉帛。各个国家、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以实力为背景的,“弱国无外交”,至今还是一个严酷的现实。一个国家、民族在世界上的地位不是别人恩赐的,它要靠自身的发展和进步来争得。
历史证明,由一两个超级大国主宰世界,形成一极化或二极化的世界,是造成世界不稳定和国家、民族间纷争的重要根源。相比而言,越来越多的国家、民族得到充分的发展,缩小各个国家、民族之间贫富、强弱的差距,形成一个多极化的世界,才是更为合理和稳定的国际秩序。正像理想的社会秩序是真正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个人的联合体一样,理想的世界秩序也应该是真正独立和充分发展的国家、民族的联合体。这种世界范围内的国家、民族的联合体,就是包括康德在内许多思想家梦寐以求的人类共同体。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里,民族主义可以成为一个国家或民族凝聚自身、发展自身的精神旗帜,因而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在各个国家、民族之间联系、交往和合作越来越普遍,各个国家、民族之间越来越相互开放,世界经济越来越全球化的时代里,狭隘的民族主义日益成为各个国家、民族发展的思想障碍。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适当地弱化民族主义
,消除其狭隘性、封闭性,并以一种正面意义上的世界主义或国际主义与之保持必要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