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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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
之自由意思。
私法自治原则表现在现行法上,就是法律行为自由
原则。有两方面的意义:①排除国家公权力对法律行为
的干涉;②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依此原则,在私
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即依其意
区别实益在于:无因行为,原因虽不存在,其行为
仍为有效;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其行为应归于无
效。
(二)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有因无因,是指立法和理论如何处理物
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关系问题,即物权行
为的法律效力是否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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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缺点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
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者,有由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构成
者,有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其他要素如交付及形式要
件方才构成者。
3、民事法律行为系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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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以行为人数为标准
双方行为,指由两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
行为。
单方行为,指仅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
4
要物行为,指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现实成分如物之交
付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物行为,指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区别实益在于:要物行为在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须标
的物的实际交付,法律行为才成立;而不要物行为仅依意思
表示而成立。
四、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以效力的发生时间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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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行为,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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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九、主行为与从行为/以相互关系为标准
主行为,指不因他行为之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
行为。
从行为,指以他行为之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
为。
区别实益在于:从行为之命运附随于主行为。
十、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以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 准
独立行为,指有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补助行为,指不具备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在交付
标的物之后发现买卖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因物
权行为之无因性,不受债权行为影响,买受人仍取得标
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仅能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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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 2、特别成立要件:指特定的法律行为所特有的成立要件。 二、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 ①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须意思表示真实 ③标的须合法 ④标的可能和确定
区别实益在于:所生效果不同。
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之行为。
处分行为,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之行
为。
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以内容之不同为标准
(一)区分标准
债权行为,指以债权债务之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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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指以物权之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
律行为。
区别实益在于:债权行为常为物权行为之原因。
(二)两种立法模式
(三)所谓物权行为的意义
何谓物权行为?学说上的见解有二:①认为物权行
为系以物权的得丧变更为直接内容之法律行为;②认为
物权行为系由物权之意思表示与外部之变动象征(交付
或登记)相互结合而成之法律行为。
(四)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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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
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要发生物权变动,有赖于
区别实益在于:补助行为仅为独立行为生效之条件,
自身无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补助之独立行为于未有
补助行为之前,不生效。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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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以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一)区分标准及其意义
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
分离的法律行为。
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事实不能,指法律行为之标的在事实上不可能实现。
死因行为,指因行为人死亡而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区别的实益在于:死因行为非于行为人死后不生效力,
且因其在行为人死后生效,利害关系人间易生争端,法律多
设有特别规定,以确保行为人之真意得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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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以效果之种类为标准
财产行为,指以发生财产上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指以发生身份上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之法
律行为,即物权契约。
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对价为标准
有偿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获得利益的
法律行为。
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不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
法律行为。
区别实益在于:法律行为之解释,责任之轻重,瑕
疵担保责任等,均依行为之有偿或无偿而有不同规定。
思表示之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无须依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区别实益在于:不要式行为,得自由为之;而要式
行为,非依特定形式者,原则上不成立。
★法律行为未履行法定形式的后果?①原则上不成
立;②法律行为无效。
三、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以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须现 实成分如物之交付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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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
三、法律行为之标的
法律行为之标的,即法律行为之内容。
1、标的合法:指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2、标的可能:指法律行为之标的为可能实现。
3、标的确定:指法律行为之标的须自始确定,或可得而 确定。
四、法律行为标的不能的分类
1、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其意思表
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当事人行为之规范。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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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
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民事法律行为有
律行为。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
为。
多方行为,指由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
成立的法律行为。与契约的区别在于:对立的意思表示
之有无,及对立的利益之有无。
区别实益在于:对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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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以是否须依一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为,指其意思表示须依一定的形式,或在意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
之自由意思。
私法自治原则表现在现行法上,就是法律行为自由
原则。有两方面的意义:①排除国家公权力对法律行为
的干涉;②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依此原则,在私
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即依其意
区别实益在于:无因行为,原因虽不存在,其行为
仍为有效;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其行为应归于无
效。
(二)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有因无因,是指立法和理论如何处理物
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关系问题,即物权行
为的法律效力是否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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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缺点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
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者,有由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构成
者,有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其他要素如交付及形式要
件方才构成者。
3、民事法律行为系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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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以行为人数为标准
双方行为,指由两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
行为。
单方行为,指仅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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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行为,指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现实成分如物之交
付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物行为,指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区别实益在于:要物行为在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须标
的物的实际交付,法律行为才成立;而不要物行为仅依意思
表示而成立。
四、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以效力的发生时间为标准
Biblioteka Baidu
生前行为,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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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行为与从行为/以相互关系为标准
主行为,指不因他行为之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
行为。
从行为,指以他行为之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
为。
区别实益在于:从行为之命运附随于主行为。
十、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以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 准
独立行为,指有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补助行为,指不具备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在交付
标的物之后发现买卖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因物
权行为之无因性,不受债权行为影响,买受人仍取得标
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仅能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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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 2、特别成立要件:指特定的法律行为所特有的成立要件。 二、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 ①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须意思表示真实 ③标的须合法 ④标的可能和确定
区别实益在于:所生效果不同。
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之行为。
处分行为,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之行
为。
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以内容之不同为标准
(一)区分标准
债权行为,指以债权债务之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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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指以物权之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
律行为。
区别实益在于:债权行为常为物权行为之原因。
(二)两种立法模式
(三)所谓物权行为的意义
何谓物权行为?学说上的见解有二:①认为物权行
为系以物权的得丧变更为直接内容之法律行为;②认为
物权行为系由物权之意思表示与外部之变动象征(交付
或登记)相互结合而成之法律行为。
(四)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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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
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要发生物权变动,有赖于
区别实益在于:补助行为仅为独立行为生效之条件,
自身无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补助之独立行为于未有
补助行为之前,不生效。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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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以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一)区分标准及其意义
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
分离的法律行为。
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事实不能,指法律行为之标的在事实上不可能实现。
死因行为,指因行为人死亡而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区别的实益在于:死因行为非于行为人死后不生效力,
且因其在行为人死后生效,利害关系人间易生争端,法律多
设有特别规定,以确保行为人之真意得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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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以效果之种类为标准
财产行为,指以发生财产上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指以发生身份上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之法
律行为,即物权契约。
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对价为标准
有偿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获得利益的
法律行为。
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不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
法律行为。
区别实益在于:法律行为之解释,责任之轻重,瑕
疵担保责任等,均依行为之有偿或无偿而有不同规定。
思表示之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无须依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区别实益在于:不要式行为,得自由为之;而要式
行为,非依特定形式者,原则上不成立。
★法律行为未履行法定形式的后果?①原则上不成
立;②法律行为无效。
三、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以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须现 实成分如物之交付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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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
三、法律行为之标的
法律行为之标的,即法律行为之内容。
1、标的合法:指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2、标的可能:指法律行为之标的为可能实现。
3、标的确定:指法律行为之标的须自始确定,或可得而 确定。
四、法律行为标的不能的分类
1、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其意思表
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当事人行为之规范。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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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
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民事法律行为有
律行为。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
为。
多方行为,指由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
成立的法律行为。与契约的区别在于:对立的意思表示
之有无,及对立的利益之有无。
区别实益在于:对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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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以是否须依一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为,指其意思表示须依一定的形式,或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