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的现状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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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会的现状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我国目前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虽高, 但其组建质量低下令人担忧。
调查发现, 为了完成上级工会下达的指标,许多企业工会的组建是“先搭台子后规范”的现象。
这种自上而下的运动式建会方式很难避免出现一些不提取工会经费、不参加上级工会活动、不发工会会员证、职工不知情的“四不”基层工会。
同时,企业工会受所在企业的制约太大,使工会的独立性成为形式。
独立性缺损带来的另一个重大弊病是代表性不充分,并从根本上影响工会维权功能的发挥,工会工作者都是企业的雇员, 在经济上对雇主有依赖, 因而无法独立自主地维护职工利益,致使工会的维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在劳资矛盾的调处中, 工会对职工的维权诉求普遍存在无能为力和无可奈何现象, 有的甚至采取回避态度, 久而久之, 让职工感觉工会与自己并无关联。
求一篇关于“结合国内外的社会现实,谈谈工会的现状及其发生的作用”文章
1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政府与企业以及职工间的利益关系日渐明晰,凸现出来一些长期被掩盖的利益矛盾。
各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逐渐多元化和复杂化,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企业职工要求工会维权的需求日益增多。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其维权的职能也日益突出,这为提升工会的自身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
2工会在企业中发挥职能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企工会的维权职能,既面临着独特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在有些经营不善的国企中,很多员工由于下岗、待业等的压力,经济地位逐步失落,并导致政治地位随之失落。
一些国企存在着比较复杂的腐败现象,常常发生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
在这样的局面中,一些企业工会却不牺牲职工权益,没有原则地与企业行政“相互配合”,个别工会人员甚至对工人的困难视而不见,激起工人的强烈不满。
因此,企业职工对工会维权职能的需求变得很迫切,企业职工对工会加大维权力度的呼声日益升高。
工会应该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需求,定位自身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责所在,履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天职。
目前一些国企工会却无法做到旗帜鲜明地为职工维权。
主要表现为:
2.1没能彻底贯彻《劳动法》
当前,有些国有企业公然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忙时强令企业职工加班,却并不按照相关规定付给工人加班费。
若有不服从的工人,就威胁其下岗,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工人找到工会申请维权时,有的企业工会借故推诿,有的则对工人的诉求敷衍了事,更有甚者,有些企业的工会站在职工的对立面,无视职工的正当权益与合理要求,致使工人与企业间矛盾激化,对企业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2.2没有明确独立地位
有些国企的工会在规定中声明其属于一级群众组织,可是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工会干部由于过度依附行政领导而使工会的独立性被丧失,工会组织没能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只能被称作是一个“半独立”性质的行政组织,没能为工人群众的利益代言。
还有些工
会的领导甘受行政部门的委托,站到职工的对立面,代表行政和职工打官司。
2.3工作重点不明确
现有的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实际现状亟待工会加大自身的维权力度,然而某些企业的工会组织却将工作重心放在诸如文艺演出、唱歌跳舞等方面,由于工会的精力被诸如此例的文体活动所耗费,自然就无法做到将自身的工作重点放在为职工维权上。
2.4工会组织建设不足
即使一些企业的工会愿意充分发挥自身的只能,为职工维权而努力,但是有时却违背了一些领导的医院而受到打击,导致下岗,调离等,这些“下场”使工会干部缩手缩脚,工会组织建设被极大削弱。
3企业工会职能发挥不力的原因分析
3.1思想原因
一些企业的干部将工会看作党的一个部门,是工会的工作偏离了目标。
在一些企业中,企业党组织领导对工会维权的独立性有所忽视,将工会完全等同于自己的一个普通部门,这就使工会工作以党的工作为中心,导致工会“以维权为中心”的目标产生偏差,妨碍了自身维权职能的发挥和强化。
在这种情况下,连企业的职工有时也将工会看作企业的普通管理部门,没有对工会维权形成广泛的群众支持,直接导致工会工作具有明显行政特征,在很大程度完全脱离了职工群体。
在职工的观念里,工会已经不是一个群众组织,而是与其他管理机构等同的一个组织。
当职工发生了劳资纠纷,无法向工会寻求协助。
以上的局面,造成了工会维权职能的缺失,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最终导致职工受害、工会不作为。
一些企业管理者在工会人事和工会经费上干预,影响了工会的维权工作。
企业的旧有观念已经成为工会维权最大的桎梏和工会组织权利缺失最大的思想根源。
3.2制度原因
工会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顺利行使维权职责。
而独立的行为能力来自独立的经济来源,这就对工会人事和工会工资制度提出了要求。
而目前的现实是,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严重妨害了工会的独立性,进而对工会的维权能力造成巨大影响。
《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工会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这严重束缚了工会行使权利。
首先,妨害了工会的经济独立。
经济上的不独立导致维权被动。
工会工作人员是工会权利的行使者,在经济上无法与企业相互独立,维权时就会难以彻底。
由于企业拥有工作工作人员工资的支付权,工会的维权好坏也就难以由职工说了算,维权职能得不到积极行使。
所以一些工会干部对企业侵权一般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工会干部成为弱势的维权者,利益关系使工会工作人员维权积极性降低了。
4工会强化自身职能的策略
4.1加强工会人员的队伍建设
传统工会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发展,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当前的不少工会工作人员仍在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思想,对工会履行自身职能形成了严重影响和制约。
工会在新形势下要着力强化维权职能,前提就是建立高素质的工会队伍。
工会工作者从职工中产生,
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
而工会工作人员的维权意识对工会维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关系到维权工作是否持久化,长效化。
4.2推进工会自身改革
工会自身的建设,需要解决好三方面的问题,即职业化、法制化和社会化的维权机制。
具体来讲,法制化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工会应该把法律作为维权的基本准绳,提高工会法律素质,借助法律实现个人权益的维护。
社会化则指的是工会充分利用维权的社会资源,通过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强化自身的维权职能。
而职业化的内涵则是工会摆脱企业的行政限制,以独立的身份表达职工利益诉求。
工会维权模式的社会化、职业化与法制化,是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工会的组织功能强有力的保证。
为实现这些模式,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打破了地域限制,从而形成工会维权联动。
使维权工作得到社会各相关部门共同的支持。
5结束语
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是市场经济对企业工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劳动者对工会的迫切需求。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企业工会维权的作用显得愈来愈重要,因此对企业工会维权职能进行分析,寻求强化职能的策略就更显迫切。
工会是什么?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
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
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
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
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
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工会组织的性质
《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
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
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
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这一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工会活动的根本准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作为执政党和国家政权阶级基础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也必须以宪法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来指导和规范工会的一切活动。
工会遵守和维护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才能保证工会工作有明确的方向。
同时,宪法体现了广大人民意志和对人民利益的保障,工会只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尊严,才能真正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必须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它由工人阶级队伍中最有觉悟的先进分子组成,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核心。
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工会和工人运动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又应该按照自身的性质、基本职责和特点,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接受党的领导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辩证地统一在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部活动之中。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工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工会与人民政府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的关系。
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能。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应当支持自己的政府,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政府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对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认真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
《工会法》第五条、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会行使国家赋予的参与权利,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行参政议政等活动。
这充分体现出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人民政府不可离开的重要支持者与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