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批复稿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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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8〕4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8〕4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8〕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8年12月27日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推动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政府建立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金融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促进我省融资担保业发展的制度体系,拟订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风险,督促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责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银行“财园信贷通”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财园信贷通”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财园信贷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工业园区企业“财园信贷通”融资试点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我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园信贷通”授信是指省财政厅和工业园区安排专项资金与我行合作,向工业园区生产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良好,还款来源充足的省内中小微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内(含1年),单户500万元以下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与工业园区分别指定下辖企业按照1:1的比例向我行存入作质押担保的“财园信贷通”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以下简称“财政保证金”),我行按不低于财政保证金的8倍安排贷款额度,向园区内企业提供授信。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第四条“财园信贷通”授信的适用对象:(一)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二)须为当地工业园区推荐办理“财园信贷通”授信的企业;(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不涉及诉讼;(四)在工业园区内,已正常生产经营;(五)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

如为退税、免税企业,须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六)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审核的环境评估报告及批复;第五条“财园信贷通”授信的适用条件:(一)在我行信用评级为B级以上(含);(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时间2年以上,成长性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法人及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60天以上的个人信用记录;(四)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账户,并承诺其结算业务在我行办理;(五)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一定水平(原则上生产型企业不得超过60%,商贸流通企业不得超过70%)。

第六条“财园信贷通”授信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资金需求,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中长期资金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禁止用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赣府发[1995]13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通知(赣府发[1995]13号1995年3月15日)为增强我省外经贸企业出口发展后劲,提高适应承受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和出口商品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建立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负责筹集,并由省财政厅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

其来源是:1.省属外贸企业按国家税法依法缴纳的所得税,由省财政厅全部转入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专户。

2.1994年省属外贸公司应向省财政上交的3852万元,在上交省财政厅后迅速全部转入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专户。

二、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1.为省属外贸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档次,扩大出口规模,研制出口新产品等提供短期专项借款。

2.鼓励省属外贸出口企业消化历史超亏挂帐。

企业当年实际消化超亏挂帐额,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补贴企业当年消亏额利息。

出口企业收到的贴息款,则再用于冲减超亏挂帐。

3.对影响本省国民经济的拳头骨干出口商品,且又需保持国际市场占有率的,因遇国际市场价格、汇率等出现较大波动而难以出口的,由省外经贸厅提出意见,省财政厅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少量贴息补贴。

4.对盈利企业实行奖励。

盈利企业上交所得税超过上两年平均数的,超过部分的三分之一返还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由企业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5.对为配合我省立足农业、主攻工业和加快培植发展乡镇企业商品出口,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开发新商品、新市场的外贸出口企业提供低息贷款。

三、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以省外经贸厅为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赣府厅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8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积极践行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宗旨,进一步加大我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一)全面落实小微企业信贷“两个不低于”。

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稳步增长,持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全面完成“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占比不低于30%。

(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着力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加强小微企业的辅导培育,强化政策推动,鼓励更多企业在资本市场特别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健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股权、债权融资,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建成小微企业等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做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发债工作,扩大债务工具运用;大力发展私募基金市场,支持全省私募基金园区和共青城私募基金小镇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力争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年增长幅度达两位数以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省发改委)二、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三)健全小微企业专营金融服务机构。

国有大型银行要加快推进普惠金融事业部制建设,实施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差异化信贷政策、专业化授信审批、专属产品管理;全国性银行机构要立足实际不断完善小微金融管理制度,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增加有效供给,提升专业化水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扎根基层,发展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科技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26•【字号】赣发改外资字[2005]929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外资字[2005]929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江西省境内企业、机构、团体(简称“项目单位”)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使用国外贷款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外贷款的投向,积极、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赣发改外资〔2020〕522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省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中央在赣企业: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走出去”的战略部署,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参与国际产能合作水平,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大力推动开放型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4〕23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入“一带一路”战略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50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就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国际产能合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服务机制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和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双方及时沟通信息,定期会商,共同商定年度合作重点事项,拟定境外投资专项贷款支持的项目清单。

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在每年的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以下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鼓励类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实行“一案一策”金融服务,优惠利率应给尽给,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境外投资项目政策指导,强化服务协调,推动项目加快实施,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境外投资风险防控工作。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或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凡在省内注册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下开展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担保机构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和省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拟订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赣财经[2016]18 号

赣财经[2016]18 号

2一
为 ,一 经查 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
(二 )强 化 管理 ,把 好贷后 关
“ ” 县 财 园信 贷 通 协调领 导小 组 要切 实落实贷后 管理 会 各 市、 议制度 ,每 月召开 贷后管 理会 议 。各 成 员单位 按分 工 落实监 管职 责 ,及 时通报 企 业经 营情况 、 资金使 用 情况 ,并 将会议调度 结果报 送省财政 网报平 台 ,把 贷款 企业纳 入风 险监控体 系 ,真 正做 到有 问 题早发现 、 早处 理 。对于不按规定 落实监 管职责 ,出 现不 良贷款较 县 ,将 根据相关办法予 以通报批评 。 多的市 、 “ ” 省财政厅将升级优化 财 园信 贷通 网报平 台系统 ,全 面 对接 江西省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 ,利 用大数据分析和 “ 互联 网+企 业信用监管” 模 式 ,在 贷后监管 阶段 ,通 过企 业 信用信 息系统 中的 欠缴社保金 、 欠交水 电费 等九大预警信 息 ,发 现 企业经 营过程 中存 在 的问题 ,提 前采取 防控 措施 ,确 保 资金使用安全 。
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
规范操 作 ,确 保政策 实施 到位 -、 严格 程序 、 ” “ 县 财 园信 贷 通 协调 领 导小 组和 合作 银 行 ,要 根 据 省 各市 、 ” “ ” “ 通 规 贷 园信 财 加 ,逐 年增 动 行 专项 、 环境 优 成本 省政 府 降 委、
,增 加贷款 规模 模 的工作要 求 ,不 断优化贷款结 构 ,提 升贷款质量 ” “ 确保 财 园信贷通 工作有 效运行 。

5—
县财政部 门共 同 行按 约定获得财政 风 险补偿 金弥补损 失 ,并 由省 、 授权合作银行代 行债权人义务 ,合 作 银行 与企 业 的债权债 务关 系 暂不发 生变化 ,继 续 由合作银行作为债权人 ,追 偿债务 。 当地协调 公 安部 门 资产 公 司积极 协调 当地 法院、 领导小 组 会 同合作银行 、 做好不 良贷款 企业 资产处 置和追 偿 工 作 。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外贷款项目实施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外贷款项目实施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外贷款项目实施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外贷款项目实施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推进我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规范有关招投标活动,加强国外贷款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国外贷款项目实施推进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2020年10月15日江西省国外贷款项目实施推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国外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加强国外贷款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充分发挥国外贷款项目在促投资、稳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外贷款项目为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国际农发基金、新开发银行、亚投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第三条国外贷款项目实施推进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时效、落实到位、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管理对象为全省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各设区市、县(区)政府,省直单位,省属企业,省(市)级层面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5〕40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47号)精神,推动省内企业利用债券市场,不断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债券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积极构建企业主导、政府推动、机构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不断扩大全省债券融资规模,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比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争取到"十三五"中期,全省年度债券融资规模突破2500亿元,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比重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债券市场功能充分发挥,主要债券品种发行实现全覆盖,企业法人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对"三农"、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和支持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一)培育壮大债券融资主体。

1.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扩大债券发行规模。

重点支持省内有色金属、稀土、农业、旅游、生物医药、环保、新能源等优势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发行债券,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股票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等市场进行融资,优化企业融资结构,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2.发挥上市公司带动作用。

鼓励和支持全省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公司债、私募债等各类债券募集资金,扩大股票市场融资规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2014年2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精神,加快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金融机构体系(一)积极引进金融机构。

建立金融机构引进激励机制,重点引进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有特色的城商行、外资银行以及有实力的证券、期货、专业性保险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来赣投资展业。

支持驻赣金融机构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

做实省金融控股集团。

加快组建省级地方法人银行,确保恒邦财险公司2014年开业,争取设立地方法人寿险公司。

加快农信社改革步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农信社(合作银行)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积极争取团中央、银监会支持将共青农商行改制重组为青年创业银行。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外资银行、全国性金融机构和有实力的企业增资扩股,优化治理结构,加快转型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农村信用联社、相关设区市政府及共青城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努力培育新型金融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业公司【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9]2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2.13【实施日期】2009.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 2009年2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日前,《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动。

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争取今年4月底前,至少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6月底前,全省首批获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开业。

具体时间安排为:2月20日前,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本市辖区要求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金融办,以便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3月10日前,各设区市根据试点名额,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区)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3月15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上报试点承诺书,承诺作为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3月31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并指导其拟定筹建申请材料,切实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从4月1日起,省政府金融办开始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

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外国政府贷款有关情况的通知-赣发改外资字[2009]1745号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外国政府贷款有关情况的通知-赣发改外资字[2009]1745号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外国政府贷款有关情况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外国政府贷款有关情况的通知(赣发改外资字[2009]1745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日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专门就外国政府贷款最新政策、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情况通报。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先后与26个国家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开展了外国政府贷款合作。

截至2009年上半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协议金额达600多亿美元。

通过贷款项目的实施,有效地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和外汇“双缺口”,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在缓解了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瓶颈制约、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经济企稳回升势头明显,但还不够稳定、稳固和平衡,因此合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对中国和贷款国恢复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尤其是在当前扩大政府投资拉动内需的形势下,各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政府建设投资的需求较大,外国政府贷款仍然是政府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后的一个时期,我国将认真贯彻稳定利用外资规模的方针,继续有效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不断提高合作水平。

为更好地帮助各地各部门及时掌握信息,利用好外国政府贷款,现将与会的7个国家贷款国别信息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法国开发署贷款1.贷款条件:贷款期为12-17年(含3-5年宽限期),采用浮动利率,即6个月期欧洲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EURIBOR);为避免出现负利率,设定利率浮动的下限为0.25%;在提款期结束后,或已经提取较大数额款项后,浮动利率将转换为固定利率。

江西:力推“财园信贷通”支持企业融资

江西:力推“财园信贷通”支持企业融资

江西:力推“财园信贷通”支持企业融资作者:来源:《中国电子报》2015年第75期“财园信贷通”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金融机构参与园区、基地建设的热情。

截至今年7月底,江西全省工业园区、示范基地累计获得贷款327亿元,惠及企业9146户。

其中,10个国家级示范基地内企业累计获得贷款80.25亿元,占全省总量的1/4,惠及企业2178户,有力地支持了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

探索融资模式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近年来,在江西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工信部的悉心指导下,江西省示范基地建设步伐加快,规模总量不断扩张,集聚效应日益明显,效益质量有效提升,为全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提供了重要支撑。

但随着工业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突出,成为制约示范基地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

企业融资难,难在无法提供足额抵押物、难以获得有效担保;融资贵,贵在贷款收费高,增加了企业贷款成本;融资慢,慢在手续多、时间长,企业等不了、等不起。

为破解这些难题,江西省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工业园区为依托,以示范基地为试点,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尝试,开创性地推出“财园信贷通”融资模式,有效缓解了企业燃眉之急。

推广“财园信贷通”支持企业融资2013年,江西省经信委与省财政厅一道,深入基地、园区、企业、银行调研,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财园信贷通”支持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在示范基地和部分重点工业园区中率先开展了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向全省所有的园区全面推广。

“财园信贷通”是由财政、园区(基地)、银行3家共同合作,向园区(基地)工业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

具体来说是由省财政、园区管委会按1:1比例筹集资金存人合作银行,作为园区内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

银行按不低于保证金的8倍放大贷款额度,向企业提供贷款。

贷款企业无需提供抵押和担保,只需企业的所有股东签署以个人所有财产对公司贷款承担无限责任的保证合同,并按照获得贷款额的1%向工业园区缴纳互助保证金。

赣州市财园信贷通实施方案

赣州市财园信贷通实施方案

赣州市财园信贷通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赣州市作为江西省的重要城市之一,经济发展迅速,金融业也日趋繁荣。

为了更好地支持当地企业和个人的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赣州市财园信贷通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二、目标和意义赣州市财园信贷通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便捷高效的信贷服务平台,为赣州市的各类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通过该方案的实施,可以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提升信贷服务质量,降低融资成本,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推动赣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主要内容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赣州市财园信贷通实施方案将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通过该平台,客户可以一站式查询各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和利率政策,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

2. 拓展信贷产品该方案将鼓励金融机构拓展信贷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融资需求。

针对小微企业、农民和个体户等特定群体,推出专门的信贷产品,灵活运用贴息贷款、无抵押贷款等方式,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可及性。

3. 加强风险控制赣州市财园信贷通实施方案将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监测和控制,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降低不良贷款率,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4.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该方案将推动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优化信贷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体验。

四、实施路径赣州市财园信贷通实施方案的实施路径包括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合作、技术支持等多方面。

政府将出台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该方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激励措施。

金融机构之间将加强合作,共同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优化信贷产品,提升服务水平。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金融科技领域的支持力度,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五、预期效果赣州市财园信贷通实施方案的实施将带来一系列积极的效果。

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工业园区

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工业园区

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工业园区企业融资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园信贷通”是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与银行合作,帮助试点工业园区企业申请获得1年期以内、5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的融资模式。

主要支持我省工业园区内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诚信良好,但抵押担保不够银行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省财政与工业园区按照1:1的比例向合作银行存入“财园信贷通”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以下简称“财政保证金”),合作银行承诺按不低于保证金的8倍安排贷款额度,向园区内企业提供贷款。

财政保证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做为下一年度财政保证金滚存使用。

第四条试点期间,“财园信贷通”贷款年度合作期(以下简称合作期)为一年一期。

从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和工业园区、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为时间点开始计算,顺时12个月为一个年度合作期。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工信委是“财园信贷通”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保证金的筹集和动态管理,协调工业园区和银行合作,对工业园区和银行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申请享受“财园信贷通”支持的贷款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2.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3.在工业园区内,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4.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第七条单个企业申请“财园信贷通”可获得一年期内500万元及以下贷款。

贷款利率遵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最高上浮上限不超过30%的幅度计取。

第三章申报流程第八条合作银行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符合基本条件并有融资意愿的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资信调查公示结论有效期为一年),根据资信调查结果,初步确定一年期拟贷款企业名单和信贷规模,并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申请财政保证金。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金融办,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融资担保机构: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10号)精神,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有力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8日关于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建设,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降费作用,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担保难、担保繁等问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机构布局更加合理。

总体形成“1+12+N”布局,即强力打造省融资担保集团为全国一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加快市、县融资担保资源整合,实现每个设区市及赣江新区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影响较大且注册资本规模在15亿元以上的市级次龙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做强省信用担保集团等N家具有行业特色、功能互补的大型担保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9•【字号】赣府厅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进一步扩大我省融资租赁行业规模,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措施:一、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一)明确发展目标。

将融资租赁业列为我省重点产业加快发展,使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融资租赁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2020年培育5家左右注册资本超5亿元、年业务量超10亿元,专业特色鲜明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

(省商务厅、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二)加快推进简政放权。

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三)理顺行业管理体制。

加强行业统筹管理,推动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

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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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复稿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暂行办法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 融资暂行办法(8月12日参考厅法规处意见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改稿;8月15日根据厅领导审核意见商省财政厅再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扩大出口,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是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与银行合作,帮助出口企业申请获得500万元及以下流动资金贷款或再融资500万元左右贸易融资贷款的融资模式,两项融资总量上限可达1000万元。

重点支持我省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诚信良好、有出口订单的中小微出口企业,优先支持有出口退税、有出口信用保单的中小微出口企业。

第三条省财政与工业园区按照11的比例向合作银行存入“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省财政补偿金”与“园区补偿金”),合作银行承诺按不低于补偿金的8倍安排贷款额度,向当地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贷款。

凡是有出口退税或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金额或出口保险赔付金额纳入优先补偿范围,承担贷款风险。

“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与“财园信贷通”贷款风险补偿金存入同一账户,但分子账户管理,各自按办法规定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分为流动资金贷款与贸易融资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当地“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合作银行根据出口企业的生产运行等方面情况,给予出口企业一年期、无抵押、无担保、5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人民币)贷款。

(二)贸易融资贷款是指当地“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合作银行根据出口企业的出口订单、出口退税额度、出口货物保单等出口贸易经营情况,给予出口企业无抵押、无担保、500万元以下左右的贸易(人民币或外币)贷款,贷款额与贷款时间根据企业出口货物回款周期确定,按照“一次授信、一年有效、随时申请、随时获得”原则放贷。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是“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补偿金的筹集和动态管理,协调工业园区和银行合作,对工业园区和银行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各市、县(区)工业园区“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贷款额度不受“财园信贷通”贷款额度限制。

第七条“财园信贷通”贷款与“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贷款重复获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一)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已经获得“财园信贷通”贷款的,不能申请“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但可以申请“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贷款。

单个企业“财园信贷通”贷款与“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同时申请“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贷款,也可以单独申请其中之一。

单个企业“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与“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贷款,单个企业原则上按照下列规定从一家合作银行获得,不能在多家银行重复获得(一)已获得“财园信贷通”贷款的企业,原则上“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贷款也须在“财园信贷通”贷款放款的合作银行办理,若该合作银行没有出口贸易融资资质,则可以选择其他银行;(二)已获得“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原则上“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贷款也须在“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放款的合作银行办理,若该合作银行没有出口贸易融资资质,则可以选择其他银行。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九条申请享受“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项目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年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 在江西省内注册、在江西省内生产、在江西省内交税的生产型中小微出口企业(不含贸易公司);3. 须是在省商务厅每年核定的出口企业名单内的企业;4.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5. 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6. 优先支持有出口退税、有出口信用保单的中小微出口企业。

第十条“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流动资金人民币贷款和贸易融资人民币贷款利率根据基准利率,按最高上浮不超过30的幅度计取;“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外币贷款利率根据同期限伦敦(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按最高上浮不超过500点计取。

第三章申请流程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园区内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园区外企业向当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园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商务部门牵头召集“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在协调会议上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后,由园区管委会将名单录入至江西财政网报平台。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将推荐企业名单报送至当地有意愿参加“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的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对推荐企业进行贷款审核,并根据进度在江西财政网报平台上进行录入。

第十三条有意愿参加的合作银行省级机构,在收集各市、县(区)银行分支机构合作意愿后,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交省财政补偿金的申请,并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预拨省财政补偿金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通过合作银行审核后,银行根据相关规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股东按照约定签订承担相应责任合同,同时银行与企业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合同内注明出口退税金额以及出口信用保险赔付金额纳入补偿范围,承担贷款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按贷款额的1交纳企业互助保证金,银行应在当日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确定市、县(区)内全资国有企业与合作银行签订园区补偿金质押合同,并将园区补偿金存入合作银行园区补偿金。

第十六条当省财政补偿金与园区补偿金总额不足50时,园区暂停受理企业申请,合作银行暂停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第四章贷后管理第十七条“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

合作银行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每月定期召集商务、工商、税务、银行等“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贷后管理监管会议。

园区管委会应每月二十日前将统计情况上报江西财政网报平台。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据此对园区管委会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企业应按照江西省财政企业网络快报系统管理要求,及时填报相关报表。

未按要求连续上报财务报表的企业,将不纳入“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贷款支持范围。

第五章补偿程序第二十条贷款期间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期满企业未偿还贷款,由银行下达补偿通知书,告知上述违约企业,并抄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以及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收到补偿通知书后,工业园区管委会先从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中抵扣补偿,然后按程序从出口退税账户中抵扣补偿,再从出口信用保单账户中抵扣补偿,仍有不足部分从补偿金账户中,按11比例扣除省财政以及园区补偿金。

(出口退税抵扣以及出口信用保单抵扣操作流程将另行制订)鉴于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理赔和出口退税的周期比较长,为保证“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工作正常运转,在抵扣出口保险保单账户时,尚未完成理赔手续的和暂未出口退税到账的,省财政以及园区补偿金按11比例垫付。

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处理理赔工作,保险公司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尽快将理赔款转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收到理赔款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补入省财政以及园区补偿金;如理赔款补齐补偿金垫付部分尚有剩余,合作银行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企业。

当地财税部门应当积极处理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将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转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收到出口退税资金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出口退税资金补入省财政以及园区补偿金;如出口退税资金补齐补偿金垫付部分尚有剩余,合作银行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企业。

第二十二条对园区企业单家银行出现第一笔补偿时,省财政补偿金与园区补偿金不足以覆盖单家银行补偿的,由省财政补偿金先行垫付,待追偿程序完成后,由省财政与当地财政(园区)进行补偿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园区内企业发生补偿后,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银行配合,在“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按合同约定,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和签订承担相应责任合同的股东个人资产)。

园区外企业发生补偿后,由当地商务部门牵头,银行配合,在“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按合同约定,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和签订承担相应责任合同的股东个人资产)。

从企业追回的清偿款,将按比例补足省财政和园区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和园区补偿金在责任期内承担有限责任,扣完为止。

第六章监督奖惩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合作银行的工作业绩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未按时归还贷款的,工业园区和合作银行应共同配合追回贷款。

省财政厅、商务厅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今后将不能获得我省财政、工商、税务、工信、人社、房管、国土资源等各主要经济职能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对“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运行管理较好,贷款放大倍数多且补偿发生少的工业园区,省财政厅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奖励;对由于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失职、失误造成贷款风险或财政补偿金损失的工业园区,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取消该园区以后一个年度内申请合作融资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对贷款放大倍数多且补偿发生少的合作银行,省财政厅将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奖励。

对于贷款放大倍数不够,或者补偿发生较多的合作银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取消该银行以后一个年度内申请合作融资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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