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批复稿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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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复稿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出

口企业”融资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 融资暂行办法(8月12日参考厅法规处意见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改稿;8月15日根据厅领导审核意见商省财政厅再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扩大出口,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是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与银行合作,帮助出口企业申请获得500万元及以下流动资金贷款或再融资500万元左右贸易融资贷款的融资模式,两项融资总量上限可达1000万元。

重点支持我省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诚信良好、有出口订单的中小微出口企业,优先支持有出口退税、有出口信用保单的中小微出口企业。

第三条省财政与工业园区按照11的比例向合作银行存入“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省财政补偿金”与“园区补偿金”),合作银行承诺按不低于补偿金的8倍安排贷款额度,向当地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贷款。

凡是有出口退税或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金额或出口保险赔付金额纳入优先补偿范围,承担贷款风险。

“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与“财园信贷通”贷款风险补偿金存入同一账户,但分子账户管理,各自按办法规定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分为流动资金贷款与贸易融资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当地“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合作银行根据出口企业的生产运行等方面情况,给予出口企业一年期、无抵押、无担保、5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人民币)贷款。

(二)贸易融资贷款是指当地“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合作银行根据出口企业的出口订单、出口退税额度、出口货物保单等出口贸易经营情况,给予出口企业无抵押、无担保、500万元以下左右的贸易(人民币或外币)贷款,贷款额与贷款时间根据企业出口货物回款周期确定,按照“一次授信、一年有效、随时申请、随时获得”原则放贷。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是“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补偿金的筹集和动态管理,协调工业园区和银行合作,对工业园区和银行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各市、县(区)工业园区“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

贷款额度不受“财园信贷通”贷款额度限制。

第七条“财园信贷通”贷款与“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贷款重复获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一)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已经获得“财园信贷通”贷款的,不能申请“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但可以申请“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贷款。

单个企业“财园信贷通”贷款与“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同时申请“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贷款,也可以单独申请其中之一。

单个企业“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与“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贷款,单个企业原则上按照下列规定从一家合作银行获得,不能在多家银行重复获得(一)已获得“财园信贷通”贷款的企业,原则上“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贷款也须在“财园信贷通”贷款放款的合作银行办理,若该合作银行没有出口贸易融资资质,则可以选择其他银行;(二)已获得“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原则上“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贷款也须在“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放款的合作银行办理,若该合作银行没有出口贸易融资资质,则可以选择其

他银行。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九条申请享受“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项目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年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 在江西省内注册、在江西省内生产、在江西省内交税的生产型中小微出口企业(不含贸易公司);3. 须是在省商务厅每年核定的出口企业名单内的企业;4.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

5. 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

6. 优先支持有出口退税、有出口信用保单的中小微出口企业。

第十条“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流动资金人民币贷款和贸易融资人民币贷款利率根据基准利率,按最高上浮不超过30的幅度计取;“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贸易融资外币贷款利率根据同期限伦敦(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按最高上浮不超过500点计取。

第三章申请流程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园区内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园区外企业向当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园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商务部门牵头召集“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在协调会议上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后,由园区管委会将名单录入至江西

财政网报平台。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将推荐企业名单报送至当地有意愿参加“财园信贷通出口企业”融资的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对推荐企业进行贷款审核,并根据进度在江西财政网报平台上进行录入。

第十三条有意愿参加的合作银行省级机构,在收集各市、县(区)银行分支机构合作意愿后,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交省财政补偿金的申请,并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预拨省财政补偿金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通过合作银行审核后,银行根据相关规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股东按照约定签订承担相应责任合同,同时银行与企业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合同内注明出口退税金额以及出口信用保险赔付金额纳入补偿范围,承担贷款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按贷款额的1交纳企业互助保证金,银行应在当日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确定市、县(区)内全资国有企业与合作银行签订园区补偿金质押合同,并将园区补偿金存入合作银行园区补偿金。

第十六条当省财政补偿金与园区补偿金总额不足50时,园区暂停受理企业申请,合作银行暂停办理新的贷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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