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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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根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一步改善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认真学习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积极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切实做好农业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国家粮食安全生产。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信贷投向的监测指导,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正确的信贷投向。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新突破。

探索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宣传普及一批有特色、有效果的创新金融产品。

着力推动基于订单农业的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健全订单农业信贷抵押担保机制。

探索以农村改革试验区为平台,研究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有效途径和商业可持续模式。

认真总结完善吉林土地收益转让保证贷款模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试点。

积极推动农村支付结算、信用体系等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

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三)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 103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严格把握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完善“名单制”管理。

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

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

“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

各银行应审慎合理测算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报牵头行汇总形成一致性意见,并按季上报监管机构。

(四)坚持退出分类制度。

各银行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

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均含这两类),加强对两类融资平台的统一监测和分类管理。

“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2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化解工作。

为深化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缓释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监控,及时化解到期风险(一)逐户按月统计到期贷款。

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建立融资平台(包含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平台,下同)贷款今年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逐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等,按季报送银监会。

(二)落实到期贷款偿还方案。

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在全面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

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按融资平台名录负责测算和还款方案制定工作,将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三)加强到期贷款风险分析监测。

各银行、各银监局要根据专项统计结果和银企共同制定的还款方案,密切跟踪融资平台运营状况和到期贷款的还款进度。

对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可能造成还款违约和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要及早采取处置措施,并专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置,切实缓释存量风险(四)对于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五)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到期贷款本息。

(六)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银监会12号文

银监会12号文

银监会1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我司目前开展的政府平台业务有指导意义的条文如下:一、对财产权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1、指导意见第17条项下的“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2、说明第3条项下的“对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允许新增贷款,但是必须纳入监管类管理。

”上述条文表明,金融机构只能针对监管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

目前,已有一批之前调整为退出类的平台,由于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已被调回监管类。

实际操作中,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余额中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则该平台极有可能被重新调回监管类管理。

公司目前对该类平台不准入。

2、如果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但是银行借款余额中没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

公司对于该类平台一事一议。

3、作为基础资产和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不得为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

4、拆迁安置房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房等公益性项目。

5、对于压缩类的平台,该平台的后续融资能力未来将受到限制,可能对未来的还款能力造成影响。

二、对信托贷款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1、指导意见第18条: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

“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2•【文号】银监办发[2010]244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我会年初工作安排和会领导的指示精神,银监会于7月27日-28日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查甄别工作的座谈会。

现将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当前,我国平台贷款高增势头有所缓解,但整体代偿性风险仍然较大。

上半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要求,开展了平台贷款自查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也出现了不平衡的问题,如各机构在整改工作中的进度和力度差异较大,对平台贷款的认定标准等认识不一,详细分类的基础数据统计不足等。

因此,本次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核清平台贷款的详细数据,逐户建立台账,进而对不同类别的平台贷款进行定性甄别、分类处置,以有效缓释和化解平台贷款风险。

二、工作步骤第一,分解数据。

2010年7月底之前,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将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分解到各银监局。

各银监局再将有关数据分解到各机构的地区分支机构,组织各地区分支机构按照要求逐户建立台账,落实整改保全措施。

对存在异地贷款的机构,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由机构总部协调到当地分支机构代为统计;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协调当地银监局代为统计。

第二,四方对账。

2010年8月15日之前,各法人机构应分别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各地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就当地平台贷款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避免空白或重复统计,做到账账一致、账实一致、账表一致。

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第一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法规(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部委联合行文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三)发改委发布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 004〕1134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四)银监会发布2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 09〕155号)2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2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 10〕244号)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2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3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31、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32、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33、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16号)3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 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3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 13〕8号)3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 013〕175号)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 014〕39号)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 40号)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45、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 88号)4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47、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 014〕351号)4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六)其他部门发布4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的50、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52、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5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5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56、《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57、《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5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5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60、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61、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二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二)国务院发布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 010〕120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10、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1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1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 0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三)部委联合行文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16、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1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19、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20、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2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2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2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四)发改委发布26、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 724号)(五)财政部发布29、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30、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 6号)31、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 12号)3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14〕156号)3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 014〕214号》35、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36、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37、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15〕27号)38、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39、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六)住建部发布40、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42、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31•【文号】银监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保理融资业务发展较快,其中卖方单保理增长尤为迅速,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

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银行保理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银行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中的至少一项服务。

二、银行保理融资是指在保理业务基础上开展的以卖方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其中,卖方双保理融资是指在买方保理机构承担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风险的前提下,由银行为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包括出口双保理和国内销售双保理。

卖方单保理融资是指没有买方保理机构参与,由一家银行独立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服务,包括出口单保理、国内销售单保理等。

三、银行应结合本行经营战略对保理融资业务清晰定位,并根据保理融资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相匹配的组织架构。

保理融资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建立完整独立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

四、银行应对各类保理融资业务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

定期评估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保持保理业务的稳健运行。

10号文解读

10号文解读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文解读一、总体思路上,延续了银监发【2012】12号文总量控制、降旧控新的原则,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但是首次提出“隔离风险、明晰职责”的监管思路,可见实质风险分析和管控会是今年监管的重点,旨在遏制银行大举参与城镇化进程,与地方政府利益捆绑的势头。

二、“名单制”管理方面,再次强调了要严格把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新设融资平台要纳入名单制管理,并重申各银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自从实现名单制管理制度后,部分地方政府通过新设融资平台但未纳入名单、或者融资平台下设子公司,然后由融资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方式,变相绕开相关监管要求。

可见监管层对此行为有所察觉,结合今年的总体思路,银行在提供融资时,即使该融资主体未进入名单,银行依然需要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融资平台的定义。

三、新增贷款要求方面,基本上是对银监发【2012】12号文、463号文和162号文的整合梳理,但是提出了原则,即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融资需求。

在具体操作上,融资平台(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类)新发放贷款款,首先需要满足六个前提条件。

在此前提下,“仍按平台类”新发放贷款,还要满足五个投向要求,包括公路法下的收费公路项目、国务院审核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162号文下的土储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进度60%以上且现金流全覆盖的项目;而对于退出类平台,则各银行不得向其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结合银监办发(2010)191号关于保障性住房新增贷款的五个要求,保障性住房项目面临较为严格的放贷条件,而其他省级以下融资平台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之类的,将面临较为严苛的放贷条件。

再结合银监办发【2013】71号文关于要重点压缩县及县以下平台贷款的具体要求,县级及以下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渠道几乎被完全封堵。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作为中国特殊的财政和政府融资体制下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伴随中国经济特别是基础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历了2000年前的蹒跚起步阶段、2009年前的缓慢上升阶段、2009年开始的迅猛增长阶段、2013年进入的调整发展阶段,最终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后不可避免的迎来了淡出转型阶段。

编者梳理了近年来相关的政策文件,供读者参考。

说明: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4年12月10日;2、限于水平,疏漏难免,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3、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4、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谢谢!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答记者问、解读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二、部委联合行文: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三、发改委发布: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四、银监会发布: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91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银监办发〔2011〕19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关(银监发〔2012〕12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5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1、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 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3、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4、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实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六、其他部门: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待明确文号或出处的发文:1、《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2、《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深化整改缓释风险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金司《关于实行全面加强企业债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8、《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9、《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融资统计表(截至2014.9.30)》来源:高杉LEGAL。

非标业务法律法规清单

非标业务法律法规清单

“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4-28)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3-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2-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8-2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1-27)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6-16)综合性法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5)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 9)25号】(2009-9-3)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3-1)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3-25)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2006-5-2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1-18)《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2005)房地产领域法律法规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20 10-11-12)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2010-2-11)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20 09-5-25)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 9)84号】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 65号】(2008-10-28)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 6-3-1)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3-1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6-7-22)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8-30)股权投资领域法律法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6-25)证券、债券领域法律法规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6-27)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2-2)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8-18)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12-10)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5-8-18)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16)银信合作领域法律法规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2013-3-25)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2011-1-1 3)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2009-12-1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12-10)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10-8-5)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008-12-4)信贷、理财领域法律法规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12-23)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2009-1-10)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3-12)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2007-7-19)地方融资平台法律法规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 013)10号】(2013-4-9)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规违法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2-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010-6-10)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010-7-30)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想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4-14)相关机构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0 7-7-3)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7-18)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6-7)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2010-3-19)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8-7)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7-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12-28)信托业务会计处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2005-1-5)“一法两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上述规则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

王广庆 平台公司如何应对城镇化的融资盛宴

王广庆 平台公司如何应对城镇化的融资盛宴

平台公司如何应对城镇化的融资盛宴王广庆尽管这一轮的城镇化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城市化,但以政府为主导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不可避免,这给资本市场留下巨大的想象空间。

现在的问题是,注定要继续担当城市基建投资主角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将如何找到新的生存方式?城镇化融资盛宴已经发酵从今年年初开始,银行已经敏锐地捕捉到了城镇化可能带来的巨大机遇。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陈元此前明确表示,今年国开行一半以上的新增贷款将投向城镇化及配套建设,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融资支持。

交通银行董事长胡怀邦亦表示,要创新金融服务和融资产品,支持城镇化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称,今年的贷款增速将保持平稳,但一定会增加与城镇化相关的贷款投放。

目前建行已研究制订服务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支持城镇化建设。

不少银行也抢先与地方政府签署了有关城镇化贷款的意向协议。

其中农业银行的举动最为积极,先是承诺未来5年内为湖北省城镇化建设提供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意向性信用额度;此后又与广东省政府签署《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合作协议》,在“十二五”期间为广东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1000亿元意向性信用额度。

平台公司依旧步履维艰无论银行以何种方式支持城镇化,被带上“紧箍咒”的地方融资平台,日子依然不会好过。

今年以来,政府对平台贷的监管没有丝毫放松。

3月25日,中国银监会下发2013年第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尤其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业务实行了规范化管理,在平台贷被严格控制之后,仍然有大量的平台公司可以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从银行融到资金。

而一旦影子银行的通道被堵,平台公司只能更多地依赖债券市场。

但2012年底颁发的“463号文”(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去年末颁布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以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

这亦影响到了发改委对于城投债项目的审批进程。

商业银行授信政策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政策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政策指引一、政策背景(一)外部经济形势20**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仍然较多,“三期叠加”的特征没有改变,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边际效用有所递减,经济增长下行压力、结构调整压力明显,一些行业产能过剩严重,风险蔓延加剧,存在从小微企业向大中型企业蔓延、从产能过剩行业向上下游行业蔓延、从风险集中显现地区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

为积极应对压力,目前确立经济工作的总基调为“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不仅要使经济保持平稳发展,更要在调结构、转方式、抓改革上取得新突破。

为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银行传统业务盈利空间被持续挤压。

(二)20**年授信业务总体思路20**年是流程银行全面推进,也是全面建设“三好”银行开局之年,全行要积极应对复杂的外部经济形势,充分发挥地方法人银行优势,紧扣“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市民、服务地方经济”的市场定位,落实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继续“区别对待、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实行稳健的授信政策。

20**年,我行信贷投放总体规划是总量增长20亿元,实现总规模达到86亿元。

资产结构方面:(1)公司业务净增量约为15亿元,规模达到48亿元(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类贷款426户,余额331256万元,比年初增加64户,增加110730万元)。

在确保完成监管部门小微企业考核指标后,将剩余额度切分给大、中型企业,在行业分布上净增量优先满足涉农行业发展后,再分配至其他行业。

其中,涉农贷款:各支行仍需继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保持增速不低于全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实现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加,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

同时积极做好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服务。

小微企业贷款:今年银监会在“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基础上,增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目标。

城投债

城投债

城投债城投债定义:是根据发行主体来界定的,涵盖了大部分企业债和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发行的。

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

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

城投债发展背景:1992年起源于上海,是当时的中央政府为支持上海浦东新区建设而批准发行的债券,共计5亿元。

自上海浦东建设债券发行,城投债一路走来已有20余年。

这20多年来,城投债规模从小到大见证了中国的快速发展历程,已在中国债券市场上占据了很重要的一环。

但与此同时,随着城投债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其潜在风险也在不断积累,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城投债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对其发展方向献言建策。

发展过程:(一)起步阶段(1999-2004年)这一阶段,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仍属于起步阶段,债券品种有限,且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仍限定于中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级企业,因而城投债券的发行规模一直很小,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1999-2004年城投类企业债券仅发行8支,合计156亿元。

(二)逐步发展阶段(2005-2008年)2005年,国家发改委启动地方企业债券发行,作为地方政府全资控股国有企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同时,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发行的重启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提供了新的债券品种。

受益于债券市场的扩容,城投债券逐步开始快速发展。

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05-2008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分别发行债券17支、29支、54支和49支,发行规模分别为242亿元、351.50亿元、664.50亿元和740亿元。

(三)爆发增长阶段(2009年)2008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企业债审批环节由先前先核定规模再核准发行的两重审批简化为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取消总额限制,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的空间在政策上得到很大拓展。

2-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2-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

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三)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一)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

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

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

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

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泛滥的“金控集团”|未来五年最大的风险?

泛滥的“金控集团”|未来五年最大的风险?

泛滥的“金控集团”|未来五年最大的风险?1、“金控”之惑,央企国企民企竞相争夺牌照从大型央企、金融机构、民企、互联网公司到地方政府,近年来,各类主体对“金控”趋之若鹜,有诱惑,亦有风险,且其潜在风险已进入官方视野。

不过,在官方提及须待关注的众多金融风险点中,金融控股公司潜在的风险仍是未知数,也因为未知,所以对于我们而言,未来也更具探寻空间。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牌照已然成为企业眼中的香饽饽,涉足金融行业成大型产业集团标配。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约有13家国有产业集团和25家民营产业集团涉足银行、证券、保险等核心金融领域,涉足融资租赁、P2P、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等领域的公司更是数不胜数。

“经济新常态下,传统实体企业又累又不挣钱,在舆论影响下觉得金融钱好赚,就一窝蜂的扎进去。

”1月4日,望华资本创始人戚克栴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也有产业公司希望通过资本运作,实现金融与产业的协同发展。

”衍生而来,鉴于金融牌照审批趋严,金融牌照套利成为一个十分赚钱的热门生意,早一批金融牌照掮客赚得盆满钵满。

2017年12月底新力金融公告称拟23。

79亿元收购拥有支付牌照的海科融通100%股份,进一步刺激了市场对牌照的渴求。

“一个公募基金销售牌照可以炒到3000万,一张支付全牌照价格更是在10个亿以上,更不用说保险、证券、银行等牌照了,几十亿起步,有钱也买不到。

”1月5日,北京地区某私募基金经理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2、泛金控模式起源与发展纵观全球金融发展史,各国金融业都经历了从分业到混业的过渡,中国莫不如是。

在过去近20年中,伴随着国企改革、金融管制放松,金融领域全牌照混业经营是一大趋势,金融控股集团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市场主体。

金控的“崛起”最早可追溯至本世纪初,作为金融改革的一部分,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中国平安集团作为金控试点。

此后若干年,试点成效逐步显现,各类金控集团亦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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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把握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完善“名单制”管理。

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

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
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

“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

各银行应审慎合理测算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报牵头行汇总形成一致性意见,并按季上报监管机构。

(四)坚持退出分类制度。

各银行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

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均含这两类),加强对两类融资平台的统一监测和分类管理。

“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管理。

二、化解到期
(五)制订到期还款方案。

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与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并于5月30日前报各银监局和各银行总行。

(六)密切监测到期贷款风险。

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共同对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逐笔建立统计监测制度,逐月统计到期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

各银监局要汇总辖内融资平台贷款偿还情况,按季进行风险分析。

对于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未能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或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各银行要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避免出现重大违约事件。

三、控制总量
(七)控制平台贷款总量。

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总量控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

四、优化结构
(八)实施平台层级差异化管理。

新增贷款应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确保其贷款占本行全部平台贷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贷款清收力度。

五、严控新增
(九)严格新发放平台贷款条件。

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必须满足六个前提条件: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且存量贷款已
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21世纪》
2013年4月10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10号文),除了重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要“控制总量”外,文件明确提出“隔离风险”的监管思路-——“要求监管部门和各家银行均要建立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


此前的3月12日,这份文件曾以讨论稿形式内部征求意见,并首次提出,金融机构应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

与讨论稿一致的是,正式文件认为银行平台贷“降旧控新”的重点在于审批权力的上收。

10号文要求各银行强化贷款审批制度,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和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为9.3万亿,两年只增长2%,总量规模得到了控制。

随着各家上市银行年报数据披露,这一观点得到印证。

其中,交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占比8.49%,同比下降了2.15%;中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3982亿,同比减少23亿元,下降0.54%;招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904.56亿元,同比减少237.27亿元,降幅达20.78%。

但在平台贷款严格控制新增的大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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