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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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来凤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现有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镇规划的情况下,依照本办法法与湖北来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新入园企业必须在开工前签订入园协议。

第二章入园规则

第三条入园条件

(一) 入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独立建厂土地规模不低于20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每亩,或者税收贡献不低于8万元每亩;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投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分期供应土地。

(二) 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验收要求,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入驻桂花树工业园的项目不得使用燃煤锅炉,生产过程中不得排放有明显刺激性气味的废气、废水和废物,露天作业不得有明显的粉尘排放;不得储藏或生产易燃易爆危化品,不得有10千克以上的压力锅炉或其他高压容器。

第四条入园程序

(一)投资方向管委会提出书面入园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入园申请书;

2、招商投资合同或者县委、县政府有关企业落户园区的决定文件;

3、投资人资质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银行资信证明;

6、其他相关资料。

(二)管委会根据投资方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按照入园条件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及时签订入园合同。

第三章入园企业常规管理

第五条规划建设管理

(一)入园企业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园区布局规划,由管委会出具书面初步选址意见后,报规划部门进入规划设计和评审程序,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因生产经营需要改变规划的,必须事先经管委会同意后,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入园企业必须按照投资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对个别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项目,经管委会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条生产经营管理

(一)入园企业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事故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的调查处理。

(二)入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证污染物的排放达标。

(三)入园企业应当执行劳动法规和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和工程款。

(四)入园企业必须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等市政管理规定,全面及时正确履行相关义务,对违规行为承担所有责任。

第七条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

(一) 企业凭入园协议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并按收费标准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租赁价格按照一楼6元/月/㎡,二、三楼5元/月/㎡,四楼及以上4元/月/㎡执行。属于“一事一议”项目须经县政府同意方可另行协商租赁价。

(二) 租赁用面积在5000㎡及以下由管委会批准,5000㎡以上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管理

(一) 入园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非工业项目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格;工业项目不得低于国有工业土地最低出让价格;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进的重大战略性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确定

土地价格,其中工业项目可以按照工业土地最低出让价格的70%执行。租赁园区土地入驻园区的企业,土地租赁价格按5000元/年/亩执行,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二)入园企业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土地以及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法定程序许可,不得利用工业土地从事非工业地产开发。

(三) 入园企业以工业土地最低出让价格(以实际结算价格为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土地(包括政府回购)时其转让价款按照实际取得价款加上国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地上附着物按照不高于评估价格执行,并依法承担相关税费。

第四章无绩效退出(转型)机制

第九条强制退出规定

入园企业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或者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管委会应当启动无绩效退出机制依法强制收回企业闲置土地,并报国土资源部门按法定程序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第十条协议转型规定

入园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管委会应当启动无绩效协议转型机制,与企业签订无绩效转型协议,约定企业以转让、租赁、转产、股份合作等方式限

期转型。

(一) 超过投资合同约定投产期1年以上未投产(包括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

(二) 企业项目建成后2年未投产,或投产后停产2年以上(包括连续24个月主营业务主要税种税收为零)的。

(三) 拖欠标准化厂房或者土地租金1年以上的。

(四)由于受到市场萎缩或原料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原项目继续实施确实存在困难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经期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十一条无绩效退出(转型)工作机制。

(一) 成立来凤县园区企业无绩效退出(转型)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法院、工商、质监、安监、环保、国土、规划、商务、经信、财政、税务及翔风镇、绿水镇、三胡乡等单位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成员单位安排工作人员组建工作专班。

(二) 入园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管委会应及时与企业进行约谈,并形成无绩效退出书面约谈纪要,由县无绩效退出(转型)领导小组作出强制退出决定,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执行的,工商、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证照,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筑物进行依法处置,招商部门依法终止投资合同,财政、税收部门清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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