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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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
第三条: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 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 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3、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的占有 率超过50﹪。(草案)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 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 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 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 调查。
被禁止
但是,“度”的判断标准由于不同行业的市场 竞争程度不同,无法简单的用单一的市场占有率来 判断, 因此在 我国的 《反垄 断法 》 中没有 对这个 “度”做明确的规定,而是采用提起申报标准的方 法,让符合申报标准的企业提起申报,然后由《反 垄断法》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四、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 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 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 施集中”。 申报标准具有双刃性,定得过低,企业集中 动辄就要申报,不利于企业集中产生规模效益, 也会加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负担和成本;而申报 标准定的过高,又不利于防止因过度集中形成垄 断。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 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集中基本类型
1、横向集中 :是指“生产产品或销售产品或 提供服务的行业内,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企业间 的联合” . 2、纵向集中 :是指“产品制造商和经销商之 间的联合” . 3、混合集中 :是指处于不同的、互不关联的 市场上的企业之间的集中。
三、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原因
(一)问题的提出
《反垄断 法》规制 的对象 滥用垄断 地位的行 为
五、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 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 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 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 第二十九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 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2、消极因素
☆竞争对手之间的集中会永久地消灭原
有竞争者间的竞争,易形成结构性垄断 。 ☆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经营者间的协调 行为。 ☆经营者集中会为新经营者进入市场设 置壁垒,抬高进入市场的门槛,减少潜在 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妨碍竞争功 能的发挥。
(三)经营者集中的“度”
利大于弊 被允许
பைடு நூலகம்
弊大于利
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的区别
• 第一,从审查依据和基础来看,反垄断审查的主 要依据是反垄断法,而安全审查往往取决于一国 不断变化的对外国投资的政策态度及国家之间的 关系。 • 第二,从规制的行为来讲,前者规制的是危及本 国相关产业的竞争秩序,有可能导致垄断问题产 生的外资并购和经营者集中行为。而后者则主要 控制的是对国防、能源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相 关敏感行业中的企业的并购和控制行为 . • 第三,从保护的利益来讲,前者保护的是一种健 康良好的竞争秩序,而后者关注的往往是国家的 经济安全。
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适用除 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抗辩事由:
• • • • • • 第一,中小规模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第二,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避免某些情况下的企业破产。 第四,提高经济效率。 第五,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六,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
六、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 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 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损害竞争、 不正当的形 成、强化垄 断地位
经营者集 中(包括 卡特尔)
处于垄断 状态
为何规制垄 断状态?
(二)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1、积极因素 ☆ 经营者集中促进了经营者规模的发展,有利于实现 规模经济效益,提高经营者的个体竞争力,从而增进 整个市场的竞争活力。 ☆ 经营者集中使生产要素得到重新配置,能够实现资 ☆ 源的优化组合,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实现了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均衡。 ☆经营者集中有利于经营者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 经营者集中在某种程度上符合现代新产业(技术密 集型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 经营者集中可以缓解企业破产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经 营 者 集 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 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公司法:吸收合并、新设合 并); (2)经营者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 经营者的控制权(草案:有表决权的股 份);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 性影响.
(二)申报的主体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第七条: 经营者合并的,由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共同向国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 经营者的控制权的,由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向国务 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由取 得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