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埋银与中国古代生命权侵害赔偿制度(一)
命价银制度与烧埋银制度的区别
者的观点。《元典章》中记载的不征烧埋银的情形一为亲属、主奴隶属 维系的,杀人治罪即由于宗教心理和习俗规制的遵守惯性而被排斥。
关系;二是没有苦主;三是射杀有罪之人;第四种是无银可征。第四种 另一层面上,传统习惯源于生存环境的影响,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是生
情形中,虽然不征烧埋银,但是为了让死者及时得到安葬由官府代为 活在生态环境更为恶劣的西藏高原的部落维持部落生存所必需的。
关立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中“烧饭”习俗自古代辽金起即有 在《元典章》卷四十三中专章规定了烧埋银制度,该章共引了十条有
记载,是萨满教在丧葬仪式中的反映。据记载“,死者埋之,而无棺椁。 关烧埋银的案例,除该章之外,烧埋银制度的规定亦大量散见于元代
贵者,生焚所宠奴婢,所乘鞍马,以殉之。所有饮食之物尽焚之,谓之 相关立法规定中。由此,从立法现象的出现范围分析,烧埋银制度与
命价银制度有着较大的区别,现有的对烧埋银的定义有待商榷。
与蒙古族早期的丧葬方式有关,据此推证,烧埋银立法来源于古代蒙
一、命价银制度与烧埋银制度产生的原因不同
古族的宗教信仰和丧葬习俗。经过文化习俗和仪轨变迁“,烧埋”在元
以具有典型命价银制度立法模式的藏族聚居地区为例,原始宗 朝兴盛时期已不再仅指称萨满教的丧葬习俗。
是金钱的赔偿”[1]4,由此达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藏族聚居区 制度的立法符合烧埋银渊源的习俗惯制。第二种立法模式中则由于
及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均对其有明确立法规定。与命价银制度相似 没有苦主,即无人负责烧埋仪轨,自然免征烧埋银。而对有罪人的射
的烧埋银制度最早规定于元代立法中,学界普遍认为其是指在杀人、 杀是一种对有罪者的私人处罚,符合杀人者死的法律规定,亦无须由
丧葬仪式之一。另依据蒙古族牧民早期主要丧葬形式的记载[3],火葬 一制度的移植或沿袭。
中国少数民族的赔命价
中国少数民族的“赔命价”习惯法及其启示张群张松出处:《法律史论集》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一、赔命价的产生赔命价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人命赔偿。
指的是杀人者按照被害者的身份和价格,支付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作为补偿。
而被害人家属放弃复仇。
从此两不相欠,和平共处。
按照文化人类学家的观点,赔命价是人类社会从对复仇的公开支持走向否定的标志,也是人类社会“人物不分”阶段的产物。
它的产生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人类社会还处于物质非常匮乏的时期。
因而物质对当时的人们来说,和人命一般贵重。
二是已经出现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赔命价成为可能。
三是当时的人类对本身价值的意识还处于比较低的层次,人和物还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四是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混乱,也造成很大的物质浪费和人们之间更深的仇恨。
五是社会发展产生国家机器,统治阶级需要一个和平的手段,来解决人命纠纷,减少仇杀,维护社会稳定。
所以,命价银虽然一产生就成为有钱有地位者杀人逃脱偿命的护身符,但相比如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也有着其积极的进步意义:减少了仇杀,避免世代怨怨相报,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经济。
但是,赔命价不是对死刑的否定,而是对复仇的否定。
因此,赔命价并不排斥死刑。
它的适用与否和身份的高低、犯罪的恶性有很大关系。
比如,有的民族限于杀死平民,杀死贵族必须偿命,有的民族限于过失杀人,故意杀人者仍要偿命。
而且命价一般都很贵,凶手个人是承担不起的,多由凶手家族共同分担,同样,赔命价的所有权也属于家族共有,被害者家属只能得到其中的一部分,而且,还要拿出一部分为死者做丧事。
这都是由当时具体社会形态所决定的。
后来,还要向统治阶级交纳一部分,这就是后来的罚金。
下文的叙述也将证明这一点。
后来随着人的价值得到进一步重视,法律规定故意杀人者必须偿命,但过失杀人者仍然可以通过赔偿方式免于死刑。
在民间,复仇习惯则长期存在,用金钱处理命案的做法也一直存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私了”。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 总分:88.00 ,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 总题数:25,分数:25.00)1. 中国历史上首次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的是( ) 。
A. 宋朝B. 元朝√C. 明朝D. 清朝元朝是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 或称“婚嫁礼书” ) ,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
2. 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 ) 。
A. 损害赔偿金√B. 罚金C. 罚款D. 违约金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损害赔偿。
3. ( ) 作为元朝建立以前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以其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而著称,对元朝的立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A. 《至元新格》B. 《大元通制》C. 《元典章》D. 《大札撒》√《大札撒》作为元朝建立以前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以其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而著称,对元朝的立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4. 明朝的“受赃”一卷设于( ) 。
A. 《工律》B. 《户律》C. 《刑律》√D. 《礼律》《大明律》共有七篇,30卷,460条。
其中《刑律》11 卷,包括“受赃”一卷。
5. 明朝直属皇帝的刑事特别法庭是( ) 。
A. 南镇抚司B. 北镇抚司√C. 东厂D. 内行厂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明成祖夺取皇位后,除派遣锦衣卫军士负责政治性案件、重大案件的侦缉外,又增设“北镇抚司”,简称“北司”,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北镇抚司正式成为直属皇帝的刑事特别法庭。
6. 首创六部分篇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
A. 《唐六典》B. 《宋刑统》C. 《大明律》√D. 《大清律例》《大明律》以“名例律”为统率,以吏、户、礼、兵、刑、工六篇为分则,首创了六部分篇的新体例,该体例为清朝沿用。
7. 明朝的考课之法中,对在京官员的考核的法律称为( ) 。
A. 外察法B. 三互法C. 考满法D. 京察法√本题中,三互法是汉朝规定官员任官回避制度的法律。
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古代,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体现了一种以人为本、注重和谐的理念。
本文将从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的历史渊源、具体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的历史渊源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源于我国古代的礼制观念。
在古代,礼制观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注重道德教化。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逐渐形成。
1.西周时期的礼制观念西周时期,礼制观念已经初步形成。
在《周礼》中,就有关于赔偿的规定:“凡人相斗,必先论财,财不足,论刑。
”这表明在西周时期,赔偿已经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
同时,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礼制观念中的道德教化作用。
2.春秋战国时期的礼法并用春秋战国时期,礼法并用成为社会的主要特点。
在这个时期,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例如,《左传》中记载了大量的赔偿案例,如郑国大夫子产因赔偿而被免罪等。
3.秦汉时期的赔偿制度秦汉时期,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汉律》中,对赔偿的规定更加详细,如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赔偿都有明确规定。
这一时期的赔偿制度为后来的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奠定了基础。
三、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的内容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赔偿原则赔偿原则是指赔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古代,赔偿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理、自愿、合法等。
2.赔偿范围赔偿范围是指赔偿应当涉及的事项。
在我国古代,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
3.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是指赔偿的具体数额。
在我国古代,赔偿标准主要依据财产状况、伤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4.赔偿程序赔偿程序是指赔偿的具体流程。
在我国古代,赔偿程序主要包括:调解、诉讼等。
四、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的实施效果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在古代社会起到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社会秩序赔偿先民后刑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元朝时期的烧埋银制度是史上最先创建的民事赔偿法!
元朝时期的烧埋银制度是史上最先创建的民事赔偿法!元朝的先进性,在各方面都有体现,科技军事经济文化的许多成果,已经广为人知。
但是在法律上的先进,却还不为人知。
在网络上,经常看到一些不明元朝真相的人,做义愤填膺状诉苦,说到元代 ... 的命运如何如何悲惨,如“杀死一个 ... ,只要缴一头毛驴的价钱就可以了”,“ ... 的命不值钱”,“蒙古人可以殴死 ... 而不偿命”,他们的理由是《元史》卷一○五《刑法志》的这一条记载:“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 ... 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事实上,这都是明儒长期以来妖魔化元朝所造成的结果和当今明粉不细细研究历史,说话不经过大脑思考的结果。
元朝的烧埋银制度,其实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犯罪被害赔偿法律制度。
中国封建朝代历史上,一向缺少对犯罪被害人家属的法律保护。
皇帝和官员关心的是犯罪的惩治和教化的实行。
翻翻二十四史刑法志里,基本上每一页少不了的都是对犯罪分子的宽恕和人道,监狱环境好坏,用刑轻重,无不在汉唐等明主的考虑之中。
每逢新皇即位,免不了大赦天下,有时连死囚都能保命。
然而就是没有几个人关心被害人家属的状况。
而元朝的烧埋银制度背后的法律规定是杀人者死(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 ... 者,断罚出征),但仍应于家属征烧埋银50两给苦主。
即要向犯罪者家属征收50两银子给受害人的家属作为丧葬费。
试想,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元朝蒙古人谁能肆无忌惮杀 ... ?五十两银子可不是个小数目。
烧埋银的征收完全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元朝法律还保证受害人家属对烧埋银完整的所有权。
苦主是惟一的受益者。
官府不能有任何染指。
这对于人民来说是很好的保障!反观汉朝唐朝宋朝,经常有达官显贵豪强地主仗势杀人,连钱都不赔的事件,这对下层百姓是福是祸呢?再看西方早期法律史上,罗马法规定杀人则处死刑,没有再对被害人家属予以任何形式赔偿的规定,赔偿限于一般损害。
日耳曼法规定,杀人者要交和平金给国家或领主,纳赎罪金给被害者家属。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试题预测(强化练习)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试题预测(强化练习)1、填空题对于杀人罪,元代法律一般规定向罪犯家属征O给苦主(受害人家属),这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
正确答案:“烧埋银”2、多选宋朝重典治盗贼,立的专门法有OA.重法地法(江南博哥)B.盗贼重法C.折杖法D.酒法正确答案:A,B3、单选以下对周礼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OA."亲亲"、"君君"B."亲亲"、"尊尊"C."亲君"、"君尊"D."君君"、"尊尊"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
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卜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4、名词解释事例正确答案: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
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以后处理该类事务的指导原则。
其在清代占重要的法律地位。
5、名词解释“井冈山土地法”正确答案:是1928年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颁行的土地法规。
其规定,以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土地。
基本上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但由于缺乏经验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规定没收一切土地,禁止土地买卖,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等。
论元朝烧埋银的起源 元代首创的“死亡赔偿金”
论元朝烧埋银的起源元代首创的“死亡赔偿金”忽必烈钦定“死亡赔偿金”大元帝国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社会政治待遇,同时在定罪量刑上也实行差别对待,分别由不同的司法机构进行审理,并实行同罪异罚。
元蒙统治者吸收中原法文化制定种种法典,并没有废除《大札撒》,他们依靠掌握着政权的强大优势,把《大札撒》所确立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推向了中原地区,并把它通过新定的法律确立了下来。
元朝沿袭了唐宋以来封建法律的一些基本制度,如五刑、十恶、八议等制度,还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在许多情况下都可以援引“旧例”,继续使用先前在各个不同法文化圈内通行的一些制度。
也根据蒙古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确定了许多汉民族法律文化没有或不曾注重的制度,比如将隋唐以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七为尾数,理由是“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皇帝)我饶他一下”,杖刑则每等加七下。
此外把凌迟写进法律,也反映元代法律残暴的一面。
烧埋银制度源于蒙古的命价赔偿制度。
虽然没有蒙古族赔命价的直接记载,但《史记》记载:成吉思汗曾经在札撒里规定:“杀一穆斯林者偿四十巴里失,而杀一契丹人则仅偿一驴”,窝阔台汗并曾背诵这一条文来教训看不起穆斯林的契丹人。
西夏的党项族、金朝的女真族都有以金钱和实物偿命的习惯,《金史》记载,西夏党项族规定“杀人者,赔命价钱百二十千”,女真族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
忽必烈继承汗位之后,把命价赔偿制度提高到法律层面,“烧埋银”这个具有元蒙特色的法律术语正式出现在史籍中:“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
若经赦原罪者,倍之。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关于烧埋银的记载,时间是蒙古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二月,《元典章》第四十三卷说的很清楚。
《元史·刑法志》也有类似记载:“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这是此前的中国法律里所没有的内容。
这项制度是儒家文化“人命至重”观对少数民族“赔命价”习惯法进行的改造,是元蒙统治者附会汉法的制度创新。
古代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古代,法律赔偿制度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已有一定的赔偿原则和案例。
本文将以宋代某地发生的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为例,探讨古代法律赔偿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宋某,男,二十岁,农民。
被告:张某,男,三十岁,地主。
案由:人身伤害赔偿。
案件经过:某年夏,宋某在田间劳作,张某因争夺土地与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攻击宋某,导致宋某头部受伤,昏迷不醒。
事发后,宋某被及时送往当地医馆救治,但伤势严重,可能留下后遗症。
宋某家属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宋某的人身权利,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三、古代法律赔偿原则1. 以德报怨原则:古代法律赔偿强调道德教化,主张通过赔偿来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和谐。
2. 等价赔偿原则:赔偿数额应与损害程度相当,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 法律责任原则: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受害人有权向侵权行为人索赔。
四、案件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古代法律赔偿原则,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 确认侵权事实:法官经调查核实,确认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攻击宋某,导致宋某受伤。
2. 评估损害程度:法官根据医馆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宋某的伤势严重,可能留下后遗症。
3. 确定赔偿数额:根据等价赔偿原则,法官判决张某赔偿宋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两银子。
五、判决结果1.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两银子。
2. 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1. 以德报怨原则在案件中的体现:本案中,法官通过判决张某赔偿宋某损失,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达到了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
2. 等价赔偿原则在案件中的体现:法官根据宋某的伤势和实际损失,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数额,体现了等价赔偿原则。
3. 法律责任原则在案件中的体现:本案中,法官明确指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宋某的人身权利,判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责任原则。
古代法律案例选讲(3篇)
第1篇一、引言古代法律是研究我国法律发展历程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古代法律案例的剖析,可以了解古代法律的特点、制度以及社会背景。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古代法律案例,对古代法律进行选讲,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古代法律案例选讲1. 汉代“七宗罪”案例汉代“七宗罪”是指杀人、伤人、强奸、偷盗、诬告、拐卖人口、诽谤等七种罪行。
其中,诬告罪最为严重。
以下是一则关于诬告罪的案例:案例:西汉时期,河南某县县令张汤审理了一起诬告案。
被告赵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心生怨恨,遂诬告邻居李某一夜偷盗其财物。
县令张汤经过调查,发现赵某所言不实,遂将赵某逮捕归案。
分析:此案反映了汉代对诬告罪的严厉打击。
在汉代,诬告他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斩首、鞭刑等。
这体现了古代法律对诚实守信的重视。
2. 隋唐时期“李密反隋案”隋唐时期,李密因不满隋朝统治,发动反隋起义。
以下是一则关于李密反隋案的案例:案例:唐朝初年,李密在河南起义,占领了多个州县。
唐高祖李渊派李靖率军征讨李密。
在战斗中,李密被李靖生擒。
李渊认为李密罪大恶极,下令将其斩首。
分析:此案反映了古代法律对叛乱行为的严厉打击。
在古代,叛乱被视为严重罪行,叛乱者将受到极其严厉的惩罚。
这体现了古代法律对维护国家稳定、统治秩序的重视。
3. 宋代“张择端反贪案”宋代,张择端因贪污受贿被弹劾。
以下是一则关于张择端反贪案的案例:案例:宋代,张择端担任某县县令期间,因贪污受贿被弹劾。
经调查,张择端确实存在贪污受贿行为,遂被罢官,并处以杖刑。
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对贪污受贿的严厉打击。
宋代法律对贪污受贿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以加强对官员的监督。
这体现了古代法律对廉洁政治的重视。
4. 明代“海瑞罢官案”明代,海瑞因坚持正义,敢于直言,得罪了权贵,被罢官。
以下是一则关于海瑞罢官案的案例:案例:明代,海瑞担任应天府知府期间,因坚持正义,敢于直言,得罪了权贵。
权贵们向皇帝诬告海瑞,皇帝下令将其罢官。
烧埋银与中国古代生命权侵害赔偿制度(1)
烧埋银与中国古代生命权侵害赔偿制度(1)一、引言唐宋律对于杀人犯罪仅有刑罚的规定,而无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
[1]对伤害案件,有保辜制度,但仅作为科罪量刑的准则,而不是对民事责任的规定。
直到元代,才第一次在法律中作出了杀死人命应兼负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就是我们这里要研究的烧埋银。
[2]烧埋银的具体内容是:不法致人死亡的,行凶者在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
也就是说,杀人者在负刑事责任之外,还须负民事赔偿责任。
[3]这是此前的中国法律里所没有的内容。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烧埋银既是对犯罪分子的附加刑罚,更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害补偿。
这是我们考察烧埋银的时候首先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是其研究的重要性所在。
因为从烧埋银的名称看,很容易让人误以为仅仅是赔偿丧葬费。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首先,征收烧埋银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害人的生命权遭到了侵害。
其征收与否跟杀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刑罚是轻还是重,均没有关系。
只要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就征收烧埋银。
反之,如果杀人未遂,或者并非对生命的非法剥夺,杀死的是"应捕杀恶逆之人",[4]则不征烧埋银。
其次,元朝的烧埋银脱胎自命价银,它的数量是比照命价银的标准来确定的。
反映在数量上,元朝起初规定”烧埋银五十两",就颇为沉重。
这甚至造成了实施上的困难。
明朝定为十两,虽然远少于元朝的五十两。
但根据当时的物价,十两的数额,安葬死者足够敷用。
[5]据《明实录》记载,当时阵亡官军,明朝政府人给埋葬银不过二两。
[6]国子监生病故,顺天府给银也仅三两。
[7]这些都说明:赔偿烧埋银的用意绝非限于支付烧埋费用,而是有很重的人命赔偿和安慰苦主的因素。
当然,也含有对杀人者加重惩罚的意思。
但前者应该是主要用意所在。
[8]因此,在烧埋银制度下,苦主不必以放弃复仇或诉讼为交换条件,即可以得到适当的补偿,以弥补其因为亲人死亡或受伤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这对苦主来说是很大的安慰。
纯银假一赔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市场监管也日益严格。
银饰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饰品之一,其质量直接影响消费者的使用体验。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对银饰市场实施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其中“纯银假一赔十”的法律规定便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背景、具体规定、实施效果等方面对“纯银假一赔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背景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银饰作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饰品,其质量问题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2. 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大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我国政府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银饰市场进行规范。
3. 纯银市场存在的问题我国纯银市场存在一些问题,如产品标识不规范、质量参差不齐、虚假宣传等。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纯银假一赔十的具体规定1. 定义“纯银假一赔十”是指,商家销售纯银饰品时,如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产品为假银,商家应立即无条件退还消费者购买款项,并额外赔偿消费者十倍金额的损失。
2. 适用范围(1)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纯银饰品。
(2)所有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纯银饰品。
3. 质量要求(1)纯银饰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纯银饰品标识应清晰、规范,包括产品名称、材质、重量、产地、生产日期等。
4. 责任主体(1)商家:商家在销售纯银饰品时,应对产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
(2)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纯银饰品时,应注意查看产品标识,确保购买到合格产品。
5. 赔偿程序(1)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产品为假银,应立即与商家协商解决。
(2)商家在核实后,应无条件退还消费者购买款项,并赔偿十倍金额的损失。
(3)如商家拒绝赔偿,消费者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三、实施效果1. 提高消费者信心“纯银假一赔十”的规定,有效提高了消费者对银饰市场的信心,促进了银饰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学期 侵权行为法学 1--11章学习资料
第三学期侵权行为法学1--11章第三学期侵权行为法学第一章侵权行为法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侵权行为法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A、高度的概括性B、内容的复杂性C、体系的完备和系统性D、适用的强制性2、侵权行为法与下列哪一项不是并列关系?A、合同法B、物权法C、婚姻法D、破产法3、侵权行为法的名称,从发展趋势上看,以何种称谓最为科学?A、侵权行为法B、侵权责任法C、侵权法D、损害赔偿法4、侵权行为法的首要功能是哪一功能?A、补偿功能B、预防功能C、惩罚功能D、保险功能5、在侵害人格权的赔偿责任中,故意和过失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责任后果。
这主要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哪一功能?A、补偿功能B、惩罚功能C、预防功能D、保险功能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1、侵权行为法的特征有哪些?A、高度的概括性B、内容的复杂性C、体系的完备和系统性D、适用的强制性E、效力的有限性2、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的区别体现为?A、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B、调整对象不同C、适用目的不同D、法律性质不同E、保护客体不同3、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有哪些区别?A、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B、保护的权益范围不同C、规范的内容不同D、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E、与民法的关系不同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区别具体体现为?A、适用范围的区别B、对人效力的区别C、具体内容的区别D、法律性质的区别E、适用顺序的区别5、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适用规则中,最重要的两个是?A、特别法优于普通法B、特别法不得违反普通法的一般原则C、新法优于旧法D、综合平衡E、特别法后于普通法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侵权行为法最重要的特征是其适用的强制性.正确错误2、侵权行为法是与合同法、物权法相并列的民事法律部门。
正确错误3、侵权行为法与行政处罚法都是保护性的法律;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适用侵权行为法和行政处罚法。
正确错误4、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都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适用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是针对因他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使其家属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
在侵权责任法中,死亡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物质损害赔偿金。
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而物质损害赔偿金则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制度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下,而是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例如,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过错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则不适用该制度。
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加害人的惩罚和制裁。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则无法适用。
这使得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实践中的需求。
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数额。
在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并不明确,而且数额也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如果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而如果数额过低,又不足以起到惩罚作用。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
根据该条规定,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有些法院将补偿性赔偿完全忽略掉,直接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一个荒诞的世界里,死亡变得不再恐怖,反而成为一种解脱,一种讽刺,一种幽默。
这就是《第二十二条军规》所展现给我们的黑色幽默下的死亡阴影。
《第二十二条军规》是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的代表作,这部小说以二战为背景,通过讲述一群飞行员的经历,展现了荒诞世界的种种矛盾和困境。
法律讲堂历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献忠沉银案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
张献忠,明末农民起义领袖,曾一度占据四川、云南等地,自立为王。
他在统治期间,残忍杀害无辜百姓,抢夺民财,最终败亡。
据传,张献忠在败亡前,将大量金银财宝沉入成都锦江,企图东山再起。
然而,沉银之事被世人遗忘,直到20世纪中叶,沉银才被意外发现。
二、案件经过1. 发现沉银20世纪50年代,成都锦江河道整治工程中,工人们在挖掘河道时意外发现大量金银财宝。
这一发现引起了我国政府的关注,随后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对沉银进行考古发掘。
2. 调查取证调查组对沉银进行了详细的考古发掘,并对出土的文物进行了鉴定。
经过调查,确认沉银属于张献忠。
然而,关于沉银的具体数量和归属问题,各方意见不一。
3. 法律争议在沉银案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争议:(1)沉银的法律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国家财产?(2)沉银的归属:是张献忠的后代继承,还是归国家所有?(3)沉银的分配:如何对沉银进行合理的分配?三、法律分析1. 沉银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属于个人所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张献忠在世时,沉银属于其个人财产。
然而,张献忠已死,其个人财产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但由于张献忠无子女,其个人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2. 沉银的归属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个人财产在继承人之间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然而,张献忠无子女,其个人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因此,沉银的归属应为国家。
3. 沉银的分配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沉银作为文物,其分配应遵循文物保护的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可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案例启示张献忠沉银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个人身份如何,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法律具有溯及力。
即使历史事件已发生,但只要涉及法律问题,仍需依法处理。
3. 文物保护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在处理涉及文物的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原则。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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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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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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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