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日期记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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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现有船舶应在下述各阶段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第I阶段: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重大改建的开工日期。

(二)第II阶段: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同时抄报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由船舶所有人提交;未确定船舶所有人的新建船舶,

由船厂提交。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由建造(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船厂的代表在船舶建造(改建)的现场实施确认,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前,船舶所有人和船厂应分别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印章;《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后,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分别加盖船舶检验专用章、船舶登记专用章。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七条新建船舶应在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前取得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的备注栏内加注:此船名在船舶建造阶段用于船舶标识。自船舶名称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不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在建造(重大改建)期间,船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船名变更。

第八条船舶应在建造(重大改建)开工前不少于2个工作日申请第I阶段重要日期确认,陈明船舶拟开工建造(重大改建)的准确日期,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对于新建船舶,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复印件;对于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和船舶信息卡。

(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副本。对于自建船舶,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和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

(四)船舶所有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格式见附件1)。

第九条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现有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以确认拟重大改建的船舶系《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书中所指船舶,并出具验证报告。验证报告应作为船舶建造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存查,并抄送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

现有船舶未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为

其实施重大改建(即建造检验)的现场检验,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手续。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开工之日派执法人员到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会同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对第I阶段重要日期实施确认,与船舶所有人、船厂的代表四方共同现场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

对于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第九条所述验证报告的一份副本或复印件交由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携带至第I阶段重要日期确认现场,作为共同现场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支持性文件由四方阅核,并作为其附件完成《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后续加盖船舶检验专用章和船舶登记专用章的手续。

对于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和船舶信息卡以及上述验证报告随《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同时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船舶应在建造(重大改建)完工前不少于2个工作日申请第II阶段重要日期确认,陈明船舶预计建造完工日期或重大改建完工日期,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完工图纸清单。

(二)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复印件。

(三)船舶所有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完工之日派执法人员到船舶实际靠泊点会同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对第II阶段重要日期实施确认,并核查船舶确已配备船检法规/规程所要求提交的完工图纸,与船舶所有人、船厂的代表四方共同现场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

第十三条新建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两个阶段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否与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移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

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所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中的相应日期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

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其检验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中的安放龙骨日期和原建造完工日期(建成日期)应与原船舶检验证书相应记载项保持一致,并明确记载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第十五条船舶登记机关在为新建成的船舶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或为已完成重大改建的船舶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当核查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中记载的重要日期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所示相应日期的一致性,并据此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中填写相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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