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位暂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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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
公开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规范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行为,实现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出让(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除外)。
第三条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主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行业协会及广告经营者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以区域或道路为最小单位进行出让。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范围内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出让。
其他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由产权人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纳入统一的公开出让方案,并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出让。
第八条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向社会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意向受让人为两个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
第九条意向受让人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意向受让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主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底价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出让委托协议。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签订《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委托费用等。
(二)确定出让内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经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并确定每一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的具体要求。
(三)发布出让信息。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供的《出
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四)受让意向登记。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公告》的要求,在信息发布要求的期限内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五)组织交易签约。
信息发布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人的,其即为受让人,成交价按挂牌价和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的,应组织公开竞价,报价最高者即为受让人。
确定受让人后,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受让人出具《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受让人应在受让成交5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作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特别许可,不再进行单项设置审批。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作为户外广告发布审批的前置许可。
第十三条受让人应按照出让方案要求委托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分别拟订户外广告设计方案,由出让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户外广告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使用届满后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五条受让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需再次转让的,再次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并经原授予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转让期限应当扣除已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收回经营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比例退还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第十七条所有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入,扣除公开出让成本后,由政府和业主按3∶7比例分配。
政府取得的收入部分,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他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业主取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纳税。
第十八条受让人提供虚假文件,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公开出让结果无效;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市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的和市政府已经授权或出让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应在批准设置期限或授权、出让期限届满后按本办法进行公开出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市政广告办法命令
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1月26日印发
重庆:非政府投资建设户外广告位出让收入30%由政府收取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10年10月16日00时02分新华社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为建立户外广告的长效管理机制,重庆市今后将实施以地区、道路为单位成批次编制设置户外广告位规划的审批方式,根据规划投入市场的广告位将以公开出让方式进行统一拍卖。
同时,非政府投资建设设施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入,由政府和业主按3∶7比例分配。
据了解,今年3月底以来,重庆主城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户外广告清理整治,目前经营性户外广告已全部拆除,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和视觉污染问题已解决。
为建立户外广告的长效管理机制,避免再次落入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重庆市制定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政委主任王元楷介绍说,过去,重庆户外广告“多、乱、差”,直接原因是违规审批、违规设置,但究其深层原因是一直施行的单个项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方式,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准入原则不符,无偿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不能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很难实现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等户外广告管理目标,其结果必然是国家的空间资源大量流失并滋生腐败。
根据规定,重庆城市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所有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委托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出让,其中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除外。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有效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同时,重庆还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范围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入属于财政非税收入,其他范围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入,由政府和业主按3∶7比例分配。
政府收取的此项费用将专项用于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专项出让及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重庆市政府网】本文网址:/today/news/255476.htm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重庆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
(2007-2015)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强化城市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城市形象和城市视觉环境的协调,构建和谐社会及宜居环境,提高户外广告整体质量和水平,促进重庆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编制重庆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
5.《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7.《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8.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3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主城九区所辖区域(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4条指导思想
运用城市设计理念,对重庆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布局,使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环境景观协调发展;正确引导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为美化城市景观服务,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第5条规划原则
1.应与城市规划统一的原则。
2.应符合安全性、艺术性、协调性和环保节能的原则。
3.应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的原则。
4. 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原则。
第6条规划目标
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合理布局户外广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的档次和标准,促进城市景观整洁、美观,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第7条规划期限
2007-2015年。
近期为2007-2010年,远期为2010-2015年。
第8条本次规划图件由总体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第2章规划总体布局
第9条规划总体构想
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发展状况,结合重庆地理环境及人文环境,重庆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构想应体现“总量控制、分区合理、特色鲜明、显山露水、美观和谐”的规划理念,形成具有重庆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疏密有致、富于节奏韵律感,具有艺术氛围和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户外广告体系。
第10条规划总体布局
主城区是重庆城市群的中心区域,根据城市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格局,按“两江四岸、三大片区、五大轴线”的“多中心、组团式”结构进行户外广告总体设置布局。
以渝中组团为城市核心,以各城市组团及外围组团为分中心;以广告形式统一的城市高速路与广告疏密有致、美观大方的城市主干路及两江四岸为重要轴线;以广告形式整洁靓丽的各城市窗口地区与广告形式丰富多样的商业区为重要节点,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对户外广告进行合理布局,从而形成设置规范、数量合理、整洁有序,既有利于城市景观又有利于传递商品信息的户外广告体系,使户外广告和谐地融入到城市景观之中。
第3章规划分类及分区
第11条规划分类
结合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状况,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
1.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
2.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3.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4.三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第12条规划分类设置规定
1.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
禁止设置除招牌类广告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2.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可设置招牌类广告及公交站台广告;可在临街商务建筑楼体设置附着式广告;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广告;主次干路沿线交通转盘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本区域为户外广告设置的严格控制区。
3.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可设置招牌类广告及公交站台广告;可在临街商务建筑楼体设置附着式广告;不宜占用人行道设置广告,户外广告应形式多样、艺术性强,应白天美化、夜晚亮化,应档次高、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环保节能并体现繁荣、靓丽、时尚的风格。
4.三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广告,具体设置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13条规划分类标准
1.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
重要区域、广场、博物馆及标志性建筑;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等办公区域及周边控制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化保护单位、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城市公园、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及相关控制区域;城市阳台观景点;江河湖滨及风景林地;外国驻渝领事馆、外事机构及相关控制区;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2.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重要交通节点、部分支次干路;轻轨沿线;跨江大桥及引道;主城两江四岸滨江路;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等重要窗口地区。
3.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主要商业区,商贸活动集中的节点和路段。
4.三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在规划范围内除禁设区和一、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外的其他区域。
第14条各区规划分类
1.渝中区
以朝天门广场、人民广场、佛图关公园、枇杷山公园、鹅岭公园及党政机关等节点和区域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以中山路、人民路、长江路、滨江路等主干路为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以解放碑商圈、朝天门商圈、大坪商圈、洪涯洞等商业区为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分类内容见附录1,表1-1。
2.大渡口区
以大渡口公园、中华美德公园、双山公园及党政机关等节点和区域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以轻轨沿线、袁茄路、文体路、春晖路、西城大道、迎宾大道等主干路为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以陶瓷市场、大渡口商圈等商业区为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分类内容见附录1,表1-2。
3.江北区
以洪恩寺公园、石门公园及党政机关等节点和区域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以港城工业园内主干路、江北新城内主干路、红石路、渝澳大道、海尔路、五红路、北滨路、建新南路、建新北路等主干路为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以北城天街、观音桥商圈、金源购物广场、建新东路、建新西路等商业区为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分类内容见附录1,表1-3。
4.沙坪坝区
以歌乐山森林公园、沙坪公园、平顶山公园、磁器口历史文化街区、烈士墓革命纪念馆及党政机关等节点和区域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以大学城内科技大道等主干路、石小路、石新路、凤天路、沙正街等主干路为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以三峡广场商圈、马家岩建材市场、联芳市场等商业区为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分类内容见附录1,表1-4。
5.九龙坡区
以动物园、高新科技公园及党政机关等节点和区域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以长江路、杨石路、杨九路、陈庹路、火炬大道等主干路为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以杨家坪商圈、直港大道等商业区为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分类内容见附录1,表1-5。
6.南岸区
以南山风景区及党政机关等节点和区域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以茶园新区内世纪大道、玉马大道等主干路、南坪东路、南城大道、江南大道、学府大道、南滨路等主干路为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以南坪商圈等商业区为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分类内容见附录1,表1-6。
7.北碚区
以缙云山森林公园、北温泉公园、北碚公园及党政机关等节点和区域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以胜利路、云泉路、天生路、滨江路等主干路为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以重百步行街、嘉陵风情步行街、碚峡东路、双元大道等商业区为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分类内容见附录1,表1-7。
8.渝北区
以碧津公园、花卉园、龙头寺公园、渝北广场、绿梦广场及党政机关等节点和区域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以江北机场、机场路、双龙大道、龙华大道、渝鲁大道、新南路、松石大道等主干路为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以金龙路、金港国际步行街、重百商场及南区路口等商业区为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分类内容见附录1,表1-8。
9.巴南区
以渔洞滨江运动休闲公园、南泉公园及党政机关等节点和区域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以渔洞江滨路、巴县大道、新市街、马王坪正街、渔轻路等主干路为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以协信铜锣湾广场、一诚世纪广场、铠恩国际家居名都等商业区为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分类内容见附录1,表1-9。
10.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高新科技公园、动步公园、柏林公园、照母山公园及党政机关等节点和区域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以重
庆火车北站、奥体中心、渝州路、高九路、金开大道、金州大道、金海大道、黄山大道等主干路为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以石桥铺商圈、红星美凯龙家居城等商业区为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分类内容见附录1,表1-10。
11.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等节点和区域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以桃源路、花园路、光电路、金开大道、金通大道、金州大道、金兴大道、金渝大道等主干路为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以西部建材城及周边等商业区为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
分类内容见附录1,表1-11。
第15条新建区域和功能调整区域户外广告规划管理规定
1.凡主城新建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应执行本规划第11条、第12条、第13条之规定。
2.如规划区域功能发生变化,应根据本规划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第16条户外广告设置线密度规定
对50m2以上的户外广告实行线密度控制,主城各区线密度控制要求见附录1;高速公路户外广告设置线密度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第4章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第17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落地式广告、附着式广告、空中移动式广告、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以及招牌等各类广告的设置规定按《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执行,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公共交通管理及园林绿化管理等相关法规规定。
第18条临时性广告设置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及城市安全。
2.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3.设置临时性广告应符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19条公益性广告设置规定
1.设置公益性广告必须服从本规划之规定。
2.详规编制必须确定适量的公益广告位,其数量不得少于户外广告总数量的5%。
3.以公益性广告名义审批的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4.凡空置广告位应以公益性内容填充画面。
第20条户外广告色彩设置规定
1.户外广告色彩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色彩规划的原则要求。
2.户外广告色彩应与环境协调。
第21条绿地相临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城市绿地相临区域设置广告应符合城市风貌保护和显山露水、透绿的原则。
第22条城市廊道、天际线、水际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1.滨江水系等城市生态控制区作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在主要人流视线方向及视线通廊方向不得设置遮挡河流、湖泊景观的户外广告。
2.沿江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应遮挡观江、观景视线。
3.不应在主要人流视线方向设置突出于城市天际轮廓线的户外广告。
4.不应设置遮挡城市廊道的户外广告。
第23条户外广告形态设置规定
1.户外广告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应体现艺术性和美观性。
2.户外广告形态应与设置载体在位置、尺度、形态、体量上相协调。
3.户外广告不得破坏载体本身形象,不得出现支撑结构外露现象。
第5章规划实施
第24条在规划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25条为保证本规划实施,应分别制定各区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不得与总体规划冲突。
第26条属于规划允许设置区范围的路段,应逐条道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27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通过专家论证,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28条凡审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尚无设置规划的路段、区域,必须先规划,再审批设置。
第29条规划出台后,对符合规划位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规划位的依法逐步拆除。
第30条重庆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违反本规划审批或设置户外广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6章附则
第31条本规划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32条本规划批准生效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3条本规划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1.主城各区规划分类内容
1-1渝中区规划及分类表
主要区域规划线密度
规划类型
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人民大礼堂、人民广场、三峡博物馆及周边地区;朝天门广场;
革命纪念馆区域;人民支路、中山四路;人民公园、枇杷山公园、
鹅岭公园、佛图关公园、滨江公园、珊瑚公园等;外国驻渝领事
馆;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军事机关、文保单位及周边地区等。
0块/公里
一类户外广告设置区中山一路、中山二路、中山三路、中山支路、长滨路、嘉滨路、
解放西路、医学院路、金汤街、南区路、南区公园路、长江一路、
长江二路、人民路、北区路、临江路、高九路、中兴路、劳动大
道、和平路、红岩路、龙隐路、化龙桥正街、李子坝正街等主干
路;牛角沱区域、交通广场、道门口;轻轨沿线;跨江大桥及引
道。
≤8块/公里
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解放碑商圈、两路口商圈、朝天门商圈、大坪商圈、菜园坝商圈、
洪涯洞等商业区域。
≤32块/公里
三类户外广告
设置区
除规划范围内禁设区和一、二类户外广告设置区外的其他区域。
1-2大渡口区规划及分类表
主要区域。
规划线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