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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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文明单位(机关)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文明单位(机关)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常态创建、动态管理,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机关)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经过自愿申报,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或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文明

机关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机关、市级文明机关、县(市、区)级文明机关。

第二章文明单位(机关)评选标准

第四条文明单位(机关)的评选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遵守《泰安市民文明公约》和《泰安市民行为规范》,发扬“勇攀高峰、自强不息”的泰安城市精神,努力塑造“平安之都、和谐泰安”的城市形象,干部群众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三)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办事公道、执政为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行公务,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新型

经济组织以人为本,依法经营,诚信立业,规范服务,自觉增强社会责任,创新奉献。

(四)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低碳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昂扬向上。

(五)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安全生产的制度、规程、设施落实,工作纪律严明,无重大安全责任

事故,一般安全责任事故低于规定指标。单位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和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六)环境整洁优美,环保符合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环保制度健全,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环卫设施完善,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无脏、乱、差现象。

(七)履行社会责任,示范作用显著。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创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各级文明办组织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文明单位(机关)创建

第五条要把开展文明单位(机关)创建活动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开展文明单位(机关)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创建为民、全员创建,坚持重在过程、重在积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单位(机关)的整体文明水平,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章文明单位(机关)的推荐、评选第七条文明单位(机关)的推荐、评选范围为泰安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

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凡符合文明单位(机关)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参加文明单位(机关)评选的单位,须按照文明单位(机关)评选标准进行自查,按照申报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向各文明单位(机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年度创建计划,接受资格审查(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创建工作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文明单位(机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考核。考核采取日常检

查与集中验收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方法包括: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群众座谈、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

第九条文明单位(机关)的评选实行逐级推荐。连续两年以上保持文明单位(机关)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机关)。

第十条文明单位(机关)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下一级文明委在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文明单位(机关)时,须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

第十一条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

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可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五章文明单位(机关)的奖惩

第十二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机关)的,颁发牌匾,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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