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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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制度比较;税收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进行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指导思想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当时的市场经济框架还不完整,许多地方有待完善。因此,1994年的税制多少带有过渡的性质,许多方面还保留了计划经济的痕迹,直接导致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人为地进行分割。并且当时的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属于短缺经济,体现为供不应求、经济增长迅速、高通货膨胀,国家目标在于压缩社会总需求、增加社会总供给,在所得税制定方面就有了抑制投资、控制消费的倾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1994年税制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我国现在的宏观经济已经由短缺经济逐步转变为有效需求不足,如果仍旧实行旧的企业所得税制,将阻碍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所以,必须改革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

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相关性日益加大,世界经济的每一个变化都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更为直接与深入。从20世纪80年代,美国改革税制,实行减税政策以应对经济发展缓慢以来,世界各国纷纷仿效,国际上已经形成了调整税制、降低税负的趋势。世界各国推行减税,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处于同等水平的国家实施减税,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对国际资本和人力资源的吸引力,使相对外资企业处于税收弱势地位的内资企业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因此,对世界性的税制改革动态和减税浪潮视而不见的态度显然是不可取的。认真研究世界减税政策,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所得税现状,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对企业所得税进行适时改革既是顺应国际趋势的需要,更是中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政策选择。

(二)进行所得税改革的迫切性

我国于2000年加入WTO,一方面我们开始享受成员国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我们也开始受到WTO原则的约束,如果不遵守规则,就会招致相应的贸易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些规定与WTO原则要求不符,例如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针对出口设计的所得税优惠,构成了对出口产品的直接补贴。我国还准予外国企业将符合要求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税前部分抵免,该规定也有进口替代补贴之嫌。如果不尽快改革所得税法,将会导致贸易争端,恶化外贸条件。同时,现在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处在不同的立法层次,缺乏统一性。并且在内容上,无论在税率、成本费用扣除标准方面,还是在优惠政策方面,外资企业都占有很大的优势,这与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急需招商引资,拓宽对外经贸联系有关,这些优势使外资企业不仅享受到了“国民待遇”,并且实质上已经“超国民待遇”。内资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在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等领域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随着我们对WTO承诺的逐步实现,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将进入我国市场,如果继续实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让外资企业继续享受较大税收优势的话,势必使本来基础就薄弱,技术含量、科技含量不高的国内企业处境更加艰难,将极大地损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性,甚至不利于政治团结。因此,改革现行所得税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中应当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参考国际惯例确定纳税人认定标准

我国的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是由两套不同的所得税组成的,其中内资企业适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向WTO国民待遇原则靠拢,应该考虑取消现有的两套法规而统一执行一套新的所得税法律。

两套法规不仅立法层次不同,而且对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是企业法人,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现在国际上大多

数国家采取的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是法人标准,这种方法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因为若以“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认定标准的话,如果该企业是非法人公司,那么就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者的税后所得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重复征税。

我们在考虑两法合一的问题时必须要确定合理的纳税人认定标准,争取在实行新的所得税制后与个人所得税相协调,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取消现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制订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是很好的改革方向。将企业所得税法上升到法律的地位,由全国人大制订后由内、外资企业共同执行,不再按照内资、外资的性质区别对待,以体现国民待遇。同时,取消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对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统一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协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法人企业用个人所得税规范。同时,税后所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实行税收抵免,避免新的税制下重复征税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调整企业所得税率平衡税负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全额累进制,实行33%、27%、18%三档税率,外资企业则根据地区的不同执行不同的税率,例如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地方执行15%的税率,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方执行24%的税率,另外,投资于特定产业的外资企业在税率上也有差别。总体而言,我国所得税率名义税率为33%,相比周边国家而言有点高。我们在调整税率水平时要参考以下几方面:

首先,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异不宜过大。将国家税收优惠和地区税收优惠考虑在内,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率会低于名义税率,但是对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或者享受的优惠政策较少的企业而言,33%的名义税率还是比较高的。在国际降低税负的趋势下,我们也要降低名义税率,但是也不能降幅太大,以至于严重影响财政收入,而且也要给国家颁布优惠政策留出一定的弹性空间。

其次,应考虑企业所得税率的国际平均水平。所得税率的水平是跨国企业进行投资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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