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给予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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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给予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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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9-20 访问次数:26 信息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区、县(市)残联、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长政发〔2010〕6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为了做好我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1、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本市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普通高中、中职(技校)和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及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学习努力的残疾人。
2、本市贫困残疾人家庭中就读本市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普通高中、中职(技校)和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学习努力的残疾人子女。
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
同期已享受慈善助学等政府资助项目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本项目资助。
二、补助标准
1、就读本市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普通高中、中职(技校)和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2、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1、残疾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残疾人证(二代)、高中、中职(技校)或高校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助申请,并填写好《长沙市残疾高中生、大学生补助申请表》(表一)。
2、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及父(母)的残疾人证(二代)、本人身份证、高中、中职(技校)或高校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助申请,并填写好《长沙市贫困残疾人家庭高中生、大学生补助申请表》(表二)。
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录取当年,可同时申请省级补助。(需多备一份申请资料和申请表)
3、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残疾人证(二代)、自考学历文凭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助申请,并填写好《长沙市残疾人(自考毕业生)补助申请

表》(表三)。
(二)审批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发放申请表,待申请人就读学校签出意见、盖章确认后,再进行受理登记,并将受理情况在社区内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则签出意见连同申报资料复印件于10月31日前报乡、镇(街道)复审,复审合格的报区、县(市)残联审批。区、县(市)残联将审批结果汇总(表四、表五)报市残联备案。
五、资金来源
残疾人高中生、中职(技校)生、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中职(技校)生、大学生)的补助资金由市残联负担;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的补助资金由市残联和区、县(市)残联按5:5的比例负担。以上资金省直管县由各地自行负担。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组织保障
各级残联要做好摸底调查、资料管理和资金发放等工作。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子女的补助情况要及时录入《长沙市残疾人个人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教育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每一位适助对象及时申报;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下拨到位。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财政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表一



表二





表三

表四

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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