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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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由市劳模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劳模所在单位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模的培养、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南京市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由市劳模评委会提请市委、市政府授予,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每三年召开一次命名表彰大会。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市级劳模荣誉称号。

第四条劳模应发扬自强不息、奋勇争先、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思想品德、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先进示范作用。

第二章评选和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劳模评委会由市委分管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总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社局、市委农工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政法委、市级机关工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审定市级劳模评选方案、市级劳模候选人名单、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全国劳模)及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省劳模)推荐人选,研究提出全市劳模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劳模评委会下设市劳模评选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办)。市劳模办设在南京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劳模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劳模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劳模政策的调整建议,完成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总工会各直属工会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市劳模评委会和市劳模办构成,协调设立相应的劳模评委会和劳模办并承担相关工作。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劳模的评选范围:在南京深化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

劳模推荐人选应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和一线科技人员(含科教类人员),兼顾各行各业,并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

第九条劳模评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具有优秀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甘于奉献,成绩显著,在群众中享有良好的声誉。

劳模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评选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劳模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评选推荐劳模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坚持民主推荐,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研究推荐,党委、行政同意,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所在单位张榜公示无异议。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征求当地区级(含)以上人社、安监、环保、公安、工商、国税、地税、卫计委等部门意见。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意见;非公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统战部门的综合评价。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未建立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中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其隶属劳模评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党委、行政、工会审查同意,市劳模办汇总,并经过人员身份认定、个人信用审查等审核后,上报市劳模评委会。

三、市级劳模推荐人选经市劳模评委会审核通过后,在市级主流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全国劳模和省劳模推荐人选,经市劳模评委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劳模享受下列奖励和待遇:

一、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级劳模的,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章。同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由市劳模办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当选全国、省和市级劳模者,所在单位应参照国家、省、市当届一次性奖励标准,给予不少于同比的配套奖励,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二、春节慰问金。每年春节前对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发放慰问金。

全国和省级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市级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由市劳模办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三、生活困难补助金。每年给低收入劳模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全国和省、市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由市劳模办根据上级政府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省和市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四、特殊困难帮扶金。每年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省、市级劳模发放特殊困难帮扶金。

1.因本人患病、瘫痪、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高龄(80周岁以上)、独居、丧偶或孤老且收入较低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3.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及本人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因遭受意外灾害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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