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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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5]58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市财政局制定的《咸宁市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咸宁市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理顺城市建设投资、建设、管理关系,高质高效完成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子公司)等在市直城区投资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指具有公益性质的非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配套的地下管网设施、桥梁、涵洞、广场、公园;
(二)城市排水、排污和排涝设施;
(三)城市公共绿地;
(四)城市消防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
(五)公共照明设施;
(六)其他经批准可以实行政府回购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四条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及回购计划应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预算统筹安排,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市直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后评价。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中用于项目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