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客观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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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窃贼入室盗窃受惊坠楼
2006 年,家住高层住宅 29 楼的赵先生 在自家厨房外窗内侧私装鸣叫式红外感 应报警装置,导致半夜自楼顶悬索而下 企图翻窗入室盗窃的杨某受到强烈惊吓 坠楼身亡,
宣判:窃贼盗窃犯罪在先,但罪不致死, 被告高居29楼,一旦报警器突然鸣叫必 然会导致窗台上的窃贼受激烈惊吓坠楼 身亡,这个严重后果被告完全能够预见, 所以判决被告有过错,需向受害人家属 (原告为窃贼哥哥)支付补偿金、丧葬 费合计 19 万 8 千元,而对原告主张的被 告的刑事责任不予支持。
假想避险
甲一日 回家 ,看 见仇人乙 在距他 100 米处举着菜刀向他 奔来。甲转身就跑,一路狂 奔,把一老太太撞成重伤 。 结果,乙是在追鸡。
郑某,某船船长。 2003 年夏天,郑某的船由南美 洲载货回国,途径公海时听到天气预报,说途径的 海域在 24 小时内有 12 级台风。郑某的船由于距大陆 十分遥远,无法进港避让。为了减轻船的负荷,以 免船毁人亡,就令船员将货物的 10%抛入大海(10多 万)。然而 10 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台 风袭击。
保护合法权益
迫不得已
甲乙为邻居,一日为琐事在院子里争吵,甲举刀砍 向乙,乙随手抓起甲的在旁边玩耍的 3 岁儿子抵挡, 结果小男孩被砍成重伤。 问:对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
?
正当防卫(NO) 不是针对侵害者本人 故意伤害罪 紧急避险(NO) 并非迫不得已
限度 条件 保护 > 损害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人身权 > 财产权
提起右拳便打,同时转身想走。保安被击中头部后,对自 己的判断更加深信不疑,不但不放,反而用另一只手搂住 李某,说:“看你往哪儿逃!”李某随手拿起货架上的水 果刀,抓起便刺,致保安心脏被刺破,抢救无效而死亡。
假想防卫人有无过失,一看主观判断,二看行为是否过当
防卫人经过主观 判断将并不存在的 不法侵害误认为存 在的阶段
2007年10月10日下午, 自贡大安区牛佛镇发生 一起惨剧 ——11 岁的少 女萌萌(化名)在偷摘 他人果树上的柑橘时, 不慎被设在树上的“电 网”击中,当场触电死 亡。11日晚,私拉“电 网”的人 ——16 岁少年 何某(聋哑人)被警方 刑事拘留。
果农私拉电网电死他人
2007年7 月25日,重庆市 梁平县一果农为防止他人盗 窃果实,私拉电网并设立警 示牌,结果电死一名男孩。 为了“提醒”别人,汪三 富专门设立了4块警示牌在 果园周围,认为这样自己就 没有责任了,谁偷梨触电就 是自作自受。13岁的男孩 柏某路过汪三富的果园,想 进去摘梨,结果被当场电击 身亡。
盗窃 抢劫
现沙发后有人,当即操起桌上的
炒勺砸向两人,然后逃跑。王某 和姜某紧追,谭某翻身将姜某踢
倒在地,随机发生混战,谭某受
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对百度文库卫过当行为的定罪 主观罪过——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虽然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 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防卫人对自己防卫 过当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通常并非故意,而是由于在 同不法侵害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铸成的。 故一般来说,把防卫过当定为过失犯罪是适当的。 但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应当按间接故 意犯罪处理。
第一阶段
主观判断
第二阶段
行为实施
防卫人针对其所假想 的不法侵害具体实施 防卫行为的阶段
客观性 一个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就 属于不法侵害,就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不以有责为必要
王某下班回家,看见邻居黄 某(精神病)正在追砍他的 8 岁的儿子,眼看就要追上,他 随手操起一根木棒将黄某打昏 在地,并致重伤。
故意 伤害罪
曹某并非对危害后果疏于预见、对防 卫强度疏于控制,其不计后果地从背 后连刺被害人两刀,致使被害人内脏 器官受损,构成重伤,属于间接故意。
邓玉娇案
2009年 5 月10 日晚 8 时许,湖北省 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 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对当 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进行骚 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 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 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实施的反击行 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 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 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 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 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 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 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刺向张某。张某逃,乙紧追。张某
的长子甲见状,拿扁担将乙打昏在地。张某回过身来, 捡起地上的石头猛砸乙头,致其死亡。
张某:故意杀人罪;甲:正当防卫
防卫装置
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 发挥作用,不属于事前防卫。 满足条件,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是否危及 公共安全
是否超过 防卫限度
聋哑人私拉电网 女孩偷摘柑橘触电身亡
甲停止侵害、求饶、逃跑,乙仍然继续 侵害时,甲可以正当防卫。
对象 条件
不法侵害者本人
——人身和财产
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 路遇甲 5 岁的女儿,遂掐 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 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 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
故意杀人
张三:正当防卫; 乙:故意杀人未遂
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 对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 从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 面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 的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 一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 首,甲被乙刺死。
超过限度
主观上有罪过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
过失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正当对 不正当的 反击
两害相权 取其轻
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 限制条件不同 对象条件不同 限度条件不同
黑吃黑
甲乙丙丁四人赌博,半个小时甲就 输了 5000 元,向大赢家乙借了 5000 元 翻本,很快又输完了,再向乙借,丙 不同意。甲讲:“你赢的钱都是我的, 还给我!”乙不同意,甲挥拳就打, 抢乙的钱。乙反抗,拿起木棍将甲打 成重伤。
甲:抢劫? 乙:正当防卫/故意伤害?
相互斗殴
甲乙都出于不法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 攻击。均是非正义的,不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性 客观性 现实性
不法性
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表明侵害行为属于违 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的反击行为属于故意侵害行为 对紧急避险的反击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
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
明
知:尽量避让
不明知:正常防卫
时间 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开始时间
进入侵害现场说 着手说 直接面临说 行为实施完毕,结果已经发生 不法侵害自动中止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不法侵害人已逃离现场
结束时间
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
事前防卫
张某的次子乙经常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 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
情急之下的哥夺刀杀死劫匪
周太荣,42岁,成都市天颖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 在龙泉驿区同安镇,一位搭车的小伙子持刀抢劫周太 荣,在双方搏斗中,小伙子被杀死。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 防卫
起因 条件
现实的不法侵害
黄某为一民工,春节怀揣 2 万元血 汗钱回家过年,为提防小偷,神色诡
秘,被便衣警察盯上……
主观 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认识
防卫 意识
防卫意志
正当防卫 排除 非法利益
防卫挑拨
偶然防卫
黑吃黑
相互斗殴
防卫挑拨
甲想杀乙,当众辱骂乙,乙气急 举棍打甲,甲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菜 刀将乙砍死。
偶然防卫
甲与乙有仇,于是搞了把枪要杀乙。 一日晚,甲携枪窜到乙院外,见一人 背影确认是乙,开枪射击,乙亡。恰 好此时,乙正在强奸某女。
案例: 李某(男,30多岁)晚上在自选商场购物,商场
一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很多高档货物,产生怀疑,
遂不动声色地靠近他。适逢突然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
忙上前拉住李某并喝令:“把东西放下!”由于李某前几 天听人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有人拉住自己提着货物和钱包
的左手,便把保安误认为盗贼,一边喊着“放开” 、一边
第八章
客观阻却事由
1 2 3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救行为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3 4
4
一、正当防卫
第 20 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 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 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 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第 21 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 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 的人。
司机遭飞车抢夺 狂追两公里不慎撞死两歹徒
过失致人 死亡罪
2007年8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商务车司机在番禺南村市新路 北段717号李锦记汽车美容中心前洗车时,遭遇两歹徒飞车抢夺。 事主驾车追赶撞上摩托车,双双掉进七星岗公园附近河沟。两歹 徒当场身亡。
曹某与丁某舅父朱某一家系邻居。2012年3月14日上午, 曹、朱两家发生纠纷。在朱家做客的丁某得知纠纷情况后, 强行破门进入曹家,殴打曹某父亲脸部,致其左颧骨软组 织受伤。曹某见状,即用一把不锈钢无齿菜刀刺向丁某, 致丁后背部及右腰部各被刺中一刀,经鉴定丁某构成重伤。 对丁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执勤警察贾某看见劫匪正在拦路抢劫,立即 进行抓捕。劫匪狂奔逃跑,贾某在后紧追。劫 匪居然逃进一死胡同,看见贾某追到,拔出砍 刀向贾某挥舞,甲见状逃命,结果踩死一只名 犬(50万)。
时间 条件 对象 条件 主观 条件 限制 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
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限度 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
——公民在防卫时,精神处于紧张与恐慌
中,不能要求其作出准确的判断,只要没 有明显超过限度,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应当减轻或免除
死伤无责
王某家中连续被盗,就准备好 防身用的铁管,接来表弟姜某共
同守护家门。一日夜晚,王某和
姜某藏在沙发后等贼出现。夜里 一点过,谭某翻墙入室,突然发
(一)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主观条件
对象条件
紧急 避险
时间条件
限制条件
限度条件
起因 条件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危险 来源 基于特定的危难困境 自然力
动物的自发侵袭
一排平房自西向东,一日东头起火,风向东风。住在 西头的赵某回家发现火情,立即打了 119 ,并动手拆除 了自东向西数的第 7 间平房(李某),消防队员赶到后 迅速灭火,火势到第五间就熄灭了。这时李四回来,知 道赵某拆了自己的房子,不依不饶。
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一人举刀奔向某甲,某甲以为是来砍自己的,一棍将其 打成重伤。原来此人是精神病患者,喜欢举着刀到处跑。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造成他人的人身、权益等不应有的 损害的,如何处理?
有过失
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
承担刑事责任 不承担刑事责任
无过失
【案情简介】2001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打麻将时与本 县张某(人称“烂崽”)发生矛盾,并相互殴打,后经人劝开,但张某 扬言一定找人对刘某进行报复。刘某知道张某是说到做到之人,为 防止报复,即在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携带在身上。同年4月16日下午, 天色昏暗,刘某一个人在街上遛达,当其走到本县邮电局门口时, 突然一 个 人 从 后面用一把 马 叶刀架在他脖子上 说 :“看 你 往 哪 里 走?”刘误 以为 是张某找的人前来寻 机报复 ,为 了先发制人,抽出 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后一捅,只听见来人“哎哟”一声滚倒在地,刘某 转身一看,发现是自己的邻居杨某,便问杨某是怎么回事,杨说在 路上捡得一把马叶刀,刚好看见刘某,就拿刀想吓唬他取乐。刘某 知道自己伤错了人,当即喊来他人一起将杨某送往医院治疗,后杨 某因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