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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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1、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4、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会计资料:

(一)、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情形: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长期股权投资入账时相关凭证、明细帐)

2、投资出让及损失的凭证及明细账

3、初始投资合同(协议);如股权不是原始取得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

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如投资后一直无投资收益,需提供

无投资收益的说明。

6、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清算报告及清算股东决议)

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二、备查资料:

1、转让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验资报告。

2、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

以下为学习资料:

执行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调查股权(权益)性投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了解管理层对于推行严格的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态度及措施;

2、企业股权性投资业务的实施是否将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股权投资资产的保管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在实施过程中能否做到互相牵制监督以规避舞弊的可能性;

3、企业股权投资是否编制投资计划,是否对投资对象、投资目的、影响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是否在投资业务实施前进行了严格的审核,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4、是否具备健全的有价证券保管制度,如记名股票和不记股票的保管;同时,了解在股权性投资业务持续期间,是否实施了必要的风险评估程序,在可预见的损失发生期是否实施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5、是否对每一项股权投资都设立了明细分类账进行详细的分类核算,并及时记录投资收益及投资变更情况,判定投资收益记录是否准确。

(二)区分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具体情形: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情形;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的情形;

4、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确认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各类投资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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