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意见-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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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和培养质量,吸引优质生源,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苏财教…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遵循研究生教育成长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坚持系统设计,完善体制机制;坚持教育规律,促进质量提升;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待遇水平;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

二、主要内容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两部分组成。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特殊困难救助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及经费由国家下达,评选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覆盖我校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评选办法按照《南京师范大学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类型、等级和比例见下表:

(三)研究生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

研究生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包括:校长特别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华藏奖学金、同曦集团助学奖学金等。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我校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照10个月在正常学制内发放。

管理办法按照《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救助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生活有困难或者研究生本人发生突发重病等情况。对于研究生一般困难补助给予500-1000元,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5000元,特殊情况下给予困难补助10000元。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由研究生院(党工委)视实际情况发放。各培养学院可视财力状况,对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六)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研究生“三助”比例和要求,按照《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三、其他

(一)获得奖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国家和江苏省财政拨款基础上,为保证新的奖助体系顺利实施,在原有基础上,学校将逐年增加研究生奖助资金投入。

(三)本意见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工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基本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

(一)欠缴学费者;

(二)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三)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四)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补考者;

(五)博士研究生未通过中期考核或第二学年内未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者;

(六)学术失范行为者;

(七)考试作弊者;

(八)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条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0元和18000元。

第六条新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

(一)硕士研究生中的推免生、“985”高校本科毕业生和“211”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综合成绩位列本专业前5%的学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其余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硕士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中“985”高校、“211”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学校发展计划”入选者,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000元;其余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博士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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