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行为的主要表现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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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行为的主要表现和分类

一、违反劳保用品(PPE)使用规定的行为

进入生产、检修现场、工作岗位不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未穿安全鞋、不安全着装、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或未将有超过颈根头发盘置于帽内。

操作旋转机械设备戴手套、针织袖套操作或未扣袖口。

操作旋转机床、磨削或工作时有火花、颗粒物飞溅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不佩戴防护用品进行粉尘作业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

噪声超标场所未佩戴护耳器或耳塞的。

二、违反生产现场规定的行为

不遵从生产区域进出管理规定。

不按规定行走不安全通道(绿色通道),包括人行道。

坐在平台栏杆、走道、传送皮带等危险处休息的。

擅自搬(移)动、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告标志。

乱攀登安全设施、擅自乱闯、跨越危险设施、警戒区域。

作业现场游嬉、打闹、追逐的。

乱抛杂物、乱倒油脂、化学物品及工业废物料或乱堆废弃垃圾的。

在作业时间饮酒或饮酒后上班。

特殊工种无证操作。

物件堆放超高或堆放不平整、不稳妥。

未经授权、在生产区域内骑自行车/摩托车;未在指定区域停放自行车等非生产用具。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违规在危险区域和易燃易爆物品区明火作业(如需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负责监

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在厂区及危险区域和易燃易爆物品区域吸烟的。

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标示的。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做好防火准备,以及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不属工艺规定,擅自使用酒精、汽油、煤油等易燃物作为清洗剂。

使用汽油、煤油、松节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时吸烟或接触明火、热源。、

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存放超过当班用量,危险化学品储存区超量存储。

在厂区或生产区域焚烧垃圾、烧火烤火。

四、违反高处作业规定的行为

高处作业(2米以上)、悬空作业不系(带)安全带。

高处作业严禁向上或向下乱抛工具、其它物品或没有使用工具袋,使物件高处失落。

在高处上下或多层交叉作业,无安全隔离措施作业。

使用无防滑措施的竹梯、木梯或其它登高梯进行高处作业。

五、违反危险作业规定的行为

从事危险作业如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点作业、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危险作业项目没有指定安全监护人或安全监护人擅离职守。

检修电气设备不切断电源、不验电或不挂警告牌。

容器作业时不使用通风设备或使用非双重绝缘的电动工具。

六、违反机械、电气、吊装安全规定的行为

操作不属于本专业工种的机械及电气设备。

擅自乱拉、乱接电源、随意更改供电设施。

使用非安全电压灯具作行灯;使用Ⅰ类移动工具不配备漏电保护器。

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在太阳下曝晒,两瓶之间距离不少于5米、与明火作业不少于10米。

乙炔瓶卧放或倾倒、使用时未安装防回火装置。

禁止利用设备管道、栏杆等作为固定点起吊设备和材料。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装夹工件、刀具,测量工件时未停车进行的。

擅自使用封存设备。

电焊设备带电部分裸露;电焊工作回路线随意搭在管道及易燃易爆物品上。

七、违反安全防护规定的行为

未经审批、许可拆除或移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的。

启动机械、电器设备时,不使用安全防护、信号装置。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进行操作的。

八、违反起重作业规定的行为

起重设备吊装没有严格执行“十不吊”的。

不按指挥信号操作,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在吊运物件下通过、停留或进行作业。

使用与物件重量不匹配或不符合安全系数的吊具。

使用有裂纹、断股或严重拉伸变形等有报废缺陷的吊具起吊物件。

使用断丝超过规定数值的钢丝绳或麻绳起吊物件。

九、违反车辆安全规定的行为

作业现场使用制动、转向、喇叭等失效的带病机动车辆/移动设备,或未经审验合格的车辆。 机动车辆装运物件应垫平稳、捆牢。

不按规定载人载物,如:机动车辆在运行时载人,人货混载;不同介质气瓶混装行驶;无安全措施超长、超宽、超高行驶等。

机动车辆在厂区内道路上行驶车速超过5公里/ 小时的。

车辆未按指定区域停放,随意停放在厂区道路上及生产区域道路上(消防通道)的。

未涉及的其他违背车辆安全政策的行为,如:未经相关部门授权或无证操作特种机动车辆的。

十、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程序、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隐患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对下级反应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有章可循或对有章不循的情况及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知。

无故不参加安全工作会议或安全活动。

与其他部门或班组形成交叉作业时,事先未进行沟通,并明确全管理职责及控制措施。

十一、违章指挥的行为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作业人员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安排有禁忌症员工从事禁忌工种或禁忌作业。

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或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办理审批手续。

对员工发现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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