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根据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省相关实施方案、省政府《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太湖污染防治的资金,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太湖流域列入国家及省污染治理规划的项目,专项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采取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进行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共同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管理和项目的审核;会同省发改委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突出环保优先战略,坚持科学规
1
划,支持太湖流域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污染治理,促进太湖流域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环保政策及规定,符合《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或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二)专项资金符合公共财政的支出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治污项目,支持重点治理区治污项目。
(三)资金支持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已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饮用水安全项目
包括水源地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跨区域联网应急供水等。
(二)点源污染治理项目
支持太湖流域化工、印染、冶金、造纸、电镀、酿造等主要污染行业开展污水深度处理及清洁生产,提高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城镇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置项目。
l、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2、新(扩)建乡镇污水处理项目。
2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除磷脱氮技术攻关及标准制定。
4、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太湖流域现已建成投入运行和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开展除磷脱氮深度处理。
5、城镇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
1、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太湖流域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实施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利用工程,实现资源化利用须达到规定比例。
2、通过实行灌排分离,将排水渠改造为生态沟渠,对农田流失的氮磷养份进行有效拦截的示范工程。
3、分散农户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
4、循环水池塘清洁养殖技术示范工程。
(五)提高太湖水环境容量的引排建设工程(“引江济太” 工程)重点包括走马塘拓浚延伸工程、望虞河西岸控制工程、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新孟河延伸拓浚工程、望虞河后续工程。
(六)生态修复工程
l、太湖围网整治工程。
2、位于太湖入湖口且污染较为严重地区的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3、环太湖重点区域林业生态建设。
4、水葫芦等水主植物控制性种养示范工程。
3
5、太湖重点污染湖区及入湖口底泥清淤工程,环太湖重点河道清淤工程。
(七)太湖流域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1、太湖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2、太湖流域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3、太湖蓝藻预警监测系统建设。
4、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
(八)适当安排省级太湖水污染治理规划编制、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制定、项目库建设、项目评审及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等。
(九)规划范围内经批准的其他水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明确责任主体
(一)对区域性、流域性项目,包括提高太湖水环境容量的引排工程(“引江济太”工程)、太湖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主要入湖断面及城市交界断面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太湖蓝藻应急警监测系统建设、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平台建设等(以下简称省级项目),责任主体为省级主管部门,实施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二)对非区域性、流域性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责任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4
对省级项目,主要由省级专项资金投入,需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应按省有关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地方项目,主要由地方负责投入,省级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 (一)对省级项目,主要采取相关投资或补助的方式。
(二)对地方承担建设、投资任务的各类项目,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类型并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不同支持方式。
1、对基本建设性质类项目,如城镇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置项目等,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开工情况等,实行年初预拨、年终考核后清算补助;
2、对工程周期短(一年以内)、投资量较小的项目,经过目标考核后,实行“以奖代补”;
3、对点源污染治理项目,经考核达标情况后,实行计量奖励;
4、对经省政府批准的应急性项目任务,如围网拆除、蓝藻应急处置等,结合地方资金到位情况,实行按比例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当年开工建设项目,其中以奖代补项目应在当年完成;
(二)属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进行,经有权部门审核同意,规划、环保、土地等部门审批手续完备。
5
(三)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万式确定顶目建设单位。
(四)国家和省补助资金以外的地方投资来源明确,并作出相应承诺。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进度、投资完成情况、配套资金来源及证明文件、申请资金类别及金额等)。
(二)建设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报告)以及相应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应急及相关工作任务提供实施方案及相应批准文件。
(三)在建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开工建设(实施)批复等有效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法人证明,工作任务须提供项目实施主体确立文件。
(五)其他资金来源证明:使用银行贷款建设项目,须提供贷款有效证明;地方安排财政资金的项目,须提供当地财政部门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或承诺书(函);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或通过市场化运作融资,须提供相应的出资有效文件证明。
(六)年度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6
第十一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相关要求、年度目标任务及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省级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地方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保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辖市汇总向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