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现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项,按现行《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第三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应依法处理本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事项.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粮食购销政策。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真实反映财务事项。

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江苏省粮食局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储备粮管理办公室与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报送本企业的有关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法定代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与承储企业经营的粮食严格分开。

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八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省级储备粮购进的管理及进价成本的核算;省级储备粮抛售的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的管理及核算;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上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第九条根据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特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江西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11-12【生效日期】x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条第一条为增强省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省粮食安全,规范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省政府。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

各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省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第三条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省内粮食市场、应付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条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储粮安全。

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必须做到帐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省级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粮油库存实施监管。

第二章粮油库存管理第五条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必须是经省粮食局按照省制定的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条件考核认定具有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

原则上一个县只能有一个承储库点。

省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仓号(油罐)一经确定,各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省粮食局批准。

第六条第六条省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出库依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

承储单位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油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省级储备粮油,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先凭上级机关的机要电报办理出库,事后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补下出库计划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省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应认真执行省制定的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省级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5篇模版]》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5篇模版]》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5篇模版]》第一篇: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xx年6月4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6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四年十月十六日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对破坏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粮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粮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粮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川财建〔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粮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7〕5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粮食局,省属粮食企业: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粮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四川省省级财政“粮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粮食局2017年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三章项目申报及管理第四章资金拨付及调整第五章资金监督及评价第六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粮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粮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3]53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建设“粮安工程”所涉及的粮油仓储设施及附属设备的维修、改造、建设,粮油产业发展,粮油质检体系建设,粮油供应特定事项及粮油应急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规划引领。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粮安工程”建设规划,对纳入规划并正在实施的项目给予支持。

(二)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保障民生类项目,主要支持地方积极性高、符合省级“粮安工程”建设规划布局的低温、智能粮库,“放心粮油”工程,产后服务体系,粮油质检体系,粮油供应特定事项等重点项目。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xx]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xx]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粮食局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省级储备粮负总责。

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省粮食局统一领导下的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分级负责制,各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制。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省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当年产新的粮食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四条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农发行和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第六条省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

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

对宜存粮食,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经省批准,也可进行轮换。

(一)品质检测品质检测执行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xx〕14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xx]43号)的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6年12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根据2009年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4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等原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1-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导,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和质量监管的职责,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经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一)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三)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仓容量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四)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8.29•【文号】农发行字[2001]172号•【施行日期】2001.08.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8月29日农发行字[2001]17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执行。

各行要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

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制度办法,作为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

各行在执行本办法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支持地方政府稳定当地粮食市场价格、保证粮食供给,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方储备粮是指省级储备粮食。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省级储备粮食的收储、轮换、移库、进口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计划性原则。

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必须与地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等计划相一致。

(二)财政保证性原则。

地方储备粮贷款必须以地方政府的粮食风险基金或其他财政性补贴资金作保证。

(三)库贷挂钩原则。

地方储备粮贷款的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要与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是从事省级储备粮业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主要包括:(一)省级政府指定的承担省级储备粮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粮库轮换管理制度

粮库轮换管理制度

粮库轮换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粮食仓储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合理利用仓储资源,我国建立了粮库轮换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粮库轮换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粮库轮换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延长粮食的保存期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轮换原则粮库轮换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先进先出”,即先使用先储存。

按照这一原则,当新粮收获后,应该首先出库使用存放时间最长的老粮,以确保老粮不会过期损坏。

三、轮换周期1、机制轮换由国家对口的粮食机构确定每个粮库的轮换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

具体轮换时间由各地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气候情况、仓储粮食情况等因素确定。

2、条件轮换在正常轮换周期之外,粮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特殊情况、仓储粮食的情况和需要进行条件轮换。

条件轮换的时间和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轮换程序1、轮换计划制定粮库管理机构应编制每年的轮换计划,明确轮换的时间、数量、品种等内容。

轮换计划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轮换通知发布粮库管理机构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告知轮换计划和具体轮换时间。

通知应包括轮换的目的、轮换的方式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轮换执行轮换执行时,粮库管理机构应按照轮换计划的要求,将存放时间最长的粮食优先出库,取出数量不得超过轮换计划规定的数量。

同时,应做好出库、入库记录,并加强对轮换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4、轮换验收轮换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对轮换工作进行验收,确保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符合要求。

如有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轮换监督1、监督责任粮库轮换管理工作属于粮食仓储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库轮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轮换计划的执行。

2、监督方式粮库轮换管理的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暗访抽查、巡视监督等多种形式,以及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和数据分析。

3、监督机构国家粮食管理部门应建立粮库轮换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轮换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解决。

储备粮轮换制度

储备粮轮换制度

储备粮轮换制度引言储备粮是指为应对紧急食品需求而由政府或私人机构存储的粮食供应。

在面对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储备粮可以为人们提供必要的食品安全保障。

然而,对于储备粮的管理和运作,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保持储备粮的质量和新鲜度。

储备粮轮换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解决方案。

一、储备粮轮换的定义和目的储备粮轮换是指定期将储备粮的存储数量进行调整,并在一定周期内更新粮食,以保持储备粮的质量和新鲜度。

其主要目的包括:1. 避免储备粮的浪费:轮换制度可以确保储备粮得到有效利用,避免存放时间过长导致粮食失效或变质。

2. 保障食品安全:通过定期轮换,可以确保储备粮的供应符合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食品需求。

3. 调整储备粮的品种: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粮食的需求和口味也在不断变化,轮换制度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储备粮的品种,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二、储备粮轮换制度的实施步骤储备粮轮换制度的实施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制定轮换计划:根据储备粮的种类和数量,制定轮换计划。

计划应包括轮换的时间、轮换的粮食品种以及储备粮的存储和运输方式等。

2. 检查和筛选:在轮换前,对存储的储备粮进行检查和筛选,判断其是否达到质量和安全标准。

如果发现有粮食已经变质或受到损坏,需要及时处理并更新储备粮。

3. 轮换储备粮:按照计划,将存放时间较长的储备粮进行轮换。

新的粮食应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并且应将其与原有的储备粮进行适当的混合,以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

4. 更新记录和存放:在轮换完储备粮后,需要及时更新记录,包括轮换的时间、粮食品种和数量等。

同时,储备粮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存放,以防止湿气、虫害或其他因素对粮食质量造成损害。

三、储备粮轮换制度的优势储备粮轮换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提高粮食质量和口感:通过定期轮换,可以确保储备粮的新鲜度和质量达到最佳状态,为人们提供更安全、可口的食品。

2. 减少粮食浪费:轮换制度可以防止储备粮的过期浪费,确保粮食得到有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省级储备粮轮换亏损问题亟待解决

省级储备粮轮换亏损问题亟待解决

粮 轮 换 的价 差 通 过轮 换 费 用补 贴 弥补 后 不 会 出现 亏损 或 亏损 较 小 ,企 业 能够 承 担 。 近几 年 ,粮 价
大 幅上 涨 .稻谷 市场 收购价 格最 高时 接近 1 . 5 O元/
市场 化 和 市 场 主体 多 元 化 .粮食 收 购市 场 出现 竞 争 .由过 去 的农 民 “ 我 要 交 粮 ” 演 变 为现 在 的粮 食企业 “ 我 要 收粮 ” .收 购 入 库 粮 食 普 遍 水 分 偏 高 、杂质 较 多 ,轮换 粮 食 水 杂 减量 损耗 大 。历 年 损 失 损 耗 是 :2 0 0 7年 l 7 . 6 5万 元 ,2 0 0 8年 l O . 7 O
省级 储备 粮 轮换 的主要 形 式 为 :库 存 成 本 不 变 ,同 品种 、同库 点 等 量 轮
换 :轮换 补 贴包 干 .企 业 自主轮换 并 自
市 场 物 价 上 涨 .粮 食 轮 换 发 生 的 包 装 费 、上 下 车费 、短途 搬运 费 、集 运 费 等
出入库 费用 支 出不 断 增 加 历年 出入库
轮换 费 用补 贴 在 轮换 工作 开 展初 期 预拨
8 0 % .待 数 量 质量 验 收合 格 后 再 行 清算 拨付
三 、轮 换 亏 损情 况
几 年来 .全 市省 级储 备 粮轮 换 发生
亏损 3 4 9 5 . 6 7万 元 .剔 出轮换 费用 补 贴
备粮 轮换 亏损情 况进 行 了专题 调研
… … … ~ l i b粮食储藏 . … L i a ng … S h i— Ch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NO:SC13294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基本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

第四条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成府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8〕5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储备原则)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储备粮油权属)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管理职责)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质量、安全及储备业务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储单位选择)市粮食局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选择确定承储单位,并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

第八条(承储单位条件)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市级储备粮油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川府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为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

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

第六条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储备粮规模,负责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当年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制定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监督承储企业的财务;按时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垂直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助省粮食局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川府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6号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2004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结合四川粮食生产和流通实际,现提出我省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一)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

产粮大县(市、区)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以粮油仓储、加工设施、购销网络等优质资产为依托,通过改制重组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

非产粮大县(市、区)以及边远山区、水库移民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

成本不变,实物兑换

成本不变,实物兑换

成本不变,实物兑换
xx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xx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3、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省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4、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5、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省级储备粮轮换的管理工作。

6、省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先进先出并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粮食储存总量的30%至40%。

7、承储企业应当按规定格式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省级储备粮轮换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汇总后于2月10日前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于3月底以前下达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8、省级储备粮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轮入的粮食按轮出
粮食的入库成本记帐。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粮库智能化升级建设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粮库智能化升级建设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粮库智能化升级建设省
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7.18
•【字号】川财建〔2017〕105号
•【施行日期】2017.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粮库智能化升级建设省级专项
资金预算的通知
川财建〔2017〕105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粮食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粮库智能化升级项目计划的通知》(川粮发[2017]4号),现下达你市、县2017年“粮安工程”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项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如数(详见附件),并结合2016年预拨你地该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川财建[2016]131号)相应追加你局2017年“2300322-粮油物资储备”预算支出指标或追减你局2016年“2220403-储备粮(油)库建设”预算支出指标。

此项资金专项用于粮库智能化升级项目建设。

请你局加强与粮食主管部门配合,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内容(川粮发[2017]4号)及实施方案要求和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有关规定,及时分解拨付资金,专款专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

附件:2017年“粮安工程”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项目省级专项资金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8日。

统计员工工作总结标准样本(二篇)

统计员工工作总结标准样本(二篇)

统计员工工作总结标准样本统计计这份工作要求:(首先)要敬业。

要用积极的态度全身心的投入工作,即然选择了这个职业,选择了这个岗位,就要全力以赴,尽职尽责地去完成。

(二是)要以严谨细致的态度对待工作。

统计员个人工作总结。

在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自已做到一丝不苟。

统计对我来说是一项细致的工作,它的要求很严格,它要求我必须认真、细致。

要做到在刚统计时与磅房核对数字相符,数字一定要准确无误,做表时要磅票与表格数字相符。

无误的数据便于以后的查账,所以,必须要认真,仔细无差错。

这就要求我们在做其它工作时也是必须用严谨细致的态度对待工作。

(三是)责任心。

工作对我们来说就是一种责任。

统计员个人工作总结。

我们有义务尽心尽责的去完成,去负责。

所以工作的好坏,也取决于你对工作的责任心。

(四是)工作的高效率。

对我来说提高工作的效率就是要多学习,从学习中汲取好的可以提高效率的知识,再就是,将问题细化,在短时间内决定,对任何事情都要当机立断,设定具体时间安排工作,给自已制定严格的最后期限(五是)保密性。

我所从事的统计具有很大的保密性,保密性就是对数据的保密。

在这我也体验了库管这份工作,能同时做两份工作,对我说是受益非浅。

工作虽然很辛苦可是对我真是个学习的机会。

从中我体验了工作的性质,学到了很多我未曾接触过的事物和知识。

不足之处也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货物入库时没有分类摆放、标记名称。

环境卫生比较差、库容不整洁。

新的一年又已来到。

工作还在继续,但是新的一年自已要求自已要有一个全新的自我。

理清自已的思路,把工作做的更细致化。

一个人对自己的工作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喜欢,也许不是太可能,但是想做到百分百的喜欢,就在于我们怎样以好的心态去看待这份工作,也就是说,既然我已经选择了这份工作,我就应该义无反顾的投身其中,并体现自我的价值观,许多事业有成的人,并不是太喜欢自己的工作,但是他们有着高度的责任感和坚忍不拔的敬业精神,他们每天从事着平凡的工作,却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中储粮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由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三)除结合进出口轮换外,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即轮入的粮油按照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
(四)结合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单独的财务处理政策。具体财务处理方式,原则上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另外也可采取进口轮入和轮出分别核算的方式,即对轮入的进口粮油由财政部根据购进价及有关费用重新核定入库成本,对轮出的粮油实行竞卖等方式公开销售,相应结转轮出粮油的原库存成本。根据进出口的需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财务处理方式及进出口轮换盈亏负担办法。
1.不同品种粮油的串换;
2.根据市场情况及轮换需要,对确需超过4个月轮空期的;
3.变更国家下达的轮换计划;
4.中储粮总公司认为有利于提高储备粮质量,但又超越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的轮换事项。
(六)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换)的,视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处理。
(七)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其职能及时审批并下达轮换计划,及时拨补轮换费用和提供轮换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轮换资金管理
(一)中央储备粮油进出口、轮换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根据中储粮总公司或分公司下达的分批、分库点轮换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轮换贷款发放和管理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中储粮总公司另行规定。
(二)中储粮总公司使用国家拨入的专项资金进行轮换,应严格按财政部财建(2000)939号文件规定,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不得将轮换风险转嫁到国拨专项资金。
三、中央储备粮油换的主要形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每年4月15日和10月10日前必须按规定对承储库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化验,并将结果报告市州粮食局。同时,于10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市州粮食局。
第十六条 省定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五)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储备粮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的;
(七)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八)挤占挪用省储粮购进、轮换、销售资金的;
(九)弄虚作假,不真实填报储备粮轮换台帐数据的,不按时登录轮换台帐数据的。
第七章 附 则
(三)负责在每年5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将辖区内各库点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等检查结果上报省粮食局,1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省粮食局。
(四)负责收集、分析粮油市场信息,定期向各承储库发布信息,以指导轮换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各承储库省级储备粮轮换在省粮油批发中心竞买的组织工作以及竞卖的送样工作。
(二)各品种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食入库计算):稻谷2年;小麦3年;三州(凉山州安宁河流域地区按内地储存年限执行):稻谷3年、大米2年、小麦4年。
第三章 轮换形式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
第十五条 县(市区)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县(市区)内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的具体领导和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积极为省级储备粮轮换协调落实粮源。
(二)批准进行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确定。轮出品种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形成(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向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办理贷款。
轮出省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
第十条 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基层农发行依据联合文件安排发放轮换贷款。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省级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省储备粮分库点、分数量、分品种、分价位、分地区及轮换执行情况的全面信息数据收集整理,负责对轮换实际结果进行清算,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对储备粮轮换的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抽查。
第八条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省
粮食局批准。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进行。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轮换。具体采取何种方式,除省上另有规定外由各承储库确定。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操作规范、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各级管理机构、承储库点和个人,由省粮食局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回拨付的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负责收集、分析发布粮油市场信息,指导轮换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竞买竞卖、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本办法确定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和省定的轮换计划及时拨付轮换费用,配合省粮食局对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农发行负责督促基层农发行执行联合文件,并按轮换进度提供省级储备粮轮换贷款。配合省粮食局对省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轮换费用(含新陈品质差价)暂定为:在一个轮换期内,轮换费用实行一次性拨补,补贴标准为每斤原粮内地0.05元、三州0.07元。并在轮换期工作开展初期实行预拨80%,待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
承储企业轮换补贴收入纳入企业当期盈亏, 有盈利的、应提取并建立轮换风险基金,用于弥补轮换亏损。
省对各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农发行和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经省批准,也可进行轮换。
(四)在省规定范围内,对本企业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
第五章 轮换的价格、资金和费用
第十七条 轮换的作价原则:
(一)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以及加工等形式轮换的,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入库结算价格记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取消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对主要负责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期对储备粮质量进行检化验的;
(二)轮换前未向省粮食局书面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一)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省有关轮换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陈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并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
(三)承储企业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 并按月报县(市区)粮食局,由县(市区)粮食局报市州粮食局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ΟΟ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一)品质检测
品质检测执行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4] 43号)的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二条 四川省粮食局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省级储备粮负总责。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省粮食局统一领导下的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分级负责制,各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制。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省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当年产新的粮食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四条 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十四条 市(州)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在省粮食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的轮换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轮换台帐,并将各库点轮换结果按月汇总上报省粮食局。负责对轮换情况进行统计、审计、财务、质量等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对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03] 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