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理论与实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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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理论与实务论文

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从这对征信的理解就可以看出来征信是对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施的一种活动,必定有时候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他人的权利进行触碰,所以对征信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值得讨论和研究的。

征信在中国的发展直到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期才开始真正的起步,而其他的很多国家的征信体系在上世纪中期就得到了发展,最为突出的是美国,在十八世纪中期就开始发展和逐步健全征信体制了,中国可以说是起步很晚了,但是中国的征信体系的发展也可以借鉴其他发展的很好的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加快国家的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健全,中国的古话就说过“师夷长技以制夷”,中国在这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更应该吸取别国的经验,但是不能照单全收,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美国、英国、印度、泰国、俄罗斯、新加坡,法国、马来西亚,巴西、意大利、韩国等有关国家征信立法的体系框架及征信法律规范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

很多的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约束征信这一活动,如韩国《信用信息使用与保护法》、《信用信息业监管条例》、俄罗斯《联邦信用记录法》、印度《信用信息公司法》、泰国《信用信息业务法》、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有的国家还将与征信有关的规范依附在其他法律规范之中,如英国《消费信用法》、《数据保护法》,征信活动法律规范依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的法律中,又如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新加坡《银行法》等,在金融业法律规定中规范了征信活动,并据此由征信监管部门或征信机构制定了相关规范。国外在征信这一方面的法律可谓是丰富多彩,不仅仅是规范了信息的采集渠道,还规范了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应该履行的义务和信息采集之后的使用;有的国家对使用信息的规范是告知个人其信息被使用到哪里,有的国家不要求告知个人其信息使用到哪里,只是可以个人自己去查询,中国的现状是个人的信用信息被采集之后都不会被告知,是一种“被采集”,我个人觉得中国的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应该在被采集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采集人,让个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有很清楚的了解,这也是让公民对征信进行了解的一个很好的途径,让讲信用成为一种习惯,让征信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美国的征信发展了那么几百年的优势就是国民对征信已经习以为常,在日常的生活中不自觉地就会去遵守信用,美国人做什么事都是以信用为先,一个不讲信用的人在美国连一份工作都很难找到,这说明在美国信用信息的使用是全国性的,在一个通互联网的地方就能够直到一个人的信用信息,这是中国值得学习的地方,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使用网络是很有必要的。

美国的征信体系虽然完整,但其征信机构全为私营征信机构,完全的市场化运作,从最初的两千余家发展到自然垄断,现在的主要征信机构又分为对个人和企业,对个人的有益佰利(Experian)、艾奎法克斯(Equifax)、环联(Trans Union),对企业的有邓百氏(Dun & Bradstreet Corp.)、穆迪、标普、惠誉。最值得说的还有一点就是美国的林肯、格兰特、克利夫兰、麦金利四位总统曾在邓白氏供职。这也是美国发展的一个标志。

美国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其发展与中国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是受国家的调控的,所以中国的征信机构的发展也是受国家高层的影响,这些机构也不可能是完全的私营机构,必然会有国家的影子在里面,就拿中国人民银行来说,他开展征信这一活动正是按中央的意思行事,开展征信活动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

人权益相平衡,而美国的征信和活动是私营征信机构为他人(包括美国政府)服务,其中的弊端是私营的机构为了利益可以违背征信的基本原则,也许这就是这次金融危机的幕后推手。美国的法律也许就是把这一点忽略了。中国就应该吸取这一经验,不要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要务实,实事求是,美国的次贷危机之前,本国的房价大幅上涨,这正是很多的评级机构对个人的信用评级不真实造成的,房价上涨,买房的人必然增多,买不起房的人也想买,那就只有去贷款,贷款是向银行贷,银行的钱又是其他人存进来的,存进钱的人也想去买房了就回到银行来取钱,而信用评级是假的人又还不起银行的钱,银行的流动资金就会慢慢的不足,最后直到银行的流动资金没有,银行增大了的放贷让银行空了,储户就会恐慌,必然来取钱,会让银行的困境更糟,金融危机就会产生。法律体系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要做到没有盲点。

中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中国现在走的是市场经济的道路,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中国对征信活动的实施是做的非常好的,但是中国征信的现状是征信发展过于迅速,而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还未建立,有资料表明:(11月14日中国广播网)据中国央行相关负责人12日介绍,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累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210.8万户,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7.1亿。成为社会信系统涉及面之大、范围之广,已深刻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这样一个重要的社会系统和资源,目前却单方掌握在银行手中,并且缺乏一个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如何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公平和公正,已成为公众关心的焦点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仍停留在的“单方记录”阶段,只由银行等部门单方形成,而缺乏公众参与。也就是说,这个征信系统只从银行、电信部门等单位采集资料。银行等部门什么时候把客户拉进信用黑名单,也不会提醒一下。这种明显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征信系统,很难让人信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93.4%的人认为对于即将成为“黑户”的客户,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83.9%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

以手机欠费行为为例。2007年初,央行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此举意味着,手机欠费记录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到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不能否认当前有一部份用户存在恶意欠费行为,但同样也不能否认,各地不时发生的一些纠纷是由于电信、移动部门服务不到位、计时计价不准而引起的。2006年曾有全国政协委员估算出,全国每年产生的电信欺诈性收费高达70亿元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只听取电信、移动等部门的“一面之词”,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将欠费行为视为失信,把过错全推到用户身上,并作为“污点”记入个人征信档案,并且在事先也不尽到告知义务,显然有失公平。

进一步来说,个人征信系统存在的问题,与目前我国在个人征信上缺乏专门立法有关。在一个信用体系很健全的国家,信用档案的作用极其突出,对个人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对个人征信进行专门的立法非常有必要。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个人征信立法至少应当明确,个人征信不能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更不能由某些垄断企业和单位说了算。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风险的社会责任,并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例如在知情权的基础上,信息主体可以对自己信用记录中的错误信息部分进行异议申请并要求更正错误信息,各国对此的规定基本上较为一致,美国还规定了对于没有更正的信息,消费者如果仍有异议,可以进行100 字以内的个人声明(国外征信立法)。同时,当事人对银行的认定不服的,还应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公正性,这样的个人征信档案才能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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