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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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艰难情势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国际商事交易 实践中,可能存在某种情势既可视为艰难情势又 可视为不可抗力。《通则》规定了处理的原则: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由受这些事件影响的一方 当事人决定寻求何种救济手段。
五、不履行及其救济
(一)不履行的定义
根据《通则》规定“不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未能 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瑕疵履行或 延迟履行”。
(一)适用合同种类的广泛性 (二)《通则》适用条件的灵活性 (三)《通则》的内容富有新意 (四)《通则》内容详实,易于理解 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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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基本原 则
一、缔约自由原则 1.谈判自由。 2.订立合同的自由。 3.权利义务合意自由。 二、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 三、合同必须信守原则
第一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产生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了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产生的背景和其适用
特点;理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确立的有关商 事合同的基本原则;掌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的补充部分。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的产生 为适应日益繁荣的国际商事活动和现代高科技手
段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理事会于1997年开始着手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994)进行修订,其中的某些修订成员曾参加过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的起草和编写工作。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特点
三、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二)完成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三)关于第三人的权利
四、合同的履行 (一)履行时间、地点和顺序
1.履行时间。
(1)如果合同规定了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时间, 则该时间为履行时间。
(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如6月至8月),或 依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如收到信用证后30天 内),则当事人可以在此期间内任何时间履行。
(3)在其他情况下,当事人应在合同订立后的一段 合理时间内履行合同。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应根 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2.履行地点。
(1)合同义务的履行地通常由合同条款加以明确规 定,或者能依据合同性质予以确定。例如,建筑 义务的履行地应当是建筑地点。
(2)如合同没有规定履行地并且依据合同性质也无 法确定应当在何处履行时,一般规则是当事人在 自己的营业地履行合同义务,但如果是履行金钱 给付义务,则履行地应该是债权人的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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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一)关于合同的形式 可以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批准形
式、登记形式等。 (二)关于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 (三)《通则》在有关合同成立问题上对《销售合
同公约》的补充
1.关于确认书的效力。 2.关于“条款特意待定”合同的效
(二)不履行的法律救济 1.实际履行。 2.对瑕疵履行进行修补或交付替代物。 3.终止合同。 4.损害赔偿。 (三)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 2.受损害方过错。
六、关于抵销权的规定
《通则》第八章专门对抵销问题进行规定。主要 内容包括:
①抵销的条件。
②抵销权是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而行使 的。
七、关于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以及合同的转 让
1.权利的转让。 (1)权利转让的原则。 (2)转让权利的性质。 (3)合同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 2.义务的转移。《通则》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可
以采取两种方式:
①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转移债务的,但 必须得到原债权人的同意;
②债权人直接与新债务人达成协议。
3.合同的转让。
八、合同的解释 《通则》对合同的解释既采用了主观标准又采用
合理性(Reasonableness)标准,《通则》规定 对合同的解释应遵循维护交易、善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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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了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产生;理解《国际
商事合同通则》确立的有关商事合同的各项基本 原则;重点掌握诚实信用原则;掌握《国际商事 合同通则》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对《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补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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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产生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产生的背景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的产生 鉴于国际经贸界、法律界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际商事惯例,要求进一步阐述现有的各国合同 法的一般原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71年成立 一个委员会,制定出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994年5月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第73届会 议上通过。
3.履行顺序。在双务合同中,原则上当事人应同 时履行。
(二)金钱债务的履行 1.付款方式。付款人可以采用现金、汇票、支票、
信用证等支付方式。
2.付款币种。付款人一般以付款地的货币支付。
(三)艰难情势(Hardship)
1.艰难情势的定义及其法律后果。所谓“艰难情 势”是指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义务均衡的事 件,在出现艰难情势的情况下,处于不利一方当 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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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3.关于“恶意谈判”条款和“保密” 条款。
4.关于格式合同的效力。 5.关于代理关系的规定。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 (一)《通则》对合同生效的原则规定 (二)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 《通则》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规定影响合同效
力的原因有: ①错误; ②欺诈; ③胁迫。 (三)自始不能 (四)重大失衡 (五)合同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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