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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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陕煤化集团《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煤化司发〔2012〕243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单位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依据国家和煤炭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陕煤化集团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职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
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员: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职培训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单位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及鉴定工作。
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鉴定对象
(一)转正后的学徒工和熟练工。
(二)专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技术操作岗位工作的职工。
(三)岗位工种变更重新上岗和转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五)其他需鉴定考核的人员。
第九条鉴定岗位工种范围
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目录及工人技能等级标准,目录中未涉及的单位现有其他技术操作岗位,按有关行业标准确定,由相应资质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初级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岗职工。
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
3、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业院校毕业生。
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的职工。
(二)中级工
取得初级工任职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1、高中以下文化,在本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2、中专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
(三)高级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中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7年以上。
2、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毕业生,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中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
3、技术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工培训班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四)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高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
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3、生产一线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17年以上的参加初次鉴定的生产技术骨干和技术带头人。其他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22年以上。
(五)高级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
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
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申报条件
(一)经指定机构培训后取得相应等级培训证书的,在申报本专业(工种)岗位相应职业资格等级时,其申报年限可放宽2年。
(二)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国家级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资格。
(三)获得省部级(行业)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3年。
(四)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2年。
(五)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获奖者,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1年。
(六)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正在接受审查的职工,暂不能申报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待处分期满或审查结束后,由单位按照申报程序进行申报鉴定。
(七)转岗(工种变更)人员的工种工作年限可分段计算。从事相近或相似工种晋升现工种岗位技能等级的,累计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从事两个以上既不相近又不相似工种的,以现从事工种年限为主,原工种工作年限按60%折算成现工种年限。
(八)鼓励职工参加与本人从事专业相近的第二专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第二专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等级不高于原专业(工种)岗位等级。
第四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第十二条在生产一线和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的技能操作岗位,设技师和高级技师。生产辅助(工种)岗位设技师。服务类岗位原则不设技师及以上等级,已取得的任职资格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按照技能操作人员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岗位工作的,按实际需要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各类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中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经复核符合任职条件,可按其取得的相应资格等级聘任,复核前按初级工对待。
第十五条被聘任为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人员,由单位发给聘任证书,并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单位内部同专业(工种)岗位调动的,原职业资格等级可继续聘任。单位外部调入的,原职业资格等级须经按程序复核后,方可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