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符合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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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美国即采用该模式。

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在此问题上,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据此,犯罪的成立要件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任或责任。

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

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

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

主观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

尽管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

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

刘凤科框架

刘凤科框架

第三章、犯罪的成立条件第二节、违法性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1、危害行为:基于人的意识和支配事实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一)作为和不作为、不真正作为2、行为对象:行为对象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有,可以一个犯罪侵犯多个对象3、危害后果:对于保护法xx的现实危险状态。

(1)危害后果的特征:因果性、侵害性和危险性、现实性、多样性、法定性(2)侵害犯和危险犯(3)行为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4、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违法性的要件)5、特定身份:需要在犯罪行为之前获得6、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第三节、违法性(客观)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第四节、责任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Ps:必须要有违法事实。

1、故意的分类和认定:故意要求认识到所有的违法事实:行为、对象、危害后果、身份、和无阻却事由。

2、事实认识错误—是不是成立故意的问题(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错误(2)打击错误(3)因果关系错误(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3、过失4、目的与动机第五节、责任要件(有责性阻却事由)2、刑事责任年龄第四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六章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非法拘禁)二、想象竞合犯—一因多果的行为。

实行行为构成两个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

原则上则一重罪。

三、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一定要罪责刑相适应。

可以评价到其他罪名里,认定为其他罪,但前提是刑罚足够的高。

不够的时候是想象竞合犯。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一、结合犯—数个行为法律上固定成一个犯罪(绑架杀人、拐卖又奸淫的)二、集合犯—1、职业犯—非法行医2、营业犯—赌博:要有盈利的目的第四节、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数额相加和天数相加二、吸收犯—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

Eg:制造后的持有行为。

法律三阶层分析案例范文(3篇)

法律三阶层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前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然而,甲公司在2010年6月1日才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退货请求,但甲公司拒绝退货。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三阶层分析(一)构成要件阶层1. 法律规范本案涉及的法律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法律事实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乙公司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

(二)权利义务阶层1. 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甲公司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付货物。

甲公司有收取货款的权利。

2. 乙公司的权利义务乙公司有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权利;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包括要求甲公司采取补救措施(退货)或赔偿损失。

(三)保护义务阶层1. 法律对甲公司的保护义务法律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付货物。

法律保护甲公司收取货款的权利。

2. 法律对乙公司的保护义务法律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退货)或赔偿损失。

法律保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判决结果根据法律三阶层分析,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已支付的30万元预付款,并赔偿乙公司因退货产生的损失。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作者:魏可心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刑法犯罪体系中一直采用四要件说。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犯罪层出不穷,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的弊端渐渐显露,运用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经常导致罪责刑的不相适应。

不少法学家也对四要件说提出了质疑,四要件说的主流地位被撼动了。

而近些年法学界对德日三要件说的日益青睐更是将四要件说摆在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

基于此,本文将对这两种学说观点展开论述。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四要件说;三要件说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64-01作者简介:魏可心(1995-),女,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对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目前我国刑法界的主流观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另一种就是源于德日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又称为三阶层体系。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的四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犯罪,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罪犯的目的和动机都是不一样的。

四要件说为我国刑事审判提供了很好的定罪量刑判断标准,这对于建国以来处理庞多繁杂的刑事案件有着重大意义。

虽然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但我们不能就此片面地否定四要件说的积极意义。

德日刑法采取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则是将犯罪构成分为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构成要件的有责性。

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犯罪构成的违法性,是实质上对于什么是犯罪,如何界定犯罪的问题,即排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法令等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四、构成要件的要素
(一)记述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 素
(二)积极的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 素(例外否定,如行贿罪)
(三)共同的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共同针对的是选择性要件)
(四)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不真正不作为犯)
第二节 主体
一、主体的概念
主体(或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 主体。
台湾学者的分类:
①法律或法令明文规定; ②基于契约或其他的法律行为; ③依习惯、条理以及公序良俗 之观念或交易原则。
由于刑法不仅处罚犯罪既遂、未遂 行为,而且处罚预备行为,所以, 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 也包含预备行为。
三、行为方式探讨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间接实行行为 (四)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一)作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 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当为而 为) 。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法益侵害行为。 ——辅导教材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法定用语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军人,公司、企业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经理等;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员, 铁路职工,医务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
3、以特定法律义务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 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 法律性质的义务。 (应为)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能为,判 断标准?
(3)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严重的 危害后果
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见下一页)
3、 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构成要件符合性三讲解共20页

构成要件符合性三讲解共20页
16、云无心以出岫,鸟倦飞而知还。 17、童孺纵行歌,斑白欢游诣。 18、福不虚至,祸不易来。 19、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 20、羁鸟恋旧林,池鱼思故渊。
构成要件符合性三讲解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20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对于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至关重要。

在刑事法律中,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某一行为为犯罪行为。

1.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指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只有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通常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只有这些要素都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2. 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当某一行为违反了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性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

3. 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责任能力,通常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承担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有责性是判定是否可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只有当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某一行为为犯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这些要素,准确判断罪行,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
行为。 案例:医生将毒针交 给护士,吩咐其给病 人注射,护士本应按 规定检查针剂,但因 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 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精心整理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护士属于 过失致人死亡(有可 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
罪的故意。 案例:甲不知道丙坐 在高档穿衣镜后面, 而乙知道,乙为了杀 死丙,唆使甲向穿衣 镜开枪,穿衣镜被打 碎,丙也中弹身亡。 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或者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甲乙在故 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
只能是另一实
一重。
行行为或者自
然事件导致
4
影响共犯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根
据分工不同,可
以分为实行犯、
教唆犯与帮助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
精心整理
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直接实行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
犯)。
接、积极的身体活动
为(正当防卫、紧急 丙,同时将乙要杀丙
避险等)。
的实施告知丙,让丙
在正当防卫时杀死
丙,后来丙果真在正
当防卫时杀死了乙。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
精心整理
案例 2:甲诬告陷害乙
犯故意杀人罪,后来
司法机关判处乙死刑
立即执行的,甲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
犯与诬告陷害罪的想
象竞合犯。
6.利用被害人的行 案例 1:丈夫甲和妻子
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
要素。
危害行为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 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 害罪,要求的是行为 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人捏造事实并告发。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第 114 条中的“尚
又叫虚假的构成要件要 未造成严重后果”,第
素、分界要素,是指不 270 条第 2 款中的“遗
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 忘物”、“埋藏物”。
是 为 了 区 分 相 关 犯 罪 特别提请注意:
(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 (1)表面的构成要件要
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 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
能性的行为
希望乙死于空
难,结果乙果真
死于飞机事故。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 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
备。
2 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如果没有法益侵
地区分
犯性的行为存
在,那就没有犯
罪的存在
3 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是讨论 甲抢劫乙,乙逃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阻止危险但未排除或

者控制既存的危险,从而使危险现实化

(1)基于 第一,对危险物(危险
注意:

对危险源 动物、危险物品、危险
第一,正当化事由
的 支 配 设置、危险系统等)的
可以成为作为义
产 生 的 管理义务。
务的根据
监 督 义 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
正犯,乙与甲成立共犯
(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案例 1:甲迫使乙杀丙,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同时将乙要杀丙的实施
等)。
告知丙,让丙在正当防
卫时杀死丙,后来丙果 真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了 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的间接正犯。 案例 2:甲诬告陷害乙 犯故意杀人罪,后来司 法机关判处乙死刑立即 执行的,甲成立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与诬告 陷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案例 1:丈夫甲和妻子 乙吵架后离家出走,有 杀乙故意的邻居丙告诉 乙:“你假装上吊,我马 上打电话叫甲回来看 看,吓吓他,让他以后 不敢再和你争吵。”以听 从丙的意见,将搭在房 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 上,丙便离开,乙很快 吊死。丙成立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因投资参谋乙提供错误讯息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悲愤之余起了杀机,携带水果刀一把前往乙宅。

甲抵达乙宅门口,见到乙丙两人于停在路边的乙车谈话,便上前朝乙的颈部与胸部猛刺数刀。

当甲见到乙受伤的痛苦表情后,突然心生悔意,便央请丙帮助压住乙的伤口止血,打算电召救护车。

丙为乙的债务人,原本正和乙商讨清偿事宜,因此当其见到乙遭刺杀时,心中雀跃不已,心想如此一来即可躲过欠乙的债务,现在听到甲想将乙送医,急忙使尽一切力气劝阻,甲因丙的劝阻,又消除了救乙的念头。

两人见乙陷入昏迷后,便离开现场,乙于两个钟头后被路人发现,但因失血过多,送医后仍告不治。

事后鉴定确认,假设于刺伤后立即将乙送医急救,应可捡回一命。

请问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甲、丙的行为?一、甲丙二人可能构成成心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一〕预先审查甲丙二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成心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

〔1〕主体要件。

甲丙二人具备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2〕客观要件。

甲实施了刺杀乙的行为,并且在乙被甲刺伤之后,丙唆使甲放弃了对乙的救助行为,甲丙两人见乙昏迷后便离开了现场,甲丙二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导致乙失血过多死亡,因此具备共同的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

甲丙二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被害人乙死亡的结果,但是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具备共同的犯罪成心。

初步结论:甲丙二人构成成心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二〕定罪层面1、甲的行为可能构成成心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

〔1〕构成要件符合性:从客观上看,甲在客观上实施了用刀刺伤乙颈部与胸部的行为,并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离开了犯罪现场,最终造成乙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结果,因此符合成心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虽然甲实施刺杀行为后心生悔意,但并未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不构成犯罪中止。

从主观上看,甲因乙提供错误讯息导致其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而产生了杀人成心,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重伤甚至死亡,依旧希望并且在丙的劝阻下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没有彻底中止犯罪的意识,因此具备杀人成心,符合成心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柏浪涛;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

柏浪涛;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

柏浪涛;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柏浪涛[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讲师]客观处罚条件是与不法、责任无关,但又能启动刑罚的一些条件或事项。

我国刑法应否承认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如何解释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这些疑问一直是理论上难以妥善解决的棘手问题。

客观处罚条件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是一对排斥性概念。

基于不法与责任的限制关系原理,某一客观要素如果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则对其需贯彻责任主义;如果不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则对其无需贯彻责任主义,如果其又能决定刑罚的启动,则应为客观处罚条件。

因此,判断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客观处罚条件,应首先判断该条件或事项是否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若不是,但又能启动刑罚的,便应为客观处罚条件。

因此,根据是否需要行为人认识来判断是否为客观处罚条件的传统做法,是一种本末倒置、由果推因的错误方法。

客观处罚条件之所以不需要行为人认识,首先是因为其并非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某一要素或条件要成为不法构成要件要素,需具备两项特征:违法性与类型性。

判断这两项特征正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内容,因此,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与不法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具有相互勾连的关系。

一)违法性特征刑法分则罪状描述的要素并非均为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有些罪状描述的要素并没有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实质根据,其并非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1. “多次” 我国刑法分则将“多次”实施作为某些犯罪的成立条件,例如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

“多次”只是一种对行为次数的统计结论;离开统计对象,单纯的次数没有实质意义,不会给违法性提供任何素材和根据。

因此,“多次”本身不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当然,如果对“多次盗窃”作整体判断,则属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由于“多次”本身不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所以不需要对其贯彻责任主义。

但是,“多次”又能够启动刑罚,因此属于客观处罚条件。

2. “违法所得数额”我国刑法分则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作为许多犯罪的成立条件,例如侵犯著作权罪。

鉴定式刑法案例分析

鉴定式刑法案例分析

分析案件前,第一步,首先就案例中所有出现的人物关系进行梳理。

本案的核心任务是R和A,他们系朋友关系。

R找A帮忙照顾店铺,维持生意。

然后,看和R有关联的一条支线,明确所有和R产生关联的人物:1)R和K有约定,约定见面但是没有见成,K却在路上意外被B发现;2)R和B是陌生人,但是因为R开车撞到了B,双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联系;3)R和C因为A作为中间人产生联系,R向A交代和A相关的事情;4)R和M在事件中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判断是否认识;5)R和D在事件中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判断是否认识。

其次,看和A有关的一条支线,明确所有和A产生关联的人物:1)A和M之间存在仇恨关系,A曾经弄伤M,A怀疑M寻仇安装炸弹;2)A和C是老板和雇员关系;3)A和D也是老板和雇员关系;4)A和B在事件中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判断是否认识。

5)A和K在事件中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判断是否认识。

R可能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B死亡,造成交通肇事罪。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R开车撞了B,当时R撞了B以后,本来有时间可以直接送B去医院,如果R当时直接送B去医院,可能可以节约时间让B获救。

但是R没有这样做,而是去追K。

结果:120救护车将B送医院路上被失血过多死亡。

主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存在过错。

(二)违法性R在获得B的允许以后先行离开,也就是说,R和B都错误估计了伤情,以为不会因为耽误一点时间而导致死亡。

但是这一点,不影响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另外,因为B被K挂到先撞到在地(显然,这次撞到B并无大碍,但是这第一次造成的伤害也是需要进行鉴定的),然后R闯红灯而撞了B。

因为K并没有闯红灯,所以B被K挂到的原因只可能是因为B闯红灯了(而且题干也交代了B从第一次撞到直到走到R前侧的时候只是一直是横向红灯状态)。

刑事违法行为真实案例及判决

刑事违法行为真实案例及判决

刑事违法行为真实案例及判决县委女干部李某一天傍晚骑着自行车去农村工作,途中遇一男青年张某企图抢车。

李某答应让张将车推走,但又提出,因为打气筒是借别人的,所以想把打气筒留下,张表示允许。

李某卸下打气筒后,趁张不备拿起打气筒朝张某后脑猛砸一下,将其击晕,然后急忙骑车逃离。

逃至一个屯子时,整个屯子一片漆黑,惟独一户人家有亮光,便向屋内的老太太说明了自己的遭遇,并请求让她住宿一晚。

老太太深表同情,让李某与自己的女儿一起共睡西屋的一张床上。

且说张某苏醒之后,只得悻悻走回家去;而李某投宿的恰好就是张家。

张回到家,发现门口停靠着刚才自己意图抢劫的自行车,便找母亲问明原由。

张听后十分惊慌,急忙问李某睡觉的位置;老太太说,李睡在外侧,女儿睡在内侧。

张即将拿出砍刀走进房内,摸准睡在炕外侧的人头,朝颈部猛砍一刀。

实际上,李某之前睡下后,因精神过度紧张而无法入眠。

所以张某母子的谈话她听得一清二楚。

李某急中生智,急忙将自己的位置和张某妹妹的位置互换。

所以张某最终杀死的其实是自己的妹妹。

李某趁张某及其母抬尸外出之机,骑车到县公安局报案。

一、事实一:路遇抢车(一)张某抢劫罪(刑法 263 条)( 1 )构成要件符合性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①行为。

张某实施了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②结果。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不同的观点:观点 1 :由于立法者将抢劫罪放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故应当以抢劫行为是否取得了对财物的占有作为划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观点 2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不管根据何种观点,由于张某既未取得对财物的占有,又未造成李某人身伤害,故根据刑法第 23 条的规定,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③主观方面。

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两个要素,一为故意,二为非法占有的目的。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徐林波【摘要】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普遍接受"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否定对危险源本身的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就意味着构成犯罪.因此,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划定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理论中,对于"不法侵害"的界定借助刑法以外的不法概念,缺少与犯罪构成的对接.完整的"不法侵害"等同于犯罪的概念,但是,考虑到对无责任能力者也应当肯定防卫权,可以将责任能力等责任阻却事由从"不法侵害"的限制调价中消除.为了达到体系的协调,不具有罪过的侵害也应当纳入"不法侵害"的范畴,从而肯定"对物防卫"理论.再进一步,不符合构成要件与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事件也可能成立防卫的对象.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应当采用类型化的思维.【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7)001【总页数】7页(P21-27)【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对物防卫;类型化【作者】徐林波【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3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1一、中国语境下讨论“不法侵害”的意义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含义存在诸多讨论,从深层次上还涉及到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阵营,即是否承认“对物防卫”的问题。

然而,在德日刑法中,这一讨论的意义已经逐渐消解。

探究其原因,德日刑法理论中“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制度之间的鸿沟,使得在具体案件当中,“对物防卫”与“防御性紧急避险”得出的结论具有相对一致性。

在日本,许多行为无价值者甚至主张将“防御性紧急避险”比照正当防卫处罚,视为排除违法事由的“准正当防卫”[1],在本质上促成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间的融合与沟通。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店铺⼩编将在下⽂为您详述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欢迎阅读!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有: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是违法性认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德国的犯罪理论体系

-德国的犯罪理论体系

德国的犯罪理论体系一、引言德国和日本的犯罪理论体系都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构建的构成要件理论体系。

这是德、日犯罪理论体系的基本特点。

无论在德国或者在日本,都可以把构成要件理论体系等同于犯罪理论体系,它们的含义是完全一样的。

第一个问题:构成要件概念的沿革一、Constare de delicto的概念二、Corpus delicti的概念作为程序意义的证明犯罪行为的全部客观事实就是所谓的Corpus delicti的最初含义。

它只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其意义主要是用于证明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强调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证据法则得来的确证,就不得进行特殊纠问。

三、费尔巴哈、斯蒂贝尔的Tatbestand概念最早将Corpus delicti译成德语Tatbestand(构成要件)的,是克莱因(Klein)。

泷川幸辰教授说:“首先把构成要件当作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的,是克拉因1796年的著作”费尔巴哈(Feuerbach 1775-1833)首先明确地把构成要件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说的创始人。

斯蒂贝尔教授(Stüebel)说:“构成要件就是那些应当判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的一切情况的总和”。

在这里,构成要件这个概念,也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还有贝尔纳(Berner)、弗兰克(Frank)、弗罗伊登塔尔(Freudenthal)等人。

但在整个19世纪,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却非常缓慢,关于构成要件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构成要件的概念;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的区别;主观的构成要件与客观的构成件的区别等问题上。

四、贝林的Tatbestand概念20世纪初,贝林认为,所谓构成要件,就是指刑法分则(罪状中)所具体描述的各种犯罪类型要件,是“特别构成要件”。

他指出,“构成要件,从狭义上说,就是表明犯罪类型轮廓的全部要素(特别构成要件)。

”在贝林那里,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成立的诸要件的总体(或者说总和),而只是刑法分则(罪状中)所具体描述的各种犯罪类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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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构成要件符合性
一、构成要件的一般要素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行为、行为客体、结果、因果关系 行为的状况与条件(时间、地点等) 2、主体 (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违法有责类型说) 1、故意过失(一般的主观违法要素) 2、特殊的主观违法要素(主观的违法要素) (1)目的犯的目的决定行为的违法性是否成立
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第一,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 (1)身体的条件反射行为;(2)睡梦中的言谈 举止;(3)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4)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中的行为;(5)身体受 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 上述行为是通过什么排除其犯罪性的? 第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合法行为;(2)迷信行为。
三、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心理态度支配 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其特征是: 1、有体性(体素),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 体动静。是表现为外部的态度。 “动”,是指身体积极的活动;“静”, 是指身体的相对静止。不是自然意义上的, 以应当实施一定行为为前提。
2、有意性(心素), 即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 心理态度所支配的身体动静。人的无意识或者无意 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 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对有意性的理解,有意性的功能。 3、有害性(介素),即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 害的人的身体动静。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思想不能成为犯罪, 言论是思维的外在表现,有时是行为,有时不是行 为。 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行为即具有“行为性”。
(三)目的行为论 行为是指为达某种目的而由意思支配的身体活动。 对于过失行为,目的行为论者认为具有潜在的或 可能的目的性。而目的性显然是指行为人的目的, 是一个积极概念,更不是“法所要求的目的性”。 (四)人格行为论 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身体动静。 行为既然是人格与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社会也 是行为环境,人格也具有社会性,因此行为必然具 有生物学的和社会学的基础。 过失、不作为都表现人格态度。
没有出现结果行为时也就不成为原因自由行为。 对于利用自己的限定责任能力的情况,间接 正犯类似说无法解释。过失的情况也无法类比。 2、责任与支配可能性同时存在说。 原因行为对结果行为具有支配可能性。 3、责任与意思决定行为同时存在说。 责任能力只要在行为开始时存在即可。意识决 定可以在实行行为时或者之前作出,只要意识决 定(广义的行为)时有责任能力即可。
(2)倾向犯一定的内心倾向决定违法性 侮辱罪的诋毁他人名誉的内心倾向 (3)表现犯的行为人一定的内心状态决定违法 性 (4)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主观的违法阻却要素) 防卫意思、避险意思等
二、行为理论
(一)因果行为论 1、身体动作说:行为是人体单纯的外部动作, 包括身体的“动”与身体的“静”。动作是否由意 识支配,不是行为所要解决的。 其只有一个特征:有体性。 2、有意行为说:行为是在意识支配下表现于外 的身体动静及由此而产生的结果这一因果发展的过 程。 关于不作为 意识的内容(包括目的)属于责任的范畴。 其有两个特征:有意性和有体性。
立法例 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醉酒状态不是产生 于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既不排除也不降 低可归罪性。如果醉酒状态是为了实施犯罪 或者准备借口的目的而预先安排的,刑罚予 以增加。
(二)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实行行为
1、原因行为也属实行行为 能维持责任与行为同在的原则。对过 失犯可以解释,对故意犯不合适。 2、结果行为才是实行行为 只有对法益产生现实的侵害危险的行 为才是实行行为。但如何维持责任与实 行行为同时存在是个问题。
五、原因自由行为
(一)原因自由行为概念 德国学者认为:所谓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 行为人在责任能力状态下决意的行为,或者在这 种状态下至少能够预见的行为,在丧失责任能力 的时间才被实行的行为。 日本学者认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 基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 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惹起构成要件结果的行为。 惹起结果的行为,称结果行为;陷于无责任能 力状态的行为,称原因行为。结果行为是没有责 任能力,原因行为是在意思支配下实施的。
择一的竞合(重复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是否不适当是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 2、原因说(限制条件说或者充分条件说) 最终条件说、优势条件说、最有力条件说 3、相当因果关系说(排除条件说中不相当情况) 相当性的判判断相当性。
4、疫学的因果关系 疫学是研究疾病的流行、群体发病的原 因与特征以及预防对策的医学分支学科。 某因子与疾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条件: (1)该因子在发病期间之前起作用 (2)该因子的作用与患病率成正比例 (3)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流行特征不矛盾 (4)该因子作为原因与生物学并不矛盾。
六、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是行为人 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二)因果关系的学说 1、条件说(必要条件) 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 系。不作为的条件说公式。 因果关系的链条可能很长。
假定的因果关系(没有该行为也会有结果)
(二)社会行为说 行为是指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动静。 而所谓的社会意义是指侵害了法益或者违反了 社会规范。 行为的社会意义或偏重目的的追求,或偏重于 结果的引起,或在于不为特定的积极举动。上述 情形在本体结构上没有一个共同的概念,但在价 值评价上有共通之处,即社会意义。 行为在未受刑法评价之前,需要先受社会规范 评价,有重叠评价之弊。 特征:有意性、社会性
(三)可罚性的学说
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把犯罪理解为反社会性人 格的征表,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不成问题, 原因行为既属于实行行为,责任与作为人格征表 的行为同时存在即可。 客观主义以实行行为作为评价对象,如何在坚 持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前提下解释可罚性不无问题。 1、间接正犯类似说。行为人像间接正犯那样 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中的行为惹起结果。 原因行为作为利用行为并不是实行行为。在
法定性应当作为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
四、不作为
(一)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指依法有义务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 不防止其发生,且其不防止与因作为而实现犯罪构 成要件相当的行为。 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 对真正不作为犯法律明文规定了构成条件,下 面的成立条件主要是针对不真正不作为犯。 (二)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作为义务是违法性要素还是构成要件要素(保 证人说),前者承认没有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与结果 也有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符合性失去违法推定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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