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心理咨询师行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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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心理咨询师行业准则

1、心理咨询者工作准则规定

我们拥有两套为大多数咨询人员接受的道德标准,那就是,美国咨询和发展协会(AACD)(1981年)提出的一套标准,和美国心理学会(APA)提出的一套标准(美国心理学会,1967年;1981年)凡接受APA提出的道德标准的咨询人员必须遵循下列准则:

⑴责任⑵能力⑶道德和法律标准⑷公开声明⑸保密性⑹顾客的利益

⑺职业关系⑻评估技巧⑼用人进行研究⑽对动物的护理和使用。

2、美国心理咨询师伦理守则

一、总则

1、本会会员应不断努力于专业实务、教学、服务与研究,以期促进专业的发展;并须有效收集资料,作为咨询工作的依据。

2、本会会员必须对其所服务之机构负责,除对所属机构提供最高水准之专业服务之外,其他有关活动也须与该机构的目标一致。

3、本会会员均须遵守本会制定的专业伦理守则,如发现会员有违规行为,应通知本协会或有关分支机构予以处理。

4、本会会员在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时,务必确实,不得声称自己拥有超过其实质专业资格的能力,并有责任改正别人对其专业资格的错误认识。

5、本会会员应遵守专业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应个别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必要时可以调整其标准。

6、本会会员对外界(如新闻界)提供当事人的信息时,有责任对当事人的姓名予以保密,并确定信息的内容客观正确。

7、本会会员只能接受其专业能力范围内的个案,并在咨询时严守自己资格的限制。

8、咨询者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求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应特别注意种族歧视及性别刻板印象对咨询的负面影响。

二、咨询关系

1、无论采用何种(个别咨询或团体咨询)咨询方式,本会会员之首要任务在尊重当事人的尊严并增进其权益。在团体咨询过程中,本会会员有责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个人在团体互动中受到伤害。

2、本会会员对咨询时所获得的任何信息,必须加以保密。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咨询员必须事先设定保密标准。

3、如果当事人曾事先与某咨询员有过咨询关系,本会会员须先征得该咨询员的同意,始能与当事人建立咨询关系。如发现当事人在咨询关系开始后又与其他咨询员建立关系,则除非当事人自愿选择终止另一咨询关系,否则本会会员应主动终止其咨询关系。

4、如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本会会员必须采取行动或告知有关机构,并尽可能与其他专业人员磋商。紧急情况处理过后,应设法尽快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5、咨询时的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录音带及其他文件等均属咨询的专业资料。除非法令条例有所规定,不得视为当事人服务机构的资料之一。只有在当事人同意之后,才能把资料提供给他人使用。

6、咨询记录用于咨询人员训练或学术研究之同时,记录内容必须加以改写,以保证当事人不被辨认出来。

7、在进入咨询关系之前或同时,本会会员必须告知当事人咨询的目的、技巧、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限制。

8、在进行团体咨询之前必须先筛选团体成员,尤其是团体的重点在通过自我揭露以促进个人的自我了解和自我成长时,本会会员必须有能力觉察团体成员相互的适应状况。

9、本会会员可以选择和其他专业人员参与个案讨论。在选择人选时,避免选择与个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免妨碍当事人的利益,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帮助。

10、如本会会员自认无法帮助当事人,因而不能开始咨询关系,已开始者应立即终止咨询关系。在此情况下本会会员应推荐适当的转介机构或人员,以供当事人选择。

11、本会会员与来访者之间有其他执行、督导与评估等关系存在时,则不可作为当事人的咨询员。只有在无从转介或来访者有理由请求其咨询时,本会会员才能与之建立咨询关系。

12、本会会员在进行治疗时,如使用任何实验性的方法,必须告知来访者,并应事先采取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

13、本会会员参与短期的团体或训练方案时,必须确定在团体进行时或结束后均能提供专业性的帮助。

14、当本会会员的工作情境与上列规定有所差异时,会员有义务与其他专业人员商议,考虑可行的变通办法。

15、本会会员的实际工作环境如对上列规定之遵守有无法克服的困难,可提申请,有关专业机构可视其需要作适度变更。

三、测验与评估

1、本会会员必须在实施测验前向受试者说明测验的日期、内容及目的,在测验后向受试者解释测验的结果;测验结果应用时应与其他的相关资料合并考虑。

2、为某特定状况或当事人选择测验时,本会会员必须仔细考虑测验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

3、对社会大众陈述各种测验或测验结果时,本会会员必须给予正确的信息,避免因不当说明引起误解。

4、不同的测验需要不同的实施程序、计分与解释。本会会员必须了解自己能力的限制。只有在具备测验的实施、计分和解释能力时,才宜于实施测验。

5、标准化的测验必须在标准化的情境下施行始能奏效。当测验不是在标准的情境下实施,或测验时受试者有违规行为发生,都应予以注意,而且其测验结果应视为无效或存疑。没有监督或在不当的监督下实施标准化测验(如经由邮寄方式施测)是违反测验伦理的行为。惟性质上属于自行施测或自陈性的测验,如兴趣量表等,则可在没人监督下进行。

6、测验结果只有在受试者事先未曾作过该测验的条件下才能在人事、辅导和咨询的应用上发生功能。若测验材料事前曾经泄露,或受试者接受过训练,测验结果将失去其效用。因此,测验结果的保密是会员的专业义务之一。会员必须告诉受试者何种情况能够产生最佳的测验结果。

7、本会会员于施测前须先告知受试者测验的目的及结果的应用。咨询员要严守测验的限制,并不得过分夸张测验工具的效用。

8、受试者的权益及受试者事前对该测验有清楚的了解,是决定测验结果是否被受试者接受的标准。本会会员必须了解,测验结果的解释需要配合个人或团体的其他资料,才足够详细。测验资料的解释也需与受试者所关心的事有关。

9、本会会员对于含有无效资料的测验,在解释时务求慎重,必须清楚地向受试者说明使用该种测验工具的目的。

10、评估和解释少数民族及测验标准化常模总体以外的受试者时,更需加倍小心,以免造成错误。

11、本会会员必须留心已出版的测验的适用性、再版与修订情形。

12、关于测验的编制、修订、出版和发行事宜,本会会员应参考新近出版之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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