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法应用合法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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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4期工程管理学报V ol. 27 No. 4 2013年08月Journal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Aug. 2013 不平衡报价法应用合法性探析

梁晓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E-mail:lxchjl@)

摘要: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为不平衡报价的运用提供了可能,但对于不平衡报价法合法性问题,各地存在较大争议,有些地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禁止使用不平衡报价法。从FIDIC合同条件及国际工程承发包工程惯例来看,不平衡报价法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投标报价技巧而为业界所认可。按合同法精神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不平衡报价法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述,提出确认不平衡报价法应用的合法性对于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活动的规范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不平衡报价;招标;投标;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859(2013)04-031-05

The Legitimacy of Unbalanced Bidding Application

LIANG Xiao-chuen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Institute,Jiangxi Science & Technology N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13, China,

E-mail:lxchjl@)

Abstract:Promotion of list valuation model has provided the possibility of the unbalanced bidding. But there is a controversy over the legitimacy of unbalanced bidding. In some places,the use of unbalanced bidding is prohibited. From the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and 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engineering practices,unbalanced bidding methods are mature bidding skills and recognized by the industry. According to the spirit of contract law and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China,the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of unbalanced bidding methods are investigated. To confirm the legitimacy of unbalanced bidding methods for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endering and bidding activities and perfect the related system are of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Keywords: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unbalanced bidding;tender;bid;legitimacy

在清单计价模式实施与推广的背景条件下,近年来我国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运用不平衡报价策略进行投标竞争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不平衡报价的研究,国内学者关注较多的是不平衡报价的识别、防范、控制及风险分析,还有一部分学者研究不平衡报价的量化识别或规划的数学模型。但对于不平衡报价的法律地位,或称不平衡报价应用合法性问题,国内研究的文献资料极少。不平衡报价能否运用于招投标活动这个问题至今国内业界一直没有取得共识,这种情况很不利于招投标活动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对不平衡报价应用的合法性进行探讨和分析,有助于统一认识,消除分歧;确认不平衡报价应用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我国工程计价和招投标制度与国际接轨,有助于我国建筑企业参与竞争激烈的国际工程的投标竞价。

1不平衡报价概念

不平衡报价的概念,在目前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献中有各种不同表述,如佟一哲等[1]总结了在招投标活动中针对单价合同、单价或总价合同以及分阶段招投标工程等不同对象的不平衡报价运用形式;张卫敏[2]将不平衡报价在招投标实践中的运用总结为时间不平衡报价、数量不平衡报价和资源不平衡报价3种表现类型。自从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推广后,不平衡报价运用于竞标活动的现象逐渐增多,综合起来,不平衡报价概念可以表述为:投标人先进行成本分析和报价策略研究,在维持总报价保持设定竞争力的前提下,降低或调高某些工程量清单

收稿日期:2013-03-21.

·032·工程管理学报第27卷

项目的综合单价,以期降低风险和争取在结算时取得更大收益,实现“早收钱”和“多收钱”。

总结起来,在我国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不平衡报价法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做法:

(1)根据以往类似工程承包经验,投标人将预计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进行比较,提高预计工程量增加分项的综合单价,降低预计工程量减少分项的综合单价。

(2)提高早期施工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尽早回收资金。

(3)适当提高工程量清单中要求只报单价而数量不确定项目的单价和计日工的报价。

(4)提高预计自己承担暂定项目部分的综合单价;降低预计可能不由自己承担的暂定项目部分的报价[3]。

2不平衡报价法应用的争议

自从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开始实施后,我国工程造价领域产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革。从GB50500-2003到GB50500-2013,我国计价和招投标方式渐渐与国际接轨,这也为承包人在投标活动中运用不平衡报价法提供了可能。

对于不平衡报价法应用的合法性问题,各地存在较大争议。有地方认为不平衡报价以追逐利润为目的,掩盖了项目实际成本,若招标人不能准确识别并加以防范,一旦不平衡报价中标后则必将导致建设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严重后果,甚至形成烂尾工程;同时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商收入大于支出,掌握了工程的主动权,从而提高了其索赔的成功率和风险防范能力。总之,不平衡报价凭空加大了业主方合同风险,不利于业主选择最有竞争力的承包商,极易造成业主的额外经济损失,以至于投资失控,扰乱了招投标工作,给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4]。

也有些地方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可以运用不平衡报价法,但要控制不平衡程度(幅度)。还有学者认为,不平衡报价违反我国《合同法》第6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已经构成欺诈,故不平衡报价中标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3 不平衡报价法在我国各地的应用现状

基于认识上的差异,在各地招投标活动中,除了在制定相关办法、条例、规定中没有提及不平衡报价法的这种情况外,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现状有以下情形:

3.1防范、限制

比如,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颁布并实施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规定,清标报告情况报告必须列出不平衡报价项目[5];浙江省淳安县2009年颁布并实施的《淳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试行)》中,投标书认定为废标的第7种情况规定:“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造成重新划分业主风险的行为”的,直接认定该投标书为废标[6]。

另外,还有一种限制方式是在评标方法中对综合单价报价的偏差幅度进行限制。例如浙江省舟山市2010年开始实施的《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人的全部清单工程量的报价(指每一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分项工程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进行评审,每个清单项目(或分项工程)与招标控制价相同编码(或定额编号相同的分项工程)项目的价格相比,浮动率超过+5%或超过-20%时,每项扣0.2分;在投标报价费率评审、投标报价材料价格评审、投标报价人、材、机总费用评审中都有规定投标人报价偏差幅度及扣分细则[7]。

3.2禁止

如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颁布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规定,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试行)、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3种。在附件1最低投标价法(试行)关于“招投标人施工合同补充要约承诺内容须知”中规定,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在“商务标的合理性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报价不响应招标文件情形规定:“出现投标报价有利润为零或者负值,管理费低于本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费率的70%(按工程专业和类别对比),不可竞争费参与竞争,违反强制性条文,不平衡报价等情况,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可裁定其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在“商务报价的详细评审”中关于清标(含电子化清标)中规定,要求审查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如存在,作废标处理;第8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排序前三名进行评审,如有不平衡报价的,作废标处理。在附件3报价承诺法中,在“商务报价符合性评审标准”之商务报价的详细评审第3条规定,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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