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矿业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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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矿业权转让有关的法规和政策解析

规范采矿权流转的法律制度,最早见于86年颁发的《矿产资源法》,在这部法律中禁止采矿权买卖、抵押、出租等形式的流转。后该法于1996年重新修订,两年后国务院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了采矿权可以有条件的转让。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的流转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然对采矿权的转让采取保守的态度,转让必须经过审批,转让方式也有着严格的限制,仅限于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上市等形式的转让,承包方式至今始终都是禁止的,而现实中承包方式确是大量的存在。在从上述立法进程来看,采矿权的流转大概经历了禁止、原则禁止和原则许可的三个阶段。96年之前是严格禁止采矿权转让的,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基本采取原则禁止的态度,即采矿权原则上是禁止转让的,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即“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才允许转让,这是最早为采矿权的转让撕开了一条口子。2000年后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采矿权流转进入了原则许可阶段,采矿权人可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形式,转让采矿权。实际的经济活动中,采矿权的流转包括承包行为已经十分普遍,甚至大多数的买卖行为是在倒卖牟利。应该讲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本身具有稀缺性和巨大的财富

价值,这一市场中投资和投机的行为都是合理的,政府的职责是建立一个合法有序的流通市场,应该逐步的放开矿业权流转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加强这一领域的监管。目前《物权法》已经出台三年多了,而采矿权的流转方式仍然停留在2000年的阶段没有任何改变,下面就笔者就矿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做一阐释。

一、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该规定是矿权转让方面第一部较为全面的法规,这一文件的出台使矿业权转让有了可操作性,具体而言:

第一、规定了转让条件和方式。转让条件:时间条件是指矿山企业投入采矿满一年;权属条件:采矿权属无争议;缴费

条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其它条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经过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条件进行对比,

可以得出探矿权转让是很宽松的,只要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

入后,经依法批准,就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但采矿权转让

是相当严格的,只有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下才

可以转让。单纯的采矿权交易国家是不允许的,当然在随同出

售矿区的厂房、设备等资产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其实我们

看到资产出售的价值与采矿权价值相比较而言并不是主要的,

企业资产转让的目的是为出售采矿权而去出售相关资产。

第二,规定了采矿权转让的程序。该程序分为申请和审批

两个阶段,转让人和受让人人在转让申请阶段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转让申请人在提交转让申请材料的同时,应提交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在审查转让申请时,也同时审查受让人的登记申请。(二)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以作价出资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先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完成企业股份制改制手续,并明确原探矿权、采矿权人和新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三)准备好采矿权转让申请资料。资料具体包括:转让申请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和确认书;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四)采取出售采矿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定合资或合作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

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

作价出资。

该办法规定了转让方式仅限于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为什么监管部门要限制采矿权的自然流转?在谈转让方式之前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笔者个人理解,这主要由于矿产开采、开发是一项技术、安全、资金实力要求较高的行业。采矿权开采中,法律就为受让方资质条件设立了一定的行业门槛,受让方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并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才能获准受让,进入采矿领域,这不但有效保证受让企业符合相关的开采技术、安全资质进行有序的开采生产,而且有效监管着探矿权、采矿权的正常流转,并预防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倒卖谋取暴利的行为。故单纯的采矿权交易国家是不允许的,在随同出售矿区的厂房、设备等资产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采矿权是可以转让的。所以我们更多的看到矿山企业资产出售的与采矿权比较而言并不是主要的,企业资产转让的目的更多是为出售采矿权而去出售相关资产。

法律应该允许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采矿权的主体,可以持有采矿权并可以自由的转让采矿权,就像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所有人一样,这并不妨害矿产资源的开发、也不破坏矿产企业

生产的秩序和安全。采矿权的持有人完全可以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资质的企业进行矿产生产,就像房地产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商盖楼一样,判断采矿企业有无合法的资质条件,可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加以衡量。《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了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个人矿山应具备的条件,但这种规定现在已经滞后了,在201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4号中,在新立采矿权方面明确了申办矿权的主体单位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另外,在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对采矿权的部分转让、整合矿的采矿权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规范。对采矿权申请方的资质、运营能力设置了新的准入门槛,有利于避免游资进行采矿权炒作,对整个煤炭行业控制非理性投资和交易起到积极作用。对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采矿权部分转让的;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309号--兼谈对矿业权转让的方式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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