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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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第2条)
二、起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
罗马法
万民法
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
民法典
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我国《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
无形的物
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
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
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四、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格关系:就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人身关系隐私、名誉、荣誉等权利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一个人或团体被放置的相较于其他人或
团体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地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法上的身份广义父母子女
配偶
身份
狭义:父母子女
亲属法外的身份:如老师、学生
五、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具体包括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主要提倡私权神圣的观念
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平等对外
人格权神圣
平等对内
私权神圣财产权神圣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契约神圣现代社会
最基本的特征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公法:国家直接干预且干预较多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税法
法律
私法:国家干预较少且以间接方式干预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商法
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2、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尽量限制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行为规则:民法为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
民法
裁判规则:民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
法官依据的基本实体规则就是民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允许当事人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法虽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但允许当事人协商订立各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平等协商: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民事活动中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等价有偿: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
经济法和自然人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调整行政关系:命令和服从、不平等
行政法
调整方法:具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
三、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劳动关系在内容上具有平等性、隶属性,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其中的用人单位必定是组织,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
四、民法与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婚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扶养、赡养等财产关系,适用民法中所有权等制度的一般规范。因婚姻、血缘形成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适用民法中关于主体、人格权、物权及合同法的规定。
五、民法与商法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
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的单行法
商法
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商合一: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活动。
学说
民商分立: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