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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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北厂区域的动火作业管制。
3术语解释
3.1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或火花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
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3动火作业分级
3.3.1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个级别。
3.3.2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
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浸出车间、散粕库、筒仓底部、编织袋仓库、柴油储罐及其管道。
3.3.3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如预处
理车间、粕库打包车间、600T\400T精炼车间、小包装车间、小包装仓库、油罐区。
3.3.4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3.4动火点:指需要动火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设备或设施。
3.5用火部门:指动火点辖属部门。
3.6动火部门:指动火人所属部门。
4职责
4.1用火作业申请人
4.1.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和落实动火安全措
施,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1.3派专人做好清扫、清洗、置换、检测分析等工作。
4.1.4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
4.2动火人
4.2.1必须到动火现场签名,并对用火作业安全负责,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
和有关的生产车间、相关的负责人联系,确认动火时间、地点和设备及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4.2.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并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2.3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动火设备是否置换、检测、清洗或清扫,若发现不
具备安全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4.2.4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4.3监火人
4.3.1必须到动火现场签名,并负责确认动火作业前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危险因素识别
和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的检查及监督动火人的操作行为。
4.3.2确认用火安全措施和危险因素识别。
4.3.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
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当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4.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30分钟
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安全员
4.4.1必须到动火现场签名,并督促用火部门做好《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杜绝违章用火。
4.4.2 对特级、一级用火,要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做好人员进出的监管,落实灭火应急措施等。
4.4.3 负责厂区各用火点的安全巡查。
4.5取样分析人员
动火现场的取样分析由品控部采样分析;动火现场的粉尘、可燃气体、氧气检测由安全员检测。分析人员要对分析结果负全责,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如实填写检测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确认。
4.6动火部门经理
4.6.1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4.6.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
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7动火作业审批人
各级审批人,必须对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仔细审核各检测数据、防火安全措施落实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
5安全要求
5.1可动火区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但不得单人动火。
5.2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
执行相关规定。
5.3动火期间,《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张贴作业现场。
5.4取得《动火作业许可证》后,用火时间、位置、消防设施、安全措施和作业方式等不
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申请。
5.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确保其安全可靠。
5.6在浸出车间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
点15m以内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7在浸出车间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
绝措施。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9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0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
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取样分析的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
5.11有压力的管道、气瓶(罐、槽)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道、风管、
溜槽、结构件等,凡能拆除到固定安全区域作业的应尽可能拆除,尽量减少在危险区域内用火。
5.12用火作业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严禁用火;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未经清洗、置
换、检测严禁用火;工艺设备未停止运转,严禁用火;无焊接、气割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严禁用火;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未落实安全防火措施、没有专人监护,严禁用火。
5.13监火人不在现场,严禁动火作业。外单位在公司生产区域用火,监火人由用火部门人
员担任,安全环保部对其动火监督。公司所有员工对违章动火或发现动火时存在安全隐患都有义务和权利制止。
5.14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照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
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5.18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
日下曝晒。用电动葫芦吊运乙炔、氧气瓶时应分别吊运,并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