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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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元混合模式 我国物权法采用此种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 相应的模式: (1)交付为成立要件:如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23条) (2)登记为成立要件:如不动产的变动(物权法第9条)
(3)登记为对抗要件: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 变动(24条)及地役权的变动(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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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形式主义 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不仅需要依当事人的意思 而成立而成立的买卖等合同生效,而且需要登记或交付, 但无需另外作成物权行为。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所有权 的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第9、14、139条), 关于动产质权(212条),权利质权(224、226、227、 228条)的设立均为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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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有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利益 的优势。但是使用这种保护就必然要牺牲公平原则和诚实 信用原则。 同时,我们赞成黄茂荣教授的观点:“不论如何地强 调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一旦作为物权变动基础之债权行为 或其他法律原因不存在,虽然物权变动得因物权行为之无 因性而继续有效,但因物权变动而受利益之一方将有无法 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之状态,而生之财产权变动的暂时状态, 将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行使,再拉回原来的状态…… 盖物权行为所形成,只是暂时正确的权利状态,而非实质 上终局正确的状态。”(黄世荣:《买卖法》增订版,57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模式有二:
(1)、英国法模式:买卖合同等生效时,买卖物的所 有权即行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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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国、日本民法模式:买卖合同等生效时,买 卖物的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2、物权形式主义 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 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买 卖等合同外,尚需有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学说上称为分 离原则。并且依德国、中国台湾地区民法,此种物权行为 具有无因性,买卖等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 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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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国内有学者(如董安生先生) 提出完全对立的观点:他们认为,所谓转移物权的合意在 实际中并不存在,一项交易不可能存在两个相互独立债权 合意和物权合意。 3、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 行为的影响。正是因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 权行为的效力不因债权行为受到影响。 根据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合同因欺诈、违法被撤 销或无效,只要标的物基于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即物权契约 已完成登记或交付,第三人就绝对的获得该标的物的所有 权,即使该第三人有可能并非善意。
四、物权行为
1、概念
物权行为一词最早体现在德国学者萨维尼的著作《现 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他并未明确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 但其思想中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 第一,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他认为交付是一个独 立的契约, 它是独立于债权契约的“一个真正的契约”, 与 买卖契约完全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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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于此,我们赞成我国物权法没有采取物权形式 主义的模式,中国民法典制定时也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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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物权变动的模式
制作组:李小笑 余新年
目录
何为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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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 (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71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年) 1、设立:从无到有
2、变更: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 内容变更。
3、转让: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 权利而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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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消灭:一般指物权脱离于任何人,对任何人来说 都不存在。 分两种情况:A、标的物终局地消灭,如书本烧成灰 烬;B、标的物未消灭,但物权本身终局消灭,他人并未 因此而取得权利,如某人将书本抛弃,即丧失书本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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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征收、继承、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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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否以公示为生效要件,不 同的立法体例采取了不同的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 是指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买卖、赠与、互易、 抵押等合同或单独行为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二, 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 由于 这一独立意思表示与原因行为无关, 便产生了物权行为的 无因性理论。 第三, 交付或登记必须以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 物权 行为的实施旨在使物权发生变动。 2、独立性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两个 完全独立的行为,各自存在。债权契约只产生束缚当事人 的合同法上的关系,所有权不会自动转移。物权行为才是 所有权转移最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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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孙宪忠先生认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探讨,必须首 先回答物权行为独立意思的客观性问题。他认为物权行为 的客观性是不容置疑的。 比如这样一个例子:一份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须在 合同订立后的第12 个月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但出卖人 不幸在第6 个月时精神失常,出卖人在失去行为能力的情 况下无法为物权转移的行为。此案恰恰发生在法国,依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生效时标的 物所有权随之移转,所以买受人究竟是否成为了标的物的 所有权人?